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意见
索  引  号: 510600-2023-001662
公文种类:意见
发布机构:德阳市政府
成文日期: 2022-12-30
发布日期: 2022-12-31
文       号:德办规〔2022〕16号
有  效  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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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重点产业功能区,市级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来川视察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全力以赴拼经济搞建设的安排部署,切实推动成都平原耕地保护专项整治,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不断提升土地资源要素保障能力,促进经济稳定增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53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闲置土地处置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精准认定闲置土地

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二、明确区分产生原因

闲置土地产生的原因主要有政府原因、使用权人自身原因和不可抗力原因。

(一)政府原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政府原因。

1.因未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约定或划拨决定书确定的期限、条件将土地交付给使用权人,致使项目不具备动工开发条件导致土地闲置的;

2.因政府相关规划调整,造成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或者划拨决定书确定的用途、规划和建设条件动工开发导致土地闲置的;

3.因国家出台相关政策,需要对约定、规定的规划和建设条件进行修改致使项目无法动工开发导致土地闲置的;

4.因处置土地上相关群众信访等事项无法动工开发导致土地闲置的;

5.因军事管制、文物(古物)保护等无法动工开发导致土地闲置的;

6.其他因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行为导致土地闲置的。

(二)使用权人自身原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使用权人自身原因。

1.对政府已交付土地,因使用权人未按规定或约定动工开发导致土地闲置的;

2.因使用权人擅自调整规划及建筑设计方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其报建申请不予受理、不予批准导致土地闲置的;

3.其他因使用权人自身原因导致土地闲置的。

(三)不可抗力原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不可抗力原因。

1.因台风、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原因导致土地闲置的;

2.因严重公共卫生事件等社会突发性原因导致土地闲置的;

3.其他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导致土地闲置的。

三、分类处置闲置土地

(一)因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经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协商,可采取延长动工开发期限、调整土地用途或规划条件、由政府安排临时使用、协议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置换土地等方式进行处置。

1.经批准延长动工开发期限至延长期满后,若仍因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原因导致无法动工开发的,应采取除延长动工开发期限外的其他方式进行处置。

2.对已缴清土地出让价款、落实项目资金且已办理土地权属登记,因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原因造成闲置的,可依法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置换其他价值相当、用途相同的国有建设用地。涉及出让土地的,应当重新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并在合同补充条款中注明为置换土地。

3.对因规划原因造成土地闲置,使用权人愿意继续开发的,可以通过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方式处置,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规划条件重新办理相关用地手续,并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规划条件核算、收缴或者退还土地价款。改变用途后的土地利用必须符合现行规划、生态环境保护和产业准入要求(调整用途为商品住宅开发的除外)。

4.对协议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按规定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签订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补偿金额原则按照市场评估价协商确定。涉及招商引资的项目,招商引资协议应同时终止。

5.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能就处置方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依法通过诉讼、仲裁方式解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

(二)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自身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采取征缴土地闲置费、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方式进行处置。

1.未动工开发满1年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费不得列入生产成本。

2.未动工开发满两年,已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了《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的,依法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同时抄送相关土地抵押权人。

(三)闲置土地被法院查封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的要求协助执行。同时应将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抄告司法机关,并建议在司法拍卖公告中披露土地闲置情况,土地闲置费在拍卖价款中优先扣缴或由竞得人缴交。

四、探索政府平台公司参与盘活处置措施

支持各地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积极参与闲置土地处置,探索由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收购闲置土地的盘活模式。

(一)对拟以收储方式处置的闲置土地,探索由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通过购买债权对闲置土地进行收购。

(二)对具备开发潜力的地块,鼓励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通过二级市场转让等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进行开发利用。

(三)财政安排奖补资金用于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持续推进项工作,具体操作办法由各区(市、县)政府、产业功能区管理机构研究制定。

五、有效预防新增闲置

(一)严格用地标准审查防止新增闲置。区(市、县)政府、产业功能区管理机构要加强项目引进考察机制,强化项目入园评审,对投资强度、建筑强度、产出效益等进行约定和监管,签订《项目建设运营监管协议》。对用地规模大、投资建设周期较长的项目,根据建设及投资情况分期供地;促进标准厂房建设,引导小微企业原则进入标准厂房,严防企业圈地行为。

(二)严格履行“净地”出让制度,严把建设用地供应关口。各地拟供土地须征收(拆迁)安置补偿落实到位、没有法律经济纠纷、土地权利清晰并已注销原土地使用证、规划条件明确、具备动工开发基本条件,防止因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原因造成土地闲置,从源头上预防闲置土地的产生。

(三)建立土地利用绩效评估制度。推进“标准地”和“亩均论英雄”改革评价,将评价结果与企业“退低进高”挂钩,在用地、用能、用电、用水、排污、信贷等资源配置上实施差别化政策,建立完善正向激励和反向倒逼机制。

六、加强闲置土地监管

(一)加强建设用地供后监管。市县两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管,定期开展动态巡查和信息录入,对实际已开发建设的,立即进行开工巡查并在监测监管系统录入项目开工信息;对于实际确未动工项目,针对性处置后及时录入系统。对供地项目进行全程跟踪问效,坚决防范因开展巡查工作滞后造成的“账面”闲置。

(二)强化建设项目履约监管。区(市、县)政府、产业功能区管理机构和产业主管部门应严格执行《项目建设运营监管协议》,定期开展建设项目动态巡查,督促用地单位严格履行合同约定,加快已供土地项目开发建设,对可能发生违约的情况及时进行预警,对违反监管协议的坚决逗硬处置,从源头抓起,切实做到早发现、早提醒、早处置。

(三)加强闲置土地信息公开。《闲置土地认定书》下达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通过门户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开闲置土地的位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名称、闲置时间等信息;属于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导致土地闲置的,应当同时公开闲置原因,并书面告知有关政府或者政府部门。闲置土地按照规定处置完毕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更新该宗土地相关信息。同时,应当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闲置土地的信息抄送金融监管等部门。

七、建立健全保障机制

(一)明确责任分工。各区(市、县)政府、产业功能区管理机构是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履行好主体责任。建立政府统筹、自然资源部门牵头、行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的责任机制,共同履行好监管责任。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牵头负责闲置土地的清查,并提出处置意见;财政部门负责闲置土地处置资金的统筹安排;住建、经信、商务等产业主管部门负责行业监管;经外部门负责在招商引资中严格落实节约集约用地要求。

(二)加强监督考核。各级应将开展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列入年度考核内容,依据考核结果进行奖惩。市级将对区(市、县)政府、产业功能区管理机构闲置土地处置进行严格奖惩,对闲置土地处置工作有力的地区,在建设用地规划、计划指标分配上予以奖励,处置情况较差的地区将进行约谈问责,扣减目标考核分值,确保闲置土地处置工作推动有力。

(三)激励担当作为。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克服消极应付“新官不理旧账”的错误思想,发扬斗争精神,主动担当作为,集中力量克难攻坚。相关职能部门要主动作为,推动闲置土地处置工作不断取得新进展。鼓励干部大胆探索、积极创新,对工作推进中出现的失误和偏差,按规定予以容错,从轻、减轻或免予问责、免予处分。

本意见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12月30日

责任编辑:李应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