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阳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索  引  号: 510600-2022-001448
公文种类:通知
发布机构:德阳市政府
成文日期: 2022-03-14
发布日期: 2022-03-15
文       号:德办规〔2022〕4号
有  效  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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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重点产业功能区,市级各部门:

《德阳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九届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3月14日


德阳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工程总承包方式在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中的运用,充分体现工程项目承包方式改变带来的投资效益、质量效益和工期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若干意见》(建市〔2016〕93号)、《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2号)、《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川建行规〔2020〕4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德阳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等实行全过程的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承包方式。工程总承包一般采用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或者设计—施工总承包模式。

第三条  工程总承包遵循合法、高效、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合理分担风险,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节约能源,保护生态环境,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在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和复杂程度及自身管理能力等合理选择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自主决策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

被确定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项目,应全程接受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建设范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功能要求等前期条件明确、技术方案成熟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当优先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

(一)政府投资项目、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二)抢险救灾项目;

(三)装配式建筑项目。

第五条  工程总承包项目原则上采用总价合同或者总价与单价组合式合同。市、县两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指导各建设单位选择适当的项目试点,在推行中不断改进并形成可复制的经验。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各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工程总承包项目全过程监督管理,规范项目建设行为。

发改部门:负责工程总承包项目在建设单位立项时提出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建议。依据政府投资与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履行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总承包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的批复,会同住建部门组织专家对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项目初步设计进行论证审查并出具专家意见。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对拟采用工程总承包的项目设计方案进行审定。

住建部门:牵头组织专家对项目初步设计进行论证审查并出具专家意见,负责对工程总承包项目在建设过程中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财政部门:负责对工程总承包项目概算进行评审并做好财政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会同住建部门组织专家对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项目初步设计进行论证审查并出具专家意见。

审计部门:负责对工程总承包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工程总承包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  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更好地推动工程总承包工作。建立以发改、自然资源、住建、财政等部门为主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协调机制,对符合工程总承包方式的项目进行审核。

第三章 工程总承包项目的过程管理

第一节 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管理

第八条  建设单位依法采用招标或者直接发包等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

拟实施工程总承包项目在发包范围内的设计、施工或者采购中,有任一项属于依法进行招标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采用招标的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

第九条  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项目,原则上建设单位须根据审批内容取得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投资概算等相关批复,在确定建设范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功能需求、投资限额、工程质量和进度要求以及落实建设资金来源后,以工程投资概算为经济控制指标,预留建设单位需要发生的相关管理活动必要费用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其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报批文件和审批程序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完成相应的投资决策审批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

第十条  采用招标方式发包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应采用综合评估法。评审的主要因素包括工程总承包报价、工程总承包实施方案、类似工程总承包业绩、项目经理能力、项目管理机构配置、工程总承包的综合实力、工程质量安全专项方案和信用状况等,其中项目报价得分权重不得低于60%,综合信用评分权重占比为10%,投标人的信用标得分按以下方式进行折算:

(一)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且信用评价得分最高的合格投标人的信用评价得分为信用标基准值,其信用标得分为满分。

(二)其他合格投标人的信用标得分=(投标人信用评价得分/信用标基准值)×信用标分值权重×100。

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投标时,联合体中信用评价得分(诚信等级)以设计单位(四川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和施工单位(德阳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管理平台)信用评价得分(诚信等级)平均值作为联合体的信用评价得分。

具有设计、施工双资质的工程总承包单位的信用评价得分为设计信用评价得分和施工信用评价得分的平均值。

(三)投标人信用评价得分以开标当日公布的信用信息平台(四川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和德阳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管理平台)即时分数为准,并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进行运用。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项目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采用工程总承包建设模式的建设单位应按照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程序要求,履行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审批、核准(备案)、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初步设计审批、环评审批、水保审批、施工图审查备案、消防设计审查、施工许可证核发(含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安全施工措施备案)、竣工验收备案、消防验收或备案等基本建设程序。建设项目不得因采用工程总承包建设模式而缺失或倒置基本建设程序。

第十二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应当同时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或者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项目管理体系和项目管理能力、财务和风险承担能力。

(二)如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的,应当根据项目的特点和复杂程度,合理确定牵头单位。除工程设计或施工有特殊要求外,投标联合体成员不能由2家及以上同专业资质的工程设计单位或者2家及以上同资质的施工总承包单位组成联合体成员。联合体投标的牵头人根据招标文件确定。招标文件不明确的,联合体协议应约定其中一方为牵头人并在联合体协议中明确联合体成员单位的责任和权利。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

(三)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是同一工程总承包项目的代建单位、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和全过程咨询单位。

(四)工程总承包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单位及其评估单位,一般不得成为该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单位。招标人在发包时将已经完成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作为招标文件附件在国家指定发布公告的媒体上进行公开的,上述单位可以参与该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投标,经依法评标、定标,成为工程总承包单位。

第十三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设置项目经理,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技术、质量、安全、进度、费用(含劳资)、设备和材料等现场管理岗位及管理人员,加强设计、采购与施工的协调,完善和优化设计,改进施工方案,实现对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有效管理控制。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是具备法律法规及本细则规定条件,经工程总承包单位任命或者授权负责工程总承包项目合同履行和项目管理。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且依法在一个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注册执业,包括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或者注册监理工程师等;未实施注册执业资格的,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二)熟悉工程技术和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知识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三)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工程项目担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施工项目负责人。

第十四条  采用招标方式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原则上采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德阳市)标准招标文件范本编制并上传招标文件。

第二节  工程总承包项目合同管理

第十五条  在工程总承包合同价构成中,严格按标准和示范文本执行,应使用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工程总承包项目工程费用由设计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工程设备费、暂估价、暂列金额、双方约定的其他费用等组成。

第十六条  工程总承包项目应当合理确定合同价格形式。采用总价合同的,除合同约定可以调整的情形外,合同总价一般不予调整。

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工程总承包的计量规则和计价方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工程总承包计量规则和计价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合同价格应当在充分竞争的基础上合理确定。采用总价合同的,招标文件及合同中应明确建设范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功能需求、主要材料设备型号(技术参数)与质量要求等内容。

第十七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根据招标和投标限额,应对设计提出优化建议(保证质量、安全、品质和工期,并不影响合同约定的各类技术指标和功能),建设单位应组织专家或专门机构评估论证后做出接受、拒绝或修改的建议书。工程总承包单位通过设计优化降低的建设成本,可由合同双方分享,并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明确具体的利益分配方式。

在方案与初步设计招标阶段,若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和建设工期有特殊要求,要求创建市级及以上优质工程奖或在能确保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压缩工期超过定额工期20%的,应在投资估算(或投资概算)基础上增加创优质工程奖补偿奖励费或相应合理的赶工费用。

招标人应当将创优质工程奖补偿奖励费或赶工费用列入招标文件,并在招标工程清单中增列相应项目。

合同签订或开工后施工阶段,建设单位提出上述明确要求的,应当通过合同形式予以补充。具体按照国家及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与工程总承包单位在工程总承包合同中约定:工程总承包项目实施过程中,除不可抗力外,工程总承包单位在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工期、资金使用、转包分包、质量安全等方面存在重大违约行为的,建设单位有权终止合同,收回项目总承包权,并追究工程总承包单位相应的违约责任。

建设单位要通过合同加强设计、监理、造价咨询(包括过程造价控制)等单位的监管和管理绩效考核,建立“质量控制、投资控制、进度控制”相关责任约束机制。各方参与主体要提高业务水平、管理水平,采取措施确保项目如期建成竣工验收。

第三节  工程总承包项目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工程总承包项目建设过程中,经审批通过的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和初步设计文件,以及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原则上不再进行设计变更,若因满足功能需要或相关政策等特殊原因确需变更的,应严格按照工程设计变更相关规定执行,并经专家或相关部门认可,属于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或重大政府投资项目投资调整的,应按我市重大经济事项决策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和修改。

第二十条  对工程总承包项目,各相关主管部门应根据工程总承包合同及分包合同确定的设计、施工单位,依法办理施工许可证。

对在工程总承包项目中承担分包工作,且已与工程总承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的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不得要求其与建设单位签订设计合同或施工合同,也不得将上述要求作为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前置条件。

第二十一条  工程总承包项目按照相关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施工图审查的,建设单位可以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将施工图一次性或者分期、分阶段送审。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在送审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上签章。建设单位可以在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的前提下,一次性申请领取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施工许可证,也可以分阶段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  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各类工程管理技术性文件、报验表格等资料应按工程总承包项目特点和相关规定进行调整;工程资料由建设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根据各自职能签署意见,各签署意见的单位应分别保留完整的原始文档一份。

第二十三条  工程已完成全部施工并符合竣工验收规定和约定条件的,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依照合同约定履行工程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和合同约定期限组织工程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各专业承包企业及相关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组织各分包单位依法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在法定时限内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并将有关资料移交城建档案部门。

第二十四条  工程保修书由建设单位与工程总承包单位签署,保修期内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以其与分包单位之间保修责任划分而拒绝履行保修责任。

第二十五条  经合同信息报送并履约完成的工程总承包合同计入工程业绩信息。其中,以设计和施工双资质承接的工程总承包单位,经合同信息报送并履约完成后按工程总承包业绩计入工程业绩信息;以联合体形式承接的工程总承包单位,经合同信息报送并履约完成后,联合体牵头单位按工程总承包业绩计入工程业绩信息,联合体成员单位按其完成的设计或施工业绩计入工程业绩信息。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设置合理工期,不得单方面强行要求缩短工期或者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依据合同约定对工期全面负责,对项目总进度和各阶段的进度进行控制管理,确保工程按期竣工。建设单位和各相关部门要加强现场管理,一方面严格履行合同义务,避免违约行为造成工程总承包单位提出的费用增加和工期延误;同时,对工程总承包单位的履约情况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及时纠正工程总承包单位的违约行为,工程总承包单位违约造成费用增加和工期延误的按合同约定进行索赔。

第四章  风险管控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要做好风险评估与控制,防止低价中标、高价结算。建设单位编制招标文件时应确保招标文件质量,细化合同条款。招标文件和合同中要根据工程费结算价计算方式约定合同价款风险范围及调整办法。

第二十八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加强工程总承包项目全过程管理,履行合同和法定义务。具有全过程项目管理能力的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自行对工程总承包项目进行管理,也可以委托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对工程总承包项目进行管理,但不得以此委托形式对项目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同一项目的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不得与工程总承包单位存在关联、利害关系。

第二十九条  工程总承包项目应明确建设需求及相关功能性技术要求,如明确建设规模、建设标准、抗震等级、安置房的安置户数和户型、道路等级、建筑立面改造后的效果要求等。

第三十条  工程总承包项目应明确材料设备的要求,对材料设备的品质、档次、参考品牌、规格型号、质量标准、技术要求、供应方式。参考品牌不少于3家,品牌之间的品质、档次、质量、性能、规格型号、价格等应该相当。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要结合拟实施项目实际,在招标文件和合同条款中明确各自承担的风险范围,公平合理地分摊风险,对于易于引起造价纠纷的地方详尽描述,减少不确定因素,防止合同漏洞与争议。

建设单位承担的风险主要包括:

(一)由于建设单位原因产生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

(二)主要工程材料、设备、人工价格与招标时基期价相比,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幅度的部分;

(三)因国家法律法规与政策性规定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变化;

(四)不可预见工程地质条件变化造成工程费用和工期的调整;

(五)不可抗力造成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

工程总承包单位承担由于自身原因在勘察、设计、施工等过程中不按规范要求造成的风险。

风险分担的具体内容及范围应当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约定。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及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

鼓励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运用保险手段增强防范风险能力。建设单位要求工程总承包单位提供履约担保的,建设单位也应当同时向工程总承包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对工程总承包项目施工安全负首要责任,工程总承包单位对承包范围内工程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分包单位应当服从工程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分包不免除工程总承包单位的安全责任。工程总承包单位、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依法承担质量终身责任。

第三十三条  工程总承包项目应明确质量管理要求,建设单位对工程总承包项目质量负首要责任,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分包单位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负责,分包不免除工程总承包单位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所负的质量责任。工程总承包单位、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依法承担质量终身责任。

第三十四条  经建设单位同意,同时具有相应工程设计和施工资质中标或者以联合体形式中标的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非主体设计或者非主体结构、非关键性专业施工业务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但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主体设计或者主体结构、关键性专业施工业务分包。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设计和施工的全部业务一并转包,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设计或施工的全部业务分别分包给其他单位,也不得以专业工程名义违法分包给具有施工资质的单位。工程总承包项目不得分包的内容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第三十五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转包。采用联合体方式承包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在联合体分工协议中约定或者在项目实际实施过程中,联合体一方既不实施工程设计或者施工业务,也不对工程实施组织管理,且向联合体其他成员或者以分包形式收取管理费或者其他类似费用的,属于联合体一方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给其他方。

第五章  监管与责任

第三十六条  建立以发改、自然资源、住建、审计、财政等部门组成的联合督导工作组,每年对各地被确定为工程总承包方式的项目进行督导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辖区内总项目的10%,并将推行情况纳入绩效考核。

第三十七条  本市各级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对工程总承包项目开展现场安全、质量和消防监督检查时,应当按照本市有关管理要求,对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到岗履职情况进行核查。发现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违反规定应当扣分或者依规处理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严肃查处规避招标、虚假招标、排斥潜在投标人、围标、串标、骗取中标、违法违规评标和定标、招标人和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投标文件签订合同、转包和违法分包、挂靠等行为。工程总承包项目实施过程中,工程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和相关部门及其人员出现违法违规现象、行为的,要坚决追究其法律责任,并纳入诚信评价处理。

第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加强项目全过程管理,对整个建设项目负总责,明确提出建设要求,督促工程总承包企业履行合同义务,协调各方关系,以全面实现工期、投资、质量、安全生产等各方面预定目标。

第四十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全面准确理解建设单位建设意图,准确理解工程总承包合同的工作范围。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建设工程的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范围内的整个过程负总责、对建设工程的质量、工期及建设工程的所有专业分包人履约行为负总责。工程总承包单位承包人是工程总承包项目的第一责任人,须对建设工程承担严格的设计责任。建设单位有义务向工程总承包单位提供基础数据或资料、有权批准设计文件,但不解除承包人应承担的工程总承包合同责任。

第四十一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相关批复,不按照本细则要求履行工程总承包基本程序,或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细则》规定的行为的,责令限期纠正,根据其情节轻重依法追究相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已经批准采用总价包干或成本加酬金实施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改变设计、调整概算、提高功能需求、增加建设内容等,否则将严肃追究责任。若确需对原建设内容等作出调整的,应按市委、市政府重大事项决策程序办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实施工程总承包的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同时执行四川省人民政府有关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的规定。

第四十四条  国有投资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四十五条  工程总承包项目除应按本《细则》管理外,还应符合上级及本级政府的相关规定。本细则与国家、省、市出台的相关规定若有不一致的,以国家、省、市出台规定为准。

第四十六条  本《细则》自2022年4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责任编辑:李应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