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阳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510600-2022-020576
公文种类:通知
发布机构:德阳市政府
成文日期: 2022-10-28
发布日期: 2022-10-31
文       号:德府规〔2022〕5号
有  效  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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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县)人民政府,各重点产业功能区,市级有关部门(单位):

《德阳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九届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德阳市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28日

德阳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助推投资稳步增长,全力抓项目促投资,规范有序推动重点项目加快实施,根据《政府投资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参照《四川省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结合德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市重点项目申报确定、组织实施、协调保障、管理服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重点项目,是指总投资1亿元以上(其中:交通基础设施类5亿元以上,城镇基础设施类、园区基础设施类2亿元以上,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商业模式和重大民生项目原则上不受投资规模限制),符合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发展规划、行业规范和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要求等,对德阳经济社会发展具有支撑引领和导向示范作用,由项目责任单位申报,经市发改委联合市级行业主管部门会商会审,并报请市政府审定发布的项目。

第四条 市重点项目管理遵循“政府引导、市场推动,科学筛选、动态调整,协同联动、优先保障”的原则,实行项目全周期闭环管理。

第五条 市重大项目推进工作领导小组由市长担任组长,分管常务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常务副组长,各分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市政府相关副秘书长、市纪委监委、市委目标办、市发改委、市经信局等部门(单位)负责同志为领导小组成员。

第六条 市重大项目推进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发改委,负责市重点项目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德阳市重大项目推进中心负责承办具体工作,履行市重点项目的统筹、综合、协调、服务职能。各地、各部门分别按照隶属原则和属地原则负责所属市重点项目的协调调度、服务保障、督促考核、投诉举报相关工作。

第二章 项目确定

第七条 市重点项目包括:

(一)德阳市境内的省重点项目。

(二)已争取到中省预算内资金等上级政策资金的项目。

(三)已安排前期工作经费的重大项目。

(四)新型城镇化建设和乡村振兴发展重大项目。

(五)传统产业和新兴产业重大项目。

(六)民生、社会事业、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重大项目。

(七)传统基础设施和新型基础设施重大项目。

(八)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符合全市重大战略实施的其他项目。

第八条 根据国家政策和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任务,由市发改委根据国家投资导向和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与实际,每年9月初制定当年市重点项目的申报条件和具体要求。各区(市、县)政府、重点产业功能区、市级有关部门等根据申报条件和第七条所列范围,组织研究、科学确定本地区、本部门申报项目,于每年9月底前向市发改委申报下一年度市重点项目。按照“谁申报谁负责”的原则,申报单位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九条 市发改委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省重点项目按照《四川省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相关程序报批。市重点项目由市发改委与市级行业主管部门会商会审,征求各区(市、县)、重点产业功能区、市级相关部门意见后,研究提出市重点项目建议名单。对于符合条件但未申报的项目,市发改委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程序纳入市重点项目建议名单。在行业领域或一定区域内具有标志性、引领性,总投资5亿元以上的市重点项目(部分社会民生行业项目除外,交通、城镇、园区等基础设施类,医院类投资应在10亿元以上)推荐为市重点推进项目。

第十条 市重点项目建议名单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由市政府印发。

第十一条 市重点项目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调整。因国家宏观调控、产业政策调整、市场发生变化或不可抗力,或相关单位推动不力及其他因素影响正常实施的项目,由项目申报单位向领导小组书面说明情况,经领导小组审定后调整出市重点项目名单;对条件成熟且符合市重点项目申报要求的项目,可按程序增列入市重点项目名单。

第十二条 不符合产业政策、供地政策、相关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项目,用地粗放浪费、投入产出比例低的项目和无关联小项目打捆形成的项目,不得列为市重点项目。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市重点项目按照竣工、续建、新开工、加快前期四个批次组织实施。推动竣工批次项目当年建成,尽快投入使用发挥效益;续建批次项目加快实施,达到预期工程形象进度;新开工批次项目加快完成前期工作,当年开工建设;加快前期批次项目提高成熟度,争取2至3年实现开工。

第十四条 市重点项目业主作为实施主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筹措建设资金,完善前期手续,落实建设条件,加快项目实施。对于政府投资项目,依法实行法人责任制、资本金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对于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鼓励推行代建制。

第十五条 各区(市、县)政府、重点产业功能区、市级相关部门作为组织、指导、督促市重点项目实施的管理主体,分级分类统筹项目谋划生成、滚动储备、筛选申报、推动实施、跟踪督促等工作。积极营造良好的项目建设环境,做好协调调度、外部配套、安全监管、社会稳定、应急管理等工作。

第四章 工作机制

第十六条 完善培训提升机制。每年定期或不定期根据国省政策导向,围绕重点投向、重点领域,组织重点项目谋划、推进培训,提高项目谋划水平,提升办理环评、规划选址、土地预审等前期工作能力,助推项目加快建设。

第十七条 完善谋划储备机制。市发改委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对接国家重点投向,按照全链条计划管控机制,建立“1+6+6+N”〔全市1个总库、6个区(市、县)、6个重点产业功能区、N个市级行业部门〕项目库,加强项目储备,形成储备充足、支撑力强、接替有序的项目体系。储备项目实行滚动建库、动态管理。市发改委每年从储备项目中筛选确定一批重点储备项目,征求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后制定前期工作计划,落实工作责任,明确时间节点,加快推进前期工作。

第十八条 完善招商项目落地机制。市县两级发改、经济合作部门加强沟通协同,会同经信、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提前介入,强化推进对接,加大服务指导力度,协同做好签约重大项目用地预审与规划选址、审批(核准/备案)、建设用地报批和供应、要素配套等。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可优先列为市重点项目。

第十九条 实行分级调度机制。省重点项目、市重推项目由市领导、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调度,其它市重点项目由项目所在区(市、县)、各重点产业功能区、市级相关部门负责调度。特别重大事项报请市重大项目推进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部署。

第二十条 完善信息动态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市重点项目库管理信息平台,实现项目信息共享。市发改委负责收集、整理并发布市重点项目动态信息,每月向市委、市政府报送市重点项目推进情况,同时抄送市级有关部门。各区(市、县)、重点产业功能区发改部门,各市级重点项目责任单位应及时、准确向市发改委报送市重点项目的组织实施、工程进度、竣工验收等信息,并对报送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一条 完善项目推进责任机制。按照“管行业必须管项目”“项目属地管理”的原则,市重点项目按申报属地、行业分类等明确第一、二责任单位,第一责任单位负责具体统筹、督促推进重点项目,第二责任单位负责配合第一责任单位为项目提供要素保障、审批服务等方面的支持。

第二十二条 建立市领导联系项目机制。结合五大专班机制,根据市级领导工作分工和联系领域,建立市级领导联系推进重点项目机制。按程序确定省重点项目、市重推项目联系市领导、责任部门、属地责任人,及时协调解决项目推进中的问题,督促加快项目实施。

第二十三条 建立投诉举报机制。市、区(市、县)、重点产业功能区发改部门设立并公布投诉热线,及时受理市重点项目相关投诉举报。

第二十四条 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对于单位和个人在推进市重点项目过程中,由于不可抗、难以预见等客观因素,未达到预期效果、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的探索失误或过错,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容错。可及时进行纠正的,依法依规整改到位。

第五章 服务保障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审批、要素保障部门负责指导项目业主做好市重点项目前期工作,为项目审批、要素保障提供便利化服务。审批部门开辟审批“绿色通道”,依照审批事项清单,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使用项目代码在线并联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归集审批信息。要素保障部门加大向国家、省争取力度,创新和完善市重点项目用地、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水电油气运和材料等方面支持政策措施。

第二十六条 建立市重点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快速通道。各地各有关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积极推动实施“承诺制”“直通车”“容缺预审”等服务方式,开设项目投资服务窗口,优化服务流程,提高综合服务能力,为市重点项目开展前期工作提供方便快捷、优质高效的服务。

第二十七条 加强市重点项目建设用地、能耗保障。市重点项目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原则,优先利用存量土地。确需新增建设用地的市重点项目,由所在地统一负责保障,所需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在全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优先安排。保障市重推项目用地、能耗指标需求,由市上统筹解决一部分。对省市重点项目推进全市排名第一的区(市、县)、重点产业功能区,在年度用地指标、能耗指标下达时给予支持。

因未及时实施征收、供应、开发利用造成土地闲置浪费、粗放低效的,责令限期整改。

第二十八条 各地各有关部门在争取和安排有关财政资金时,对符合支持条件的市重点项目予以倾斜。负责市重点项目建设资金筹措责任的有关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及项目当年建设进度要求,落实年度项目建设资金。政府投资项目要严格控制所批复的概算投资,确需增加投资规模的须依法依规,按相关程序报批。

第二十九条 市、区(市、县)、重点产业功能区每年在本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计划中安排重点项目前期工作经费,支持计划争取中省预算内资金等上级政策资金及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咨询评估等前期工作。对前期工作成熟的市重点项目优先安排争取上级资金支持。省市重点项目推进时序超过要求、排名前三的区(市、县)、重点产业功能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含有功人员)。

第三十条 强化水电气等要素保障。电力、交通、供水、供气等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保证市重点项目用电、用水、用气和物资运输等方面的需要。强化征地拆迁要素保障,按属地原则,项目涉及区(市、县)全力以赴加快推进征地拆迁工作,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第三十一条 落实环评审批和监督执法正面清单,项目环评按照有关规定实行豁免管理一批、承诺审批一批、加快推进一批管理。

第三十二条 做好市重点项目融资服务。

(一)鼓励直接融资。采取贴息、补助等方式,鼓励和支持市重点项目依托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依法依规发行债券和上市挂牌筹集建设资金。鼓励和支持重点项目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积极支持参与开展基础设施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积极鼓励、引导保险资金规范有序参与市重点项目建设。

(二)加大金融服务力度。开展市重点项目综合金融服务,搭建银企对接平台,建立重大项目提前介入机制,组建重大项目金融顾问团。深化财政金融互动,加大融资奖补政策力度。驻德银行业金融机构争取总部(行)、省分行加大对德阳信贷支持,增加信贷投放规模;创新金融服务方式和产品,探索债贷组合、投贷联动等新模式,盘活信贷存量,拓宽重点项目融资渠道。按照“集中攻关一批、加快前期一批、谋划储备一批”加强与省、市金融机构融资对接。

(三)发挥政府投融资平台作用。鼓励国有平台公司聚焦主业,积极参与和支持市重点项目建设。通过引入战略投资者、整体上市或核心资产上市、引入基金、开放式改制重组等方式,采用系统化综合融资解决方案,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推进项目建设。

(四)支持为市重点项目融资担保。鼓励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发展壮大,围绕市重点项目加快构建资源共享、风险分担的融资担保体系,为社会资本参与项目建设提供有力的信用支撑。

第六章 督导考核

第三十三条 实施项目进度督办制。市纪委监委、市委目标办、市发改委定期联合督导省重点项目、市重推项目推进进度,其它市重点项目进度由各区(市、县)、重点产业功能区负责推进,市发改委负责每月汇总情况、双月通报情况,对进度滞后的责任单位,视情节轻重启动温馨提示、通报、黑榜、扣分,及市纪委监委、市委目标办、市发改委联合约谈等惩戒。

第三十四条 开展“红黑榜”通报。按季度对市重点项目推进情况进行量化评分排序,确定“红黑榜”名单。对第四季度进入“红榜”且在前三季度未进入过“黑榜”的,给予政策激励;对年度内两次及以上进入“黑榜”的进行约谈,督促查漏补缺、整改提升。

第三十五条 实行市重点项目目标考核制度。根据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和重点项目推进实际情况,由市发改委牵头负责,制定重点项目目标考核细则,组织实施对各区(市、县)政府、重点产业功能区,市级有关部门等推进工作主体责任单位及相关协调服务部门进行考核。考评结果纳入市委、市政府目标绩效管理加分。对市重点项目推进工作先进个人同等条件下在选拔任用、评先评优、教育培训等方面给予倾斜。对市重点项目推进不力的单位和部门,扣减相应分值。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德阳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德府发〔2021〕4号)同时废止。

责任编辑:李应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