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低效工业用地盘活利用的实施意见
索  引  号: 510600-2023-001666
公文种类:意见
发布机构:德阳市政府
成文日期: 2023-01-04
发布日期: 2023-01-05
文       号:德办规〔2023〕1号
有  效  性:有效
相关附件: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重点产业功能区,市级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来川视察重要指示精神和市委拼经济搞建设精神,落实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有效盘活低效工业用地,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效益,根据《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61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法律法规为依据、行政与市场结合为手段,以提升工业用地效益为目标,充分挖掘存量工业用地资源,逐步盘活利用低效工业用地。

(二)基本原则。政策引导、市场运作、效率优先、循序渐进、依法依规、保障权益。

二、适用范围

本实施意见所称低效工业用地,是指土地使用权人未按土地投资协议、招商引资协议及土地出让合同等约定使用土地,其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建筑密度)和土地产出率、税收等指标未达到约定要求,仍有提升利用空间的建设用地。

本市范围内的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已开发建设但土地利用率低下,尚未达到闲置土地认定标准的低效工业用地盘活利用,适用于本实施意见。

三、低效工业用地认定标准

(一)按照规定,已建成投产但未达到投资建设协议或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投资强度要求的,或者未达到投资协议或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的。

(二)建筑系数低于30%,或者容积率低于0.7的工业用地。建筑系数,是指用地范围内各种建筑物、用于生产和直接为生产服务的构筑物占地面积总和占总用地面积的比例,当用地范围内未建有生产或直接为生产服务的构筑物时,可用建筑密度指标代替建筑系数指标。容积率,是指用地范围内合法建设的总建筑面积与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值。

(三)已动工开发建设的土地面积超过应动工开发建设土地总面积的三分之一或已投资额超过总投资额的25%,但在规定的建设工期结束时,仍未达到约定的建设面积和投资额度的建设用地,工业项目开工后中止开发建设连续一年以上且未竣工的。

(四)用地范围内尚有成片空闲超过5亩,按空间规划可单独开发利用而未开发的工业用地。

(五)已竣工投产项目亩均税收连续三年达不到辖区内工业企业平均税收或辖区内该行业平均税收60%的工业用地。

(六)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开发建设,但竣工验收后一年以上未投产或者投产后停产至今一年以上的。

(七)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限制用地目录》和《禁止用地目录》规定的禁止类、限制类、淘汰类产业使用的工业用地。

(八)环保、市场监管、安监、税务等行政部门和其他法律法规和政策明令禁止或达不到规定要求的项目。

(九)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但不符合安全生产和环保要求且不进行改造升级的,或者建成简易建(构)筑物的工业用地。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盘活利用途径及政策措施

已被认定为低效工业用地的,应与土地使用权人协商一致后,选择下列方式处置:

(一)原土地使用权人自行改造。原土地使用权人在符合空间规划的前提下,在用地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业项目,或者通过土地整合,对低效工业用地自主进行开发利用,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建设活动,可采取如下盘活措施和享受相关政策:

1.转型升级。鼓励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利用工业和仓储用房兴办服务业和文化产业,涉及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或改变用途的,经批准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原出让或划拨的存量工业用地,在符合空间规划、产业发展布局规划和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经批准在原用地范围内进行技术改造、通过建多层厂房或实施厂房改造加层增资扩产而增加建筑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2.鼓励土地整合开发建设。除出让合同明确约定不能合并外,在符合空间规划的前提下,土地使用权人可申请将其名下的若干相邻宗地进行合并归宗。

3.允许分割、转让物业产权。企业通过改建、扩建、新建高标准厂房和工业大厦(容积率在1.2以上或二层以上且带工业电梯),允许工业物业产权按幢、层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进行不动产首次登记,并允许分割、分割转让给产业链合作伙伴等作为工业项目使用,但受让的产业链合作伙伴的产业项目须符合原签订的出让合同、产业投资(招商)监管协议书等约定。

工业物业建筑区内的办公、生活服务等配套设施用房不得独立分割、转让或抵押,但可以随工业物业产权按规定比例且以幢、层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进行分割、分割转让、抵押。

4.支持优化建筑功能。允许适当优化用于为产业发展配套的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生产辅助建筑面积比例,但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且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建筑面积的15%,配套用房不得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企业通过升级改造建设用于研发、创意、设计、中试、检测等环节及其配套设施的新型产业项目(M0),其容积率不低于2.0的,其配套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生产辅助建筑面积可放宽至不大于总计容面积的20%

5.奖励提高容积率。对安全、消防及生产工艺无特殊要求的新建工业项目,应当建设多层厂房,且从第三层起可按厂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利用存量土地改建、扩建厂房或增加原厂房层数提高容积率0.2及以上的,按其新增建筑面积给与每平方米1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新引进的工业类项目,可按项目方要求提供标准厂房,项目方可采取租用或先租后买的方式获得厂房使用权或产权。鼓励新引进工业项目入驻园区租赁工业标准厂房,具体操作办法及标准由各区(市、县)人民政府、产业功能区管理机构研究制定。

(二)市场主体收购整合再改造利用。市场主体通过重组、合并、股权转让等市场化方式,对相邻宗地收购后实行整合利用,优化土地利用布局,提高土地资源利用率,可采取如下盘活措施:

1.收购集中成片开发。对符合园区规划、产业政策的项目,由于项目资金、预期效益等原因,短期内难以继续开发或难以达到预期目标的,鼓励企业依法转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允许市场主体收购相邻多宗企业(含个人)低效用地地块,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手续,进行集中开发利用。对收购划拨性质的土地,须按规定补办出让手续后再办理转让。

2.重组共建。鼓励有实力的企业对丧失市场前景且自身缺乏改造提升能力的企业或因经营管理不善而陷入困境的企业实施兼并重组,促进整合利用。各区(市、县)人民政府、产业功能区管理机构或相关部门可协助土地使用权人引入新的投资主体,提高土地利用集约化水平和经济社会效益。

通过收购整合利用、重组共建实施再改造利用的,同等适用本条第(一)款政策措施。

(三)政府主导盘活利用

1.协议收回。对符合以下3种情况的低效工业用地,可通过协商后以协议方式收回部分或全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重新安排使用:一是不能通过改造升级、合作转让或重组等方式盘活的;二是《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明确规定或约定应当由政府收回的;三是土地使用权人有开发意愿但无开发能力的。

因用地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难以盘活利用低效用地的,相关土地使用权人可以向区(市、县)政府或产业功能区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经双方协商一致后按规定协议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2.国有企业收购盘活。探索由国有企业收购低效工业用地的盘活模式。对具备开发潜力的地块,鼓励国有企业通过二级市场转让等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进行开发利用财政安排奖补资金用于市(区、县)属国有企业持续推进该项工作。具体操作办法由各区(市、县)人民政府、产业功能区管理机构研究制定。

五、实施程序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产业功能区管理机构对本辖区内低效工业用地盘活利用工作负总责,并组织辖区内的经信、自然资源、发改、经外、税务、住建、财政、生态环境等部门,成立低效工业用地清理处置工作专班。盘活利用低效工业用地,可按照清理调查、制订方案、实施盘活的程序进行。

(一)清理调查。低效工业用地清理处置工作专班结合本辖区发展规划、用地布局情况开展低效工业用地清理调查,对符合认定标准的,纳入低效工业用地清理台账。

(二)制订方案。经调查认定为低效工业用地的,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协商一致后,由低效工业用地清理处置工作专班组织制定包括企业情况、用地情况、低效用地类型及认定依据、盘活利用措施、盘活利用实施时间步骤及土地盘活利用后预期效益等内容的盘活利用方案,并报区(市、县)人民政府、产业功能区管理机构审查批准。

(三)实施盘活。原土地使用权利人自主开发利用的,土地使用权人应根据经批准的盘活利用方案对低效工业用地进行改造开发利用,由各区(市、县)人民政府、产业功能区管理机构作为监管主体,各相关部门共同配合推进实施。

各地对低效工业用地实施盘活利用,应规范相关流程管理,并建立完备的管理档案。

六、职责分工

(一)各区(市、县)人民政府、产业功能区管理机构成立低效工业用地清理处置工作专班应落实以下工作:

1.本辖区内低效工业用地及相关用地企业情况的核查认定工作。

2.结合本辖区发展规划,引导土地使用权人加快盘活利用低效工业用地,制定阶段性的盘活利用方案。

3.可制定有关盘活利用方案相应的监管或者激励奖励措施,对低效工业用地盘活利用实施过程进行监督。

4.确保完成市下达各区(市、县)阶段性的工业用地盘活利用目标。

5.协调推进项目具体实施的各项工作等。

(二)根据各职能部门的职责和分工,明确各部门工作任务:

经信部门负责牵头低效工业项目的认定和处置工作,并将低效工业项目清单提供给自然资源部门。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根据工信部门提供的低效工业项目清单组织低效工业项目用地的相关资料收集工作;配合政府协调各职能部门拟订低效工业用地处置方案;负责与经信、产业功能区管理机构等部门对经核查认定为低效工业用地的企业要求限期整改,督促企业加大投入;逾期未达到要求的,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违约处置方式,严格落实处置措施。牵头产业用地转让、分割转让管理。

发改部门负责提供项目(不含技改项目)备案、核准及相关资料。

住建部门负责提供建设项目已动工开发建设用地面积情况、建筑物、构筑物价格评估的相关材料,审查认定建设项目开发进度情况。

经外部门负责提供企业进驻相关协议。

税务部门负责提供企业年度纳税证明情况。

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负责落实收回土地的补偿资金。

生态环境部门提供企业排放情况,是否符合环保要求等,提供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情况。

市纪委监委负责督促相关部门按照职能职责落实好主体责任。

产业功能区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产业功能区内低效工业用地的清理和初步认定,经核查最终认定为低效工业用地的企业要求限期整改,督促企业加大投入;逾期未达到要求的,按照招商(投资)协议的违约处置方式,严格落实处置措施。提供投资总额、已投资额及相关资料。

其它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责、通力合作,共同完成好低效工业用地盘活利用工作。

七、保障措施

(一)制度保障。实行优惠奖励与节约集约用地水平相挂钩政策,有条件的区(市、县)可建立节约集约用地专项奖励资金。

(二)加强宣传引导。各地应综合运用各类媒介,做好政策宣传引导,提高政策宣传效果。特别是加大对口宣传力度,有针对性地引导和鼓励相关土地使用权人加快盘活利用低效工业用地,促进提高土地利用效益。

(三)推进信息公开。各地应定期向社会公开辖区内经认定的低效工业用地及相关企业基本信息,促进有关产业项目和低效用地资源通过市场化手段有效对接。各地及相关部门应优先盘活利用低效工业用地,解决招商引资项目用地问题。

(四)强化跟踪监督。对低效工业用地,各地应加强监督监管,通过因地制宜落实盘活利用措施,加速低效工业用地的盘活利用和退出,与相关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履约监管协议书,明确违约责任,并跟踪项目落实情况。

八、附则

(一)特殊项目用地处置视其重要程度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处理。

(二)本实施意见自2023年2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月4日

责任编辑:李应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