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阳市食品摊贩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510600-2022-001134
公文种类:通知
发布机构:德阳市政府
成文日期: 2022-02-20
发布日期: 2022-02-21
文       号:德府规〔2022〕1号
有  效  性:有效
相关附件: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重点产业功能区,市级各部门:

《德阳市食品摊贩经营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八届第1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德阳市人民政府

2022年2月20日

德阳市食品摊贩经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食品摊贩经营行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德阳市城市管理条例》《德阳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德阳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在德阳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摊贩经营行为,以及对食品摊贩实施综合规划、信息登记、公示等服务和食品经营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区(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食品摊贩的综合治理和监督管理工作,将食品摊贩经营管理列入食品安全党政同责目标。

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方便群众、合理布局”的原则和“总量控制、疏堵结合、稳步推进、属地管理、有序监管”的要求,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科学划定食品摊贩经营场所,实施严格监管,引导食品摊贩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

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按照方便群众、合理布局的原则,开展风险评估工作,征求社会公众和相关部门意见,确定食品摊贩经营区域(点)、时间、经营种类、摊位数量,并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社会公布。

因地震、疫情或其他应急工作需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根据群众需要,在不影响安全、交通、市容环保等情况下,临时确定区域和时段供食品摊贩经营。

幼儿园、中小学校校门外50米范围内不得确定为食品摊贩经营活动区域。

食品摊贩经营场所可以设定期限,并与经营的食品种类需要的环境及条件相适应。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食品摊贩的信息登记和管理、登记卡的发放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在发放登记卡的30日内将食品摊贩的登记卡发放信息通报所在地的市场监管、城管执法、商务、卫健等部门。各区(市、县)应建立食品摊贩信息化登记系统。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划定的食品摊贩经营场所设置标志牌,明确食品摊贩规范经营的管理制度,公布食品摊位的人员名单,加强对经营品种和经营方式的管理,满足市民要求,接受社会监督。

鼓励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为划定的食品摊贩经营场所提供与经营业态相适应的必要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摊贩的信息统计与报告、食品安全隐患排查、宣传教育等日常管理工作,协助相关部门做好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工作;定期组织、协调辖区内相关部门或行政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对食品摊贩经营情况开展联合执法,进行综合治理;与各行政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密切协作,形成分区划片、包干负责的食品安全工作责任网,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开展社会共治。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食品摊贩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在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内对违规占用城市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广场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负责对食品摊贩在经营区域(点)以内生活垃圾分类、餐厨垃圾收运处置等市容环境卫生方面进行监督管理,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未设城管执法部门的区(市、县),城管执法部门职责由其他具有城市管理职能的行政主管部门或市级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派出机构负责。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划定经营场所内的食品摊贩的食品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其他相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食品摊贩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鼓励信用记录良好的食品经营企业或社会专业机构积极参与食品摊贩的管理,为集中交易的食品摊贩经营场所提供食品安全保障服务。

鼓励行业协会加强食品摊贩行业自律,引导食品摊贩依法经营。

第八条 鼓励食品摊贩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鼓励行业协会、物业管理方、集市组织方等单位组织食品摊贩采取集中投保的方式,投保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第九条 食品摊贩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和市容环境整洁,承担社会责任,接受社会监督,积极参加食品安全培训。

食品摊贩应当在登记的经营项目、经营区域、经营时段范围内,依法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第十条 食品摊贩在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前,应当通过现场办理或网上办理的方式,在经营场所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登记,并提交《食品摊贩登记申请书》(见附件1)、身份证复印件、健康证明等材料,作出食品安全责任承诺,并领取《食品摊贩登记卡》(见附件2)。

对进入划定经营场所从事食品摊贩经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划定的经营场所的摊位实际可容纳数,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和先后顺序,对食品摊贩提交的登记信息,自收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符合申请要求的,发放《食品摊贩登记卡》。

登记卡可根据划定经营场所设定期限或周边环境变化情况设定有效期,最长有效期不得超过3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按照本办法要求,向原发卡单位申请续期。发放登记卡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一条 食品摊贩如需变更登记信息及《食品摊贩登记卡》记载信息的,应当通过现场办理或网上办理的方式,在经营场所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登记变更手续。

前款所称的信息,包括食品摊贩信息登记申请人的住址、联系电话、经营范围、经营品种、食品从业人员信息。

第十二条 食品摊贩应在其摊位明显位置悬挂《食品摊贩登记卡》《食品摊贩食品安全承诺书》和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提供健康证明)。《食品摊贩登记卡》不得转让、出租、出借、伪造、涂改。

第十三条 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与其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

(一)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二)食品经营所使用的容器、工具、设备,应当安全、无害并保持清洁,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及不洁物品一同存放、运输,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餐具、饮具和容器,提倡使用独立包装消毒餐饮具;

(三)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应当无毒、无害、清洁并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四)食品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五)按照国家规定和标准存放、使用食品添加剂;

(六)经营的食品不得掺假掺杂、以次充好、以假充真;

(七)现场需进行食品或工具、容器清洗的,应当设置具有排水条件的清洁设施或设备,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

(八)餐厨垃圾处置应符合《德阳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应当存放在专用加盖或者密闭容器中,不得污染周边环境;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四条 鼓励食品摊贩的经营主体开展品牌化经营。

支持食品摊贩根据德阳市发展夜间经济的需要合规经营。

全市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可结合区域和部门工作实际,为食品摊贩合规经营以及创新发展提供必要的政策扶持,鼓励食品摊贩改善经营条件和工艺技术,提高食品质量。

第十五条 禁止食品摊贩经营下列食品:

(一)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二)裱花蛋糕、生食水产品;

(三)现制乳制品;

(四)野生动物制品和长江非法捕获物;

(五)国家和省食品监督管理行政部门规定的禁止经营的其他食品。

第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相关部门发现辖区内的食品摊贩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通报相关行政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公安、城管执法、商务、卫健、市场监管等部门对食品摊贩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德阳市城市管理条例》《德阳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和公示相关查处信息,并将执法结果及时抄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及时通报具有管辖权的行政部门;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七条 相关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履行法定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情节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2年5月1日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食品摊贩登记申请书

      2.食品摊贩登记卡

       3.食品摊贩食品安全承诺书


责任编辑:李应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