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阳市参加国际国内重大体育比赛奖励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510600-2021-007245
公文种类:通知
发布机构:德阳市政府
成文日期: 2021-12-03
发布日期: 2021-12-06
文       号:德办发〔2021〕45号
有  效  性:有效
相关附件: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德阳经开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

德阳市参加国际国内重大体育比赛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八届1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3日


德阳市参加国际国内重大体育比赛奖励办法

为促进全市体育事业发展,充分调动运动员、教练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我市运动员、教练员在国际国内重大体育比赛中奋力拼搏,取得优异成绩,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国家体育总局印发的《体育运动员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129号)和《四川省参加重大体育比赛奖励办法》(川体发〔2007〕2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国际国内重大体育比赛(以下简称“大赛”)是指奥林匹克运动会(以下简称“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以下简称“世锦赛”)、世界杯赛(总决赛)、青年奥林匹克运动会(以下简称“青奥会”)、亚洲运动会(以下简称“亚运会”)、亚洲锦标赛(以下简称“亚锦赛”)、全国运动会(以下简称“全运会”)、全国青年运动会(以下简称“青运会”)、四川省运动会(以下简称“省运会”)9类比赛。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下列人员及单位

(一)大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德阳籍运动员(属德阳户籍,按正常程序输送到四川省、解放军专业队及国家队的运动员)。

(二)获奖运动员的原输送教练员(含启蒙教练员)及输送单位(含学校、社会团体)。

(三)德阳市参加省运会的教练员和适龄运动员。

(四)德阳市参加省运会并完成比赛任务的承训责任单位。

(五)德阳市与国家、省共建高水平优秀运动队所属协议运动员及代训教练员。

第三条 奖励原则

(一)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

(二)按贡献大小计奖。

第四条 奖励办法及标准

(一)对获得大赛奖励名次的运动员、教练员分别由市政府、市人社局、市体育局给予不同层次的表彰奖励,其中:获得市政府通报表扬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可推荐为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先进集体的评选对象;获奖教练员在评聘初、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时,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推荐评审和晋级;所带运动员获得省运会及以上赛事级别金牌的非财政供养教练员,符合直接考核招聘条件的,可在引进上优先解决编制。

(二)凡代表德阳市参加省运会的在训注册学生运动员,经市体育局确认后,由各训练单位按照每人每天不低于40元伙食标准向其发放生活补助,其经费来源按照属地管理办法纳入市、县两级财政预算;不在岗、不在编的聘用教练员除按标准给予奖励外,应按参赛及集训时间长短予以适当补贴,具体补贴方案由市财政局、市体育局协商提出意见并报市政府审核批准执行。

(三)运动成绩奖励标准

1.参加奥运会并获得金、银、铜牌的运动员分别按50万元/枚、20万元/枚、10万元/枚给予奖励,第四名至第八名奖励5万元,其输送教练员的奖励按运动员获奖,金额的30%计奖;正式入选中国体育代表团参加奥运会未取得前八名的运动员奖励2万元,其输送教练员奖励1万元。

2.参加世锦赛、世界杯赛(总决赛)、青奥会并获得金、银、铜牌的运动员分别按20万元/枚、10万元/枚、5万元/枚给予奖励,第四名至第八名奖励3万元,其输送教练员的奖励按运动员获奖金额的30%计奖;属于非奥运项目的,按上述标准50%给予奖励。

3.参加亚运会、亚锦赛并获得金、银、铜牌的运动员分别按10万元/枚、6万元/枚、4万元/枚给予奖励,第四名至第八名奖励1万元,其输送教练员的奖励按运动员获奖金额的30%计奖;正式入选中国体育代表团参加亚运会未取得前八名的运动员奖励5千元,其输送教练员奖励2千元;属于非奥运项目的,按上述标准50%给予奖励。

4.代表四川参加全运会获得金、银、铜牌的运动员分别按6万元/枚、4万元/枚、2万元/枚给予奖励,第四名至第八名奖励5千元,其输送教练员的奖励按运动员获奖金额的30%计奖;群众比赛项目奖励标准按照竞技体育类项目奖励标准的50%执行,其输送教练员奖励按运动员获奖金额的30%计奖。

5.代表四川参加青运会获得金、银、铜牌的运动员,体校组分别按全运会奖励标准的50%执行,其输送教练员的奖励按运动员获奖金额的30%计奖;社会俱乐部组按体校组的50%执行,其输送教练员的奖励按运动员获奖金额的30%计奖。

6.输送教练员奖励实行奖金总额包干制,奖励对象包括输送教练员和启蒙教练员,分配比例按75%和25%分配。

7.德阳市与国家、省共建高水平优秀运动队所属协议运动员及带训教练员在国际国内大赛中的奖励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三)款“运动成绩奖励标准”的第1项至第6项规定标准的50%执行。

8.运动员获奥运会、世锦赛、世界杯赛(总决赛)、青奥会、亚运会、亚锦赛、全运会、青运会金、银、铜牌,对其输送单位按运动员获奖金额的30%计奖。

9.市体育代表团参加省运会奖励实行动态管理。按照不低于当届赛会全省平均水平确定奖励标准,在省运会召开当年由市财政局、市体育局在充分调研基础上提出奖励方案并报市政府审核批准执行。

第五条 奖励程序

(一)获奖人员、获奖名次以比赛竞赛规程规定和秩序册、决赛成绩册(成绩公报)公布的名单及成绩为准,对其奖励由市体育局报市政府审定后实施。

(二)对参加大赛有功人员、单位的奖励,由市体育局会同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等相关部门共同申报,经市政府审定后实施。

第六条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德阳经开区管委会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奖励细则。本市残疾人运动员参加国际国内大赛奖励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七条 鼓励社会、企业对本市参加国际国内大赛获奖运动员及输送教练员进行奖励,奖励程序需符合相关政策要求。

第八条 根据每年的赛事情况,本办法所需奖励经费按规定程序报市政府批准后,由财政统筹安排。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3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责任编辑:李应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