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阳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510600-2021-004767
公文种类:通知
发布机构:德阳市政府
成文日期: 2021-07-26
发布日期: 2021-07-27
文       号:德府发〔2021〕9号
有  效  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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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重点产业功能区,市级各部门:

《德阳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与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八届9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德阳市人民政府

2021年7月26日


德阳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人民防空警报建设与管理,实现人民防空警报设施(以下简称警报设施)建设与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社会化、现代化,保持警报设施处于良好的使用性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德阳市行政区域内,警报设施建设与管理。警报设施是战时防备敌人空袭,平时用于应急救灾等严重事故灾害报警的公益战备设施。包括警报控制设备、终端设备、警报器、警报通信车、警报亭(台)、天线、供电、信号线路等。

第三条  警报设施建设实行长期准备、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建设与管理。

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财政、通信、广播电视、无线电管理、电力、融媒体等部门(单位)、社会组织及个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当根据各自职责,配合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做好人民防空警报设施规划建设、维护、管理及警报信号发放等工作。 

第二章  人民防空警报设施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  人民防空办公室是防空警报设施的主管部门,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制定警报建设规划,组织警报网建设和督促检查及指导的责任,负责对防空警报设施建设和拆迁(除)及报废的审批。

第六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警报建设规划抓好落实,需占用的场地、位置和空间,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安装外,涉及到的单位和个人有义务为安装警报设施提供方便条件,不得阻挠。

第七条  城市规划区内新建公共建筑应在规划、人防审批环节中对警报建设条件进行明确,相关单位应当提供方便条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在新型工业园区和城市规划区外的重要经济目标等单位,以及城镇人口达到万人以上的乡镇建预警报知系统。

第八条  安装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应执行有关规划和技术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调整和变更。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对防空警报器建设进行技术指导和监督。

第三章  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维护与管理

第九条  警报系统管理单位应落实警报设施的维护管理制度,对所管的防空警报器进行定期检查检修

设置在有关单位的警报设施,由其所在单位指定专人,在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维护管理,建立相应的维护管理制度

第十条  警报设施所安装的建筑物权属发生变更时,原权属单位和取得权属单位应共同就警报设施及管理责任进行移交,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因建设或特殊原因需要拆迁(除)警报设施时,建设单位必须向当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报送恢复或择建方案的申请,待批准后方可实施,且需达到原有的功能和性能;凡影响警报设施性能和安全的临近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报告所属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进行妥善处理。

第四章  人民防空警报发放与保障

第十二条  人民防空警报信号的发放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警报发放权,战时属人民防空指挥机关,平时发放或组织试鸣,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报经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每年9月18日,为全市防空警报试鸣日,10时整试鸣。

第十三条  发放人民防空警报,必须符合上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制定的信号标准。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冒充以人民防空名义传递、发放防空警报信号。

第十四条  在人民防空警报音响覆盖范围内的厂矿和企业用于生产、生活的音响信号及信号程式,不得与人民防空警报信号混同。

第十五条  广电、通信、公安、应急和融媒体等部门单位建设应急视听宣传系统时应与防空警报系统相结合,战时必须优先传递、发放防空警报信号,平时义务做好警报试鸣宣传、公告等工作。

第十六条  通信企业应按照国家规定的任务,对人民防空警报网所需线路实施优先保障,对所需线路按国家规定减免使用费,在战时或平时遇有突发事件,应保证警报网所需线路的调用。

第十七条  电力企业应优先保障警报设施平时与战时使用的电力供应。

第十八条  人民防空所用国家分配的专用频率,无线电管理部门应予以保障,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占用;战时所用无线电警报频率,不受干扰。

第十九条  人民防空警报系统规划建设和维护管理经费纳入人民防空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二十条  有关单位应当按照上级规定负担必要的人民防空警报系统费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由人民防空办公室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个人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单位处10000元至50000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一)占用人民防空警报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

(二)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拒不改正的。

第二十二条  故意损坏人民防空设施,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

第二十四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人民防空警报系统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警报设施管理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应当给予奖励。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责任编辑:李应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