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德阳市既有住宅电梯增设工作的实施意见
索  引  号: 510600-2021-004684
公文种类:意见
发布机构:德阳市政府
成文日期: 2021-07-22
发布日期: 2021-07-23
文       号:德办发〔2021〕29号
有  效  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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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重点产业功能区,市级各部门:

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和人口老龄化的需求,厚植高品质宜居生活城市优势,提升市民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进一步完善既有住宅使用功能,提高老旧小区宜居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多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实施既有住宅电梯增设三年计划(2019-2021年)的指导意见》(川建发〔2019〕19号)精神并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八届102次常务会议研究,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原则

政府引导。发挥政府引导作用,树立正确的舆论导向,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既有住宅电梯增设的良好氛围。

社区主导。依法发挥社区基层组织、业主委员会作用,充分协调居民诉求,在电梯增设组织、建设、管理等各环节实现决策共谋、发展共建、建设共管、成果共享。

业主自主。发挥业主作为物权所有人的主体作用,充分尊重业主意愿,依法通过民主协商形成合理可行且兼顾各方利益的增设方案。

便民利民。按照“放管服”改革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要求,进一步优化精简审批环节。

保障安全。落实电梯建设施工和运行使用期间主体责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保电梯建设、运行使用安全。

二、职责分工

(一)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德阳经开区管委会、德阳高新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范围内既有住宅电梯增设的统筹实施和资金保障工作。

(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开展既有住宅电梯增设的业务指导、政策宣传、组织调解、政府补助资金发放等工作。

(三)社区居委会负责电梯增设公示公告、意见收集、平台搭建、异议调解、核实备案等工作。

(四)民政部门负责将既有住宅电梯增设工作纳入社区发展治理范畴,参与研究协调重大事项,指导街道社区开展宣传和业主意见统筹协调。

(五)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既有住宅电梯增设规划方案审查,相关规划标准的监督管理。

(六)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既有住宅电梯增设工程设计、施工质量安全、工程资料归档的监督管理。

(七)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既有住宅电梯安装监督检查和电梯日常使用的监督管理。

(八)财政部门负责对政府补助资金的筹措安排和监督管理。

(九)金融管理部门负责积极协调市内金融机构,对有需求的业主提供既有住宅电梯增设贷款服务。

(十)公积金管理部门负责既有住宅电梯增设业主的公积金提取审批拨付工作。

(十一)专业经营企业负责既有住宅电梯增设项目涉及的水、电、气、通信等管线的迁改工作。

(十二)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处罚电梯增设过程中的违法建设和违章搭建行为。

(十三)应急部门负责既有住宅电梯增设消防安全等的监督管理。

(十四)公安机关负责依法处理,恶意阻挠、破坏既有住宅电梯增设施工和扰乱公共秩序等行为,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三、组织实施

(一)责任主体

业主是既有住宅自主电梯增设实施主体,负责意见统一、资金筹集、设备采购、工程实施、安全管理、维护管理等相关工作,并对电梯增设建设和使用期间的质量安全负责。业主应委托同时具备电梯土建施工和设备安装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作为代理业主,代理业主负责工程的组织实施、手续办理、履行承诺和建设期间的质量安全协调管理。施工过程中应采取整体吊装或组装方式,禁止现场除锈和喷漆作业,并依照委托承担建设质量安全、使用期间安全责任和环保责任。电梯增设的设计、监理、修理、维保等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并承担相应责任和义务。

(二)实施条件

电梯增设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业主达成协议。申请既有住宅自主电梯增设,应当经本单元房屋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实施主体就所在单元楼栋电梯增设征询意见并就以下内容达成书面协议:

(1)明确实施主体负责人和代理业主;

(2)电梯增设初步设计方案;

(3)电梯增设的概算及运行、保养、维修等费用的分摊方案;

(4)确定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和维护方式。

电梯增设协议和方案由电梯增设住宅所在社区居委会在拟增设电梯单元楼道口、小区公示栏等位置公示决议结果,公示期不少于10日。公示期满后,由社区居委会确认公示期间利害关系人对电梯增设方案无实名制书面反对意见,并对电梯增设公示情况进行备案并抄告街道办事处,方可进行电梯增设建设程序。

2.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建设用地上已建成投入使用、具有合法权属且未设电梯的多层既有住宅。

3.住宅未列入房屋征收范围、棚户区改造计划。

4.住宅满足城乡规划、建筑设计、抗震、结构等相关要求。

(三)协商机制

在征询意见或公示期间,因电梯增设受到影响的利害关系人有实名制书面反对意见的,业主可协商解决电梯增设过程中的利益平衡、权益受损等事宜。业主协商不成的,社区居委会应组织调解。引导高层业主对低层业主通过优化方案的方式实现意见统一。业主拒绝社区居委会调解或经调解仍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属地街道办事处应搭建平台,召开协调会进行调解。

社区居委会和街道办事处应出具相关调解情况记录。调解成功的,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应对申请人递交的电梯增设项目申请资料予以盖章确认。

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调解后业主仍有异议的,业主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开辟专项通道依法审理,作出判决或裁定解决纠纷。

四、优抚条款

满足本意见第三条第二项要求,提出补偿方案并充分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未达成一致意见的,且经社区居委会和街道办事处调解后仍未达成一致意见的,申请电梯增设的业主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应对该单元电梯增设项目予以盖章确认:

  (一)有一名以上(含一名,下同)经专业机构评估认定为失能的人员;

  (二)有两名以上年满七十周岁或一名以上年满八十周岁的老年人;

  (三)有一名以上视力残疾或肢体残疾达到三级以上的残疾人。

上述失能人员、老年人、残疾人证明材料由社区居委会负责核验,医保部门、公安机关、民政部门、残联组织等应予指导。

五、建设程序

(一)建设工程规划审查

原建筑竣工验收时未预留电梯井的,实施主体应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电梯增设设计方案报自然资源部门审查。严禁通过加建改建扩建等方式扩大住宅套内使用面积,不得将候梯厅、连廊变为业主的独用空间,新增连廊应当遵循就近入户,控制连廊跨度与外挑尺寸,原则上净宽不超过1.2米。以电梯增设为由扩大住宅套内使用面积的方案审查不予通过。因客观因素须超过上述指标的,需由自然资源部门召集住建及城管等部门研究形成意见。自然资源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

(二)施工图设计及审查

规划审查合格后,业主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业主应提供原房屋建筑地质勘察报告和竣工图,无原房屋建筑地质勘察报告的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现场确认。

设计单位应对既有住宅是否具备电梯增设的安全条件进行技术论证,按照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编制电梯增设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日照、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环保、应急救援和电梯等相关标准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

电梯增设施工图设计文件需经有相关审查资格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施工图审查机构应严格按照有关规范标准进行技术审查。对审查合格的,出具审查合格书,并在出具审查合格书后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情况报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

(三)施工许可告知承诺制

除法定不需办理施工许可的情形外,电梯增设施工安装前,实施主体或代理单位应向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以告知承诺方式完成施工许可申报,承诺在施工安装过程中严格遵守国家相关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明确计划开、竣工时间。负责核发施工许可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告知实施主体或代理单位工程建设相关规定,并及时将本辖区电梯增设项目信息告知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等部门。各行政部门应按照职责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四)施工阶段质量安全管控

电梯增设业主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监理单位负责工程施工和监理,签订委托施工合同和监理合同。电梯增设项目所在地工程施工质量监督部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质量进行安全指导、监督,以及每季度一次施工质量“双随机”抽查,抽查比例不得低于20%。电梯增设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请电梯安装监督检验,并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五)竣工验收和使用登记

工程竣工后,业主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电梯安装单位对电梯增设项目进行竣工验收,电梯验收合格并取得使用登记证后方可投入使用,并及时将工程竣工资料移交城建档案馆。增设的电梯纳入德阳市电梯应急处置服务平台管理。既有住宅自主电梯增设新增部分不计入建筑面积,不计入各分户业主的产权面积,不办理不动产登记。

六、管理措施

电梯增设的业主应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单位作为电梯使用单位,签订电梯增设运行维修费分担协议。无使用单位的电梯不得运行使用。受委托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义务,做好日常安全使用管理和维护工作。受委托的电梯使用单位发生变更时,电梯增设相关业主应当督促新老电梯使用单位做好使用管理交接,变更使用登记。电梯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应当予以指导和协调,防止出现脱管。鼓励购买电梯综合保险。相关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时,与该房屋关联的电梯增设的权利和义务同时转移。

七、资金筹措

电梯增设所需建设资金、运营维护资金由业主承担,政府财政资金可适当予以补助。电梯增设所筹措的资金及使用情况应当公布,接受监督。

(一)业主自筹。由业主根据所在楼层等因素,充分协商后按认可比例共同出资。符合公积金使用条件的,公积金管理机构可根据公积金使用情况支持相关业主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电梯增设。在经专有部分占该单元住宅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时,相关业主可按有关规定要求申请使用相关受益业主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二)社会资本参与。鼓励社会公益投资、养老产业企业和其他社会资金参与既有住宅电梯增设工作。投资方应与电梯增设业主签订合同,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

(三)政府财政支持。4层及以上非单一产权多层既有住宅,电梯增设按照本意见实施且所需建设资金及运行维护资金主要由业主承担的,政府给予20万元/台的补助,原建筑已预留电梯井的,政府给予10万元/台的补助。具体办法按当地相关规定执行。对符合中央支持老旧小区改造政策的,可申请中央补助资金。

八、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德阳经开区管委会、德阳高新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合力,认真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充分发挥人民群众主体性作用,充分调动基层组织工作积极性,结合实际有序推动既有住宅电梯增设工作。

(二)优化服务。各职能部门、相关单位要按照“简化、便民、高效”的原则,优化办理流程,简化办事手续。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部门应对符合相关要求的电梯项目建设工程规划审查、施工许可简化办理要件,推行联合告知承诺制。电梯增设涉及到的水、电、气、通讯等报装手续,相关单位、企业应开辟绿色通道简化手续。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社区居委会要落实属地责任,积极做好政策宣传、组织协调和纠纷调解工作。原房地产开发企业、原房改房售房单位、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对既有住宅电梯增设工作应予以协助、支持。

(三)鼓励模式创新。积极支持多渠道筹集资金,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电梯产业的信贷支持力度,支持金融机构、保险行业、各类社会资本及相关产业投资基金参与电梯产业发展,鼓励搭建“一站式”服务平台为业主和企业提供优质服务。

(四)规范市场。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辖区内的电梯增设项目实施监督管理。严禁违反政策法规擅自建设施工、擅自更改图纸、不按图施工;严禁利用电梯增设非法融资;严禁欺诈和虚假宣传;严禁以降低材料品质、工程质量等方式恶意降价参与市场竞争。

(五)做好宣传引导。加大政策法规宣传力度,通过多种形式正面引导,让群众充分认识理解和支持既有住宅自主电梯增设工作,及时化解矛盾,促进邻里和谐。

九、附则

(一)本意见有效期内,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本意见自2021年8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三)原《关于实施既有住宅电梯增设的指导意见》(德建发〔2020〕216号)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之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本意见施行前完成施工许可备案的项目仍按照《关于实施既有住宅电梯增设的指导意见》(德建发〔2020〕216号)执行。


责任编辑:李应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