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依据
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23〕33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23〕44号),起草形成《德阳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以下简称《考核办法》)。
二、主要内容
《考核办法》共十二条,主要包含考核目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实施人、考核时间、考核内容、考核方式、考核程序、分级评分、结果运用、追责问责等内容,对各区(市、县)人民政府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
三、条款修改情况
主要修改内容在《考核办法》第八条“分级评分”第(二)项“考核等级为C级”部分。
1.将省《考核办法》第八条第(二)项“发生2起及以上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50人以上群体性事件,或发生1起及以上因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50人以上群体性事件的”修改为“发生1起及以上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50人以上群体性事件的”。
2.增加了“其他因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不力,被上级部门追责问责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