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根据《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51号)第四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对本级政府及其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全面清理”和第五十一条“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根据清理结果,标注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性,对规范性文件文本和目录及时作出调整,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规定向社会公布”之规定,结合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省政府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川办函〔2023〕38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市司法局牵头组织市级有关部门对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二、主要内容
《通告》主要内容为:
市政府在2022年全面清理认定为继续有效和拟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基础上对2023年6月30日前以市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93件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文件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继续有效65件,决定修改4件,失效21件,予以废止3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