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阳市数据要素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510600-2022-009871
公文种类:通知
发布机构:德阳市政府
成文日期: 2022-09-01
发布日期: 2022-09-02
文       号:德办规〔2022〕10号
有  效  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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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重点产业功能区,市级各部门:

《德阳市数据要素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九届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9月1日


德阳市数据要素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速构建我市数据要素市场,优化数据要素配置,依据《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实施意见》(川委发〔2020〕23号)《德阳市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实施方案》(德委办发〔2021〕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公共数据、企业数据、个人数据归集以及数据元件和数据产品的交易等市场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数据要素市场,包含数据资源市场、数据元件市场以及数据产品市场。

数据资源市场,是指数据运营服务机构通过授权、市场购买、协议转让、政策激励等多种方式开展公共数据、企业数据、个人数据归集,推进政企数据融合的数据要素市场。

数据元件市场,是指为满足脱敏脱密后的数据集、数据模型等初级数据产品的交易需求,由数据要素交易机构运营的数据要素市场。

数据产品市场,是指交易终端用户使用的数据产品的数据要素交易市场,包括由数据要素交易机构运营的市场,及其他满足此类需求的市场。

第四条 数据要素市场的服务对象包括:提供数据的公共机构、企业、个人,利用归集的数据或自有数据开发数据元件的企业,利用数据元件开发数据产品的企业,数据产品的最终用户等各类市场主体。

第五条 数据要素市场交易遵循安全诚信、规范高效、自愿互利、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有序竞争,合法交易,保障数据要素市场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我市鼓励和引导数据元件、数据产品在数据要素市场进行交易,严厉打击数据黑市交易,营造安全有序的市场环境,培育壮大数据要素市场。

第七条 市政务和大数据局为市数据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网信、发改、市场监管、金融等部门建立数据要素市场管理制度,开展数据要素市场监管,规范市场交易活动。

数据运营管理机构是在市数据资源主管部门指导下开展数据资源治理、数据运营管理和市场体系建设等工作的单位。

数据运营服务机构是开展数据资源归集、运营和要素化开发利用等活动的机构;数据要素交易机构是承担数据资源、数据元件、数据产品交易的机构。

第二章 市场主体管理

第八条 市数据资源主管部门指导数据运营服务机构建设和培育数据资源市场。

数据运营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场所和必需的资金、设施;

(二)具备提供数据归集服务、推进政企数据融合的能力;

(三)具备数据安全保障相关资质和能力;

(四)有与服务范围、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五)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六)有组织章程和服务规范;

(七)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数据运营服务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提供具备功能性、安全性、合法性的数据归集系统;

(二)组织开展数据资源归集活动,审核供方身份;

(三)建设运营数据元件开发平台,组织开展数据元件开发;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市数据资源主管部门指导设立数据要素交易机构,建设和运营数据元件、数据产品市场。

数据要素交易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开展数据元件、数据产品交易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场所和设施;

(二)有与服务范围、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有健全可行的工作章程和制度;

(四)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五)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数据要素交易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提供安全稳定的交易场所;

(二)汇集、发布数据元件、数据产品交易信息;

(三)审核交易双方资质符合政策法规要求;

(四)组织实施数据元件、数据产品交易活动;

(五)建立争议解决机制,解决市场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数据要素交易机构应当制定确权登记、交易担保、信用管理、评价投诉、争议仲裁等权益保障的相关制度,遵守国家、省、市有关交易场所的管理规定,保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第十三条 数据元件市场、数据产品市场的提供方应能够独立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并具备相应能力。

第十四条 第三方服务机构为数据要素市场提供质量评估、合规评估、资产评估等服务的,应当满足行业资质、技术能力、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要求。

第十五条 法律法规规定提供数据处理相关服务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取得许可。

第十六条 数据要素市场主体及第三方服务机构需履行合法合规交易义务,不得损害他人利益,或破坏市场交易秩序。

第十七条 行业协会推动建立数据资产目录管理、数据资产定价、数据交易行为管理等方面的标准规范,履行行业监督职责,加强交易企业、第三方服务机构自律管理,对违规开展交易或服务、破坏市场秩序的协会成员进行惩处。

第三章 经营业务管理

第十八条 数据归集、数据元件和数据产品交易等活动需符合法律法规关于公共数据、企业数据、个人数据授权的相关规定,数据处理不得超过授权范围。

第十九条 归集的数据、上市交易的数据元件和数据产品应当符合安全和质量标准。

第二十条 数据元件等交易标的物应当合理定价,买卖双方不得虚假报价、干扰市场定价。

第二十一条 数据运营服务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协议约定,向数据提供方支付合理费用,或提供非货币性回报。

第二十二条 数据要素交易机构开展交易服务应当要求数据元件和数据产品提供方说明来源,审核交易双方的身份,并留存审核、交易记录。

第二十三条 不通过数据要素交易机构进行数据产品交易的,交易双方应当自主协商建立严格的运行维护机制和安全保障措施,确保数据产品运行稳定、安全可靠。

第二十四条 数据运营服务机构、数据要素交易机构根据提供服务的类型按规定或协议约定收取服务费用。

第二十五条 数据运营服务机构和数据要素交易机构应当履行法定义务,防止自身数据、数据元件等交易标的物泄露、篡改、损毁、窃取或发生其他的破坏。

个人和企业依法依规要求删除、转移、更正其相关数据时,数据运营服务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予以处理。

数据元件、数据产品开发企业要求退出数据要素交易机构或下架其数据元件、数据产品时,数据要素交易机构应按约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在公开交易过程中,发生法定事由、不可抗力事件等需中止交易时,由数据要素交易机构及时宣布中止交易。

交易中止情形消除后,数据要素交易机构应当及时恢复交易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交易期限顺延。

第二十七条 第三方服务机构开展合规评估、质量评估、价值评估、安全评估等服务应当依法依规并提供报告材料,出具的报告应当真实可靠。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市网信部门统筹协调各地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数据要素市场活动中的数据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市数据资源主管部门联合网信、发改、市场监管等部门建立数据要素市场管理制度,开展市场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数据运营管理机构推动建立数据要素市场信用管理机制,相关信用信息纳入个人和企业主体信用管理,对严重失信行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追责,并依法依规进行惩戒。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 市场各主体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数据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予以书面通报,并责令其限期改正;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一)未履行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义务的;

(二)存在垄断、胡乱定价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

(三)进行其他扰乱市场秩序行为的;

(四)对监督检查机关责令整改的问题,拒不整改的;

(五)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使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进行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2年10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责任编辑:李应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