德阳市社会信用信息异议处理和 信用修复实施细则(试行)
索  引  号: 1111-2019-00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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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19-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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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中国·德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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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市社会信用信息异议处理和

信用修复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四川德阳)服务水平,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异议处理(以下简称“异议处理”)及信用修复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财金规〔2017〕179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信用中国”网站和地方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7〕1171号)、《信用中国”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指南》和《四川省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意见》等文件有关要求,结合国家、省社会信用信息异议处理和信用修复相关要求和本市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信用信息异议处理与信用修复,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德阳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信用办”)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的指导、监督下,负责统筹全市信用信息异议处理和信用修复工作。各县(市、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负责统筹、指导和监督本区域信用信息异议处理和信用修复工作。各级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信息提供主体”)负责其提供的信用信息的异议处理和信用修复。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异议处理,是指信用主体(法人、自然人、非法人组织)就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四川德阳)采集、保存、共享、公开的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等有异议并提出申请,由市信用办、信息提供主体对情况进行核实、更正、反馈的过程。

第五条  本细则所称信用修复,是指信用主体在一定期限内主动纠正违法失信行为、消除不利影响,向信息提供主体提出申请并经审核同意,对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四川德阳)的信用信息进行相应调整的过程。

第六条  按照“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作出行政决定或提供信用信息的部门负责核实并反馈所提供信用信息的真实性,界定信用主体的行为是否属于严重失信行为,认定信用主体是否已整改到位并履行相关义务。

 

第二章  异议处理

第七条  异议处理申请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异议处理申请表(见附件1)。包括:信用主体基本情况、异议信息描述、信用承诺等。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申请表应由信用主体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自然人申请表应由本人签字;

(二)身份证明。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提供包含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或者其他登记证明材料的复印件。自然人提交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异议信息证明。信用信息存在错误、遗漏、超期公示或者侵犯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合法权益情况的证明材料;

(四)信用主体委托代理人申请异议处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第八条  异议处理程序

(一)提出申请。信用主体既可以通过“信用中国(四川德阳)”网站提交异议处理申请,也可以现场向市信用办(办公地点设在市发改委)提交书面异议处理申请。通过“信用中国(四川德阳)”网站申请上传的材料应是文件、照片或扫描件图片等。如无法通过网络申请,申请人可持书面证明材料到市信用办进行现场申请。

(二)受理申请。市信用办在收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对受理事项的对象、范围以及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核实并确定是否受理,对申请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信用主体补全材料后再提交申请,信用主体多次提交材料仍不符合要求或已做出明确答复且无正当理由重复提交申请的,可不予受理并做好解释工作。

对属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四川德阳)技术问题或操作原因造成的错误应及时更正,并将处理意见通过《德阳市信用信息异议处理表》(见附件2)反馈申请人。

(三)开展核查。市信用办向信息提供主体发出《德阳市信用信息异议处理协查函》(见附件3),提请开展核查。信息提供主体自收到协查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并向市信用办反馈《德阳市信用信息异议处理表》。情况复杂的,经信息提供主体单位负责人批准,核查期限可延长至20个工作日,期限延长原因应及时告知市信用办并由其转告申请人。

(四)信息处理。信息提供主体核查确认有误的,重新报送更正后的信息,确认无误的,提供该核查结果的证明材料。市信用办在获取《德阳市信用信息异议处理表》后3个工作日内反馈申请人,并对异议信息进行调整处理。对确认无误的信息维持原状,对确认有误的信息及时更正,并同步到各级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协调删除“信用中国”和“信用中国(四川)”网站上的原公示信息。

因提供信息有误导致信用主体受到联合惩戒损害其合法权益的,信息提供主体应积极采取措施恢复其信誉,消除不良影响。

 

第三章  信用修复

第九条  信用修复的适用范围

(一)信息提供主体应结合信用主体失信行为严重程度和行业规定,明确信用主体能否进行信用修复。对于属于下列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主体,可以不予信用修复:

1.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包括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强制性产品认证等领域的严重失信行为;

2.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包括贿赂、逃税骗税、恶意逃废债务、恶意拖欠货款或服务费、恶意欠薪、非法集资、合同欺诈、传销、无证照经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故意侵犯知识产权、出借和借用资质投标、围标串标、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或证券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破坏网络空间传播秩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严重失信行为;

3.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信力的行为,包括当事人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作出判决或决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等严重失信行为;

4.拒不履行国防义务,拒绝、逃避兵役,拒绝、拖延民用资源征用或者阻碍对被征用的民用资源进行改造,危害国防利益,破坏国防设施等行为;

5.在最短公示期三个月内的行政处罚信息;

6.在信用修复后一年内再次被给予的行政处罚信息;

7.被信息提供主体认定为严重失信行为的;

8.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以上1、2项所列领域严重失信行为的认定,可参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符合其中“特别严重”的违法情形的,可认定为严重失信行为。

(二)申请人申请信用修复的行为不属于上述所列8种严重失信行为之一,且符合以下条件时信息提供主体可予信用修复:

1.主动纠正自身存在的失信行为,且其不良社会影响已基本消除;

2.做出不再发生类似失信行为的信用承诺,得到信息提供主体认可;

3.自觉接受信息提供主体监督检查及诚信约谈;

4.适用简易程序行政处罚决定自履行到位满3个月,其他行政处罚满6个月。

(三)鼓励存在失信行为的信用主体通过主动纠正、志愿服务、慈善捐助、提供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修复报告等方式,重塑诚信形象,信息提供主体可依法将其作为信用修复的重要参考。

第十条  信用修复申请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修复申请表(见附件4)。包括信用主体情况、整改情况、证明材料目录等。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申请表应由信用主体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自然人申请表应由本人签字;

(二)身份证明。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提供包含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或者其他登记证明材料的复印件,自然人提供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三)失信行为认定材料。包括司法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改正通知书等失信认定材料复印件;

(四)整改证明材料。对失信行为进行整改、消除危害后果的证明材料。鼓励信用主体提供由经市信用办认定的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作为整改证明材料;

(五)信用修复承诺书;

(六)委托代理人申请修复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第十一条  信用修复流程

(一)提交申请。信用主体既可以通过“信用中国四川德阳”网站,也可以现场向信息提供主体直接提交信用修复申请。通过“信用中国四川德阳)”网站申请上传的材料应是文件、照片或扫描件图片等。

(二)办理申请。信息提供主体收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对受理对象、申请事项的适用范围以及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等进行核实并确定是否受理。对确认正式受理的,10个工作日内做出《信用修复决定书》见附件5,并报送市信用办;情况复杂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可延长至20个工作日,延长原因要及时告知申请人。

(三)信息处理。市信用办在收到《信用修复决定书》后3个工作日内,对信用信息进行调整处理。对不予修复的信用信息维持原状,对予以修复的信用信息按照规定进行处理,并同步到各级社会信用信息平台。

 

第四章  其  他

第十二条  对不属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四川德阳)采集、保存、共享、公开范围的异议处理、信用修复申请,市信用办按照便民原则,协助将申请材料转交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四川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省级联席会议办公室或相关部门,并告知申请人及时跟进后续处理意见。

第十三条  信息提供主体指定专门人员负责信用信息异议处理和信用修复工作,并严格审核佐证材料,对在信用修复过程中未真实反映情况、弄虚作假、造成修复失当的,记入信用修复失信名单,归集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四川德阳),并同步到各级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列入失信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同时取消该信用主体3年内的信用修复资格。

第十四条  市信用办或信息提供主体在1个月内收到同一信用主体对3条以上不同信用记录提起修复申请的,可要求信用主体提交书面材料,解释说明集中提起修复申请的原因。

第十五条  已完成信用修复的信息不再对外公开披露及作为失信惩戒依据,但应按相关规定的年限在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四川德阳)继续留存。

第十六条  市信用办指定专人管理信用修复处理记录档案,将申请处理表等有关文档编号存档备查。为保证信用信息公示的一致性,市信用办应按月向有关部门推送信用异议处理及信用修复情况。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国家、省对社会信用信息异议处理和信用修复有另行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各县(市、区)可参照本细则明确实施措施。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市信用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2019年4月30日起施行。

 

 

附件:1. 德阳市信用信息异议处理申请表

2. 德阳市信用信息异议处理表

3. 德阳市信用信息异议处理协查函

4. 德阳市信用修复申请表

5. 德阳市信用修复决定书

6. 信用修复承诺书

7. 授权委托

8. 社会信用信息异议处理流程图

9. 社会信用信息修复处理流程图

责任编辑:系统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