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和划定什邡市部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批复
索  引  号: 510600-2024-013669
公文种类:批复
发布机构:德阳市政府
成文日期: 2024-04-23
发布日期: 2024-04-24
文       号:德府函〔2024〕38号
相关附件:

什邡市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和划定部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请示》府〔2024〕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原则同意调整什邡市蓥华镇半边锅沟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原五马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什邡市华镇石亭江金燕电站前池、通溪河八扎庙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本次调整、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后,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处理好高质量发展与高水平保护的关系,落实各项工程措施和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切实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和监督管理,有效防治饮用水水源地污染,同时制定完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确保饮用水水源安全。

附件:调整、划定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区划表

德阳市人民政府

2024423日

调整、划定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区划表

序号

保护区调整、划定

(市、区)

水源地名称

取水口坐标

一级保护区

二级保护区

准保护区

1

调整

什邡市

什邡市华镇半边锅沟集中式饮用水

水源地

东经103°5716.09

北纬31°1639.93

取水口下游100米汇口处至上游河源,多年平均水位对应高程线下的水域范围;一级保护区水域边界沿两岸纵深

50米但不超过分水岭的陆域范围。

一级保护区水域已划至河源,无水域范围;取水口下游100米汇口处以上的上集水范围内除一级保护区外的陆域

范围。

2

划定

什邡市

什邡市华镇石亭江金燕电站前池、通溪河八扎庙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

取水口1

东经104°131.569,

北纬31°2445.284;

取水口2

东经104°05.881,

北纬31°2311.715

金燕电站前池、金马电站前池及引水渠明渠段的全部水域范围,石亭江金马电站拦水坝上溯800米,石亭江多年平均水位对应高程线下的水域范围,通溪河取水口下游100米至取水口上游1000米,多年平均水位对应高程线下的水域范围;石亭江一级保护区水域边界沿左岸纵深50米、沿右岸纵深至广青公路临河侧的陆域范围,通溪河一级保护区水域边界沿两岸纵深50米的陆域范围

石亭江一级保护区上边界上溯至河流岔口,通溪河一级保护区上边界上溯1000米,多年平均水位对应高程线下的水域范围;石亭江、通溪河二级保护区水域边界沿两岸纵深50米的陆域范围。

责任编辑:李应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