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阳市加快新型农村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二十条措施(试行)》的通知
索  引  号: 510600-2022-019186
公文种类:通知
发布机构:德阳市政府
成文日期: 2021-12-31
发布日期: 2022-01-04
文       号:德办发〔2021〕53号
有  效  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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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德阳经开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

《德阳市加快新型农村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二十条措施(试行)》已经市政府八届1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31日

德阳市加快新型农村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二十条措施(试行)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大力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有关精神和要求,不断增强我市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动力和实力,赋能乡村全面振兴和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现就加快我市新型农村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提出以下二十条措施。

一、加大资金扶持力度

(一)将贫困村产业扶持基金更名为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基金,在满足脱贫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借款需求且基金有余额的情况下,支持用于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乡村振兴局,各区(市、县)政府分号前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各区(市、县)财政每年安排不低于500万元的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本地区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并向乡村振兴重点帮扶村倾斜,市级财政每年安排1000万元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补助资金,用于对各区(市、县)开展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工作的激励奖补。〔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市委组织部、市乡村振兴局,各区(市、县)政府

(三)财政投入农业农村形成的国有资产、扶贫资产,包括道路、水利、农业生产设施设备、闲置村委会、闲置村小学等,除农村规模化集中供水工程及其他特殊用途外,其余全部委托所在地村集体经济组织持有、管护和经营,收益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到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扶贫项目资产收益可用于对参加村内项目建设和发展、公益岗位等劳动增收奖补,激发内生动力。〔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乡村振兴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教育局,各区(市、县)政府

(四)加强村委会运行经费保障,村干部基本报酬及村委会运行费用纳入财政预算安排,切实减轻村集体经济组织负担。乡镇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工作经费由乡镇财政负担,县级财政给予定额补贴,具体标准由县级自行确定。县级农村财务审核记账中心工作经费由县级财政负担。〔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各区(市、县)政府

二、加强涉农项目支持

(五)鼓励将村集体经济组织独自或与基层供销社、农民合作社、企业等合作投资兴建的农业产业化基地、农产品冷链仓储加工等项目列入农业生产发展项目规划,安排道路、供水、供电等基础设施项目,并在高标准农田建设等项目给予倾斜。〔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德阳供电公司、市供销社,各区(市、县)政府

(六)对投资规模小、技术门槛低、务工技能要求不高的农业农村基础设施项目,积极推广以工代赈方式,鼓励同等条件下优先由具备相应资格条件专业技术人员和组织实施能力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按照《关于在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积极推广以工代赈方式的实施意见》(川发改赈〔2021〕76号)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减少投资成本,增加集体经济收入。〔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利局、市交通局,各区(市、县)政府

(七)对适宜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且村集体经济组织能够承担的农业社会化服务、道路养护、林业绿化、环境卫生等公用服务项目,鼓励交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承担。乡镇对于招标起点以下的各类村庄建设项目,可依法不进行招标。对于可以不进行招标的村庄建设项目,乡镇可通过竞争性选择、一事一议等方式由乡镇政府集体决策确定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同等条件下,可优先由具备相应资格条件和组织能力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对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由其发起成立的土地股份合作社统一流转农民承包地的,优先安排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和其他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凭借由其持有和管护的国家投资兴建的农村基础设施参与业主单位利益分配。〔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各区(市、县)政府

三、落实土地支持政策

(八)乡村国土空间规划应以片区为单元进行编制,实现乡镇级片区规划全覆盖,村级片区规划按需应编尽编。以片区为单位编制乡村国土空间规划要以优化资源配置、提升发展质量、增强服务能力、提高治理效能为主要任务,坚持六个优化”“四个尊重,统筹发展和安全、开发与保护,努力形成能用管用好用的规划成果。乡村规划编制经费由县级财政承担。〔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发改委、市农业农村局、市乡村振兴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文旅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供销社、市住建局,各区(市、县)政府

(九)引导完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分配制度,征收集体土地所得的土地补偿费,依法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可提取一部分作为集体经济组织发展资金。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用于经营、开发性质项目进行土地出让的,依法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可提取一定比例土地出让金作为集体经济组织发展资金。〔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局,各区(市、县)政府

(十)集体经济组织直接用于畜禽圈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以及相应的附属设施用地,按照自然资源厅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自然资规〔2020〕3号)规定执行,对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须以区(市、县)为单位落实年度耕地“进出平衡”,通过统筹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整治为耕地等方式,补足同等数量、质量的可以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确保完成行政区域内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目标。〔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各区(市、县)政府

(十一)乡镇人民政府按照统一规划组织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时,按不低于拆旧复垦总规模的30%予以暂扣,统一预留用于农民集中安置建新区建设,节余部分用于保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新产业新业态等发展用地。鼓励村集体经济组织充分利用新增用地,通过自主发展和与其他市场主体开展多形式的合作等方式,增加集体收入。增减挂钩项目和土地整治项目的指标收益分配方式由各区(市、县)政府根据上级政策和实际情况制定,并明确村、组两级集体经济组织及相关农户分配比例。区(市、县)确保本地区年度可用建设用地指标不低于5%用于支持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乡村重点产业和项目用地。〔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发改委,各区(市、县)政府

四、强化税费及金融扶持

(十二)畅通税务登记、发票申领和办税渠道,对发展村集体经济项目需要办证、审批的,开通绿色通道快速办理,依法依规免收各种证照类、管理类、登记类行政事业性收费。〔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区(市、县)政府

(十三)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受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享受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各区(市、县)政府

(十四)按照上级价格主管部门文件要求,落实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农产品产地储藏、保鲜、初加工设施等用电用水执行农业生产用电、用水优惠价格,对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集中居住点等依法减免水电、通讯、广播电视等配套服务费。〔责任单位:德阳供电公司;市文旅局、市水利局,各区(市、县)政府

(十五)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对村集体经济发展单列信贷计划,增加授信额度,简化贷款程序,下放贷款审批权限。对资信良好的集体经济组织,经评定后可以享受一定额度的无抵押、无担保信用贷款,对符合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给予利率优惠。〔责任单位:德阳银保监分局;人行德阳中心支行、市农业农村局,各区(市、县)政府

(十六)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将正常经营的村集体经济组织纳入支持对象,积极为其提供融资担保。所在村被评为村级集体经济市级示范村的集体经济组织,在满足条件下,最高可享受四川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德阳分公司(以下简称“省农担德阳分公司”)不超过200万的“政银担”担保贷款支持。进一步健全完善市县乡村四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体系,加强体系建设培训。充分发挥我市农村产权交易服务平台作用,为集体经济组织提供涉农项目推介、产业发展指导、政策业务咨询等服务,通过市级农村产权交易服务平台——成都农交所德阳农村产权交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农交所德阳所”)流转集体资产资源的,免收流出方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交易服务费。〔责任单位:市金融局;德阳银保监分局、人行德阳中心支行、市农业农村局、省农担德阳分公司、成都农交所德阳所,各区(市、县)政府

(十七)鼓励保险机构创新服务方式和产品,指导各地结合实际利用政策性农业保险支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特别是对一些风险高的产业类村级集体经济发展项目做好保险衔接。〔责任单位:德阳银保监分局;市农业农村局,各区(市、县)政府

五、突出考核激励支持

(十八)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市、县)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建立政府主要领导负责、有关部门分工协作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加强工作指导,及时总结推广创造性做法和经验,营造良好氛围。强化督导检查,推动各项措施有效落实。〔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委目标办、市委宣传部、市农业农村局、市供销社,各区(市、县)政府

(十九)强化人才支撑。区(市、县)每年要组织开展对本辖区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长的业务培训,市级每年组织专题培训和所在村被评为村级集体经济市级示范村的集体经济组织理事长外出学习考察活动。建立基层党员干部与高素质农民双向培养机制,优化集体经济组织带头人队伍。建立薄弱村定点帮扶制度,对年经营收入不足5万元的集体经济薄弱村,由县级相关部门进行定点联系帮扶或者选派第一书记。每个乡镇至少落实1名以上集体经济辅导员。〔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委编办,各区(市、县)政府

(二十)突出考核激励。各区(市、县)要制定出台对本地区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主要管理人员考核激励的意见,原则上当年经营净收益超过10万元的村,可按当年经营净收益20%以内的标准对相关人员进行考核奖励,具体标准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开展集体经济示范村创建,每年评定一批村级集体经济市级示范村(含农业社区),对评为村级集体经济市级示范村(含农业社区)的,县级政府对集体经济组织相关管理人员可给予一定奖励,并可按照规定程序适当提高所在村党组织书记经济待遇。将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情况纳入乡村振兴考核重要内容对村级集体经营性收入增幅排名靠后的乡镇,由区(市、县)党委组织部、农业农村局对乡镇党委、政府主要领导进行约谈对村级集体经济发展长期滞后的村由区(市、县)党委组织部对村党组织书记进行严肃问责。〔责任单位:市委农办;市委目标办、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各区(市、县)政府

本文件有效期内,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文件自20221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责任编辑:李应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