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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向社会公众征求《德阳市专利资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0-06-08 来源:德阳市政府 浏览次数: 字体大小:A+ A- 打印

为鼓励发明创造和创新创业,引导创新成果知识产权化,优化和规范德阳市知识产权资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提升专利申请质量的若干意见》和中共德阳市委、德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的意见》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德阳市市场监管局、德阳市财政局联合拟制了《德阳市专利资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现根据工作需要,现向社会公众征求《办法》修改意见。请社会公众将《办法》的修改意见于2020年6月16日18:00前,发送至346904533@qq.com邮箱,并注明意见修改人姓名、联系电话。

附件:德阳市专利资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德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6月 8 日

(联系人:商标专利科梁雪;联系电话:0838-2906928)

附件:

德阳市专利资助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鼓励发明创造和创新创业,引导创新成果知识产权化,优化和规范德阳市知识产权资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提升专利申请质量的若干意见》和中共德阳市委、德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的意见》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利资助资金是指由市、县两级财政部门预算安排,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内授权发明专利(包括国防专利,下同)在申请授权过程中产生的申请费、实质审查费(简称:官费);国内发明专利授权后产生的维持费;PCT专利申请产生的费用;发明专利代理费;专利维权费和获得国、省专利奖等予以资助的资金。

第三条专利资助资金安排坚持授权资助、重点资助、总额控制和分级分担的原则。

第四条专利资助对象应满足的条件:专利证书或授权公告文本载明权利人地址为德阳辖区的单位和个人。

一个专利权有多个权利人的,由第一顺序权利人提出申请,且申请人应符合上述条件。权利人之间另有协议的除外。

无特别声明的,权利人相关信息均以发明专利证书或授权公告文本和其它合法证明文件上的权利人、地址、代理机构、日期信息为准。

第五条专利资助资金由政府财政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共同管理,分工负责。

财政部门负责按年度编制资金预算、联合报批、拨付资金;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资助项目的申请受理、审核和公示,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

第六条专利资助资金原则上按上年度(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产生费用进行安排,原则上县(市、区)级资助资金在当年5月30日前进行支付,市级资助资金在当年6月30日前支付。

第二章 资助范围、标准及申报

第七条 资助项目包括:

(一)国内授权发明专利的官费。

(二)国内授权发明专利第七年至第十年年费。

(三)通过PCT(专利合作条约)申请专利所产生的费用。

(四)专利维权费用资助。

(五)专利代理机构代理发明专利的相关资助。

(六)获得中国专利和中国外观设计金奖、银奖、优秀奖单位及四川省专利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项目的资助。

第八条 资助标准:

(一)获得国内专利授权的发明专利,按最高不超过3000元/件资助。但,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减缴申请费、实质审查费的不予资助。

(二)对发明专利维持时间7年以上的,第7年资助500元/件,第8年资助1000元/件,第9年资助1500元/件,第10年资助2000元/件。

(三)申请人提交PCT(专利合作条约)专利申请并完成国际公布的,非个人申请给予资助10000元/件;个人申请给予资助3000元/件。

(四)企事业单位作为原告(或请求人)主动维权,解决专利侵权纠纷,经法院判决(或裁定)胜诉并已生效的,给予作为原告(或请求人)的单位维权代理费10%的资助,每件案件最高资助5万元。

(五)专利代理机构代理德阳申请人的国内发明专利,上年度授权量10件以上(含10件)的,对该代理机构代理的德阳授权发明专利给予500元/件资助。

(六)获得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单位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资助;获得中国外观设计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单位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资助;获得四川省专利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项目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2万元资助。

以上除第(六)项外,市、县财政对同一自然人的专利资助,不得超过3万元/年;对同一单位专利或专利代理机构的资助不得超过30万元/年。国内发明专利授权官费或年费调整的,资助费用相应调整。享受市级专利保险补贴资金的不重复享受同类型资助,应急企业专利资助按《德阳市支持国家应急产业示范基地建设的若干政策》(德办发〔2020〕23号)执行。

第九条资助由权利人、代理机构提交纸质材料方式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权利人对上年度的资助申请,应在当年2月底前完成,逾期视为放弃。

第十条申请资助应提交材料

(一)企事业单位或个人提交:《专利资助申请表》(网站下载,网址:http://scjgj.deyang.gov.cn)和《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登记证书》或《社团登记证书》或《身份证》复印件等。同时,结合申请资助项目,同时提交缴费有效凭据、PCT国际公布文本扉页、法院判决(或裁定)、获奖证书或批准文件复印件。复印件应盖单位鲜章或个人签字,确保与原件一致并标明。

(二)专利代理机构提交:《专利资助申请表》(网站下载,网址:http://scjgj.deyang.gov.cn)和代理德阳申请人的国内发明专利明细说明。

第三章 审核和支付

第十一条市场监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对专利进行资助前,应在其官方网站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二条市场监管理部门对经公示无误的资助项目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提交财政部门,联合向同级政府(管委会)提出资金申请。

第十三条办法中第七条第(一)至(四)、(六)项的资助,申请人按单位(或个人)注册的住所辖区,向当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由县级财政负担。同时,市级财政依据县级财政申报的年度资助总额,分别按15%对扩权县予以奖补,按50%对非扩权县(不含经开区)予以奖补,按25%对经开区予以奖补,罗江区在过渡期内按扩权县标准执行,过渡期后按非扩权县标准执行。

办法中第七条第(五)项资助向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报,由市级财政负担。

第十四条 市财政奖补由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向市市场监管部门进行资料申报,经市市场监管部门审核会同市财政部门向市政府申报,待市政府审核批准后,属市级分担的,由市财政将奖补资金拨付至受资助单位或自然人所在地县级财政部门,涉及第五项对代理机构资助的由市市场监管局拨付受资助机构。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德阳市财政局、德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专利资助资金的使用实施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各县(市 、区)财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必须按照专利资助资金管理规定,加强对申请专利资助资金项目的审查和监督,严格把关。

第十六条申请人应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申请人利用虚假材料或其他不正当行为骗取、套取、虚报、冒领、截留、挪用专项资金或者违反其他财务纪律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七条资助资金管理人员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及其他违纪行为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德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德阳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公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有效期五年(2019年度专利资助按本办法执行)。原《德阳市专利资助与专利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德市财教〔2017〕1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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