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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公开征求《德阳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草案初稿)》(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20-06-17 来源:德阳市政府 浏览次数: 字体大小:A+ A- 打印

为加强餐厨垃圾管理,保障食品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提高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水平,促进餐厨垃圾无害化处置和资源循环利用。我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代市政府起草了《德阳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草案初稿)》(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请于2020717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将意见反馈至市城管执法局:

一、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将意见发送至邮箱:ZFJZCFGK@163.COM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德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政策法规科(邮政编码:618000,地址:德阳市凯江路三段20号附37)。

三、传真:0838-2536011

联系人:石浩然

联系电话:2536025

          德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20617

德阳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草案初稿)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餐厨垃圾管理,保障食品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提高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水平,促进餐厨垃圾无害化处置和资源循环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垃圾管理的意见》(国办发〔201036号)、《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德阳市城市管理条例》、《德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德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术语定义)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外,包括但不限于宾馆、饭店、餐馆、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食堂或其它集中供餐单位及食品加工企业在饮食服务、单位供餐、食品加工等活动过程中产生的食物残余、食品加工垃圾和废弃油脂(包括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且其中生活垃圾含量(杂质)小于等于10%,未混入包括但不限于建筑垃圾、金属、瓷器、玻璃、塑料、过期(失效)医药物品及各类危险、有毒有害物品。

居民家庭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厨余废弃物和废弃食用油脂等废弃物的投放、收运、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适用范围德阳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县城建成区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的其他区域内餐厨垃圾的投放、收运、处置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管理原则)按照“属地管理、 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以及“谁产废、谁付费”的原则,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理念,实行单独投放、统一收运和集中处置。

第五条(倡导规定) 应当通过净菜上市、改进食品加工工艺、文明就餐等方式,减少餐厨垃圾的产生量。

倡导消费公众、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食堂、餐饮企业等按需取食、节俭用餐,从源头减少餐厨垃圾的产生。

鼓励和支持餐厨垃圾处置技术开发和设施建设,促进餐厨垃圾的无害化处置和资源化利用,对不能进行资源化利用的餐厨垃圾,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六条(禁止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餐厨垃圾的投放、收集、运输、处置过程中实施下列行为:

(一)随意倾倒、抛撒餐厨垃圾或将餐厨垃圾排入污水、雨水管道等市政设施及公共水域;

(二)将餐厨垃圾与其他类型的垃圾混合;

(三)将餐厨垃圾交给不具备餐厨垃圾收运与处置资质的单位或个人收运或处置;

(四)用餐厨垃圾作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

(五)收集、加工餐厨垃圾油脂作为食用油脂进行销售;

(六)餐饮服务、食品加工单位购买、使用以餐厨垃圾为原料加工的食用油;

(七)将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垃圾用于畜禽养殖;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七条(部门职责)城管执法部门是餐厨垃圾监督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全面负责餐厨垃圾的分类收集与存放、收运和处置的宣传、服务、监督、管理、考核等工作。根据相关管理规定,核发餐厨垃圾收运、处置服务许可证;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餐厨垃圾产生、收运与处置单位落实监督、执法检查;协助合法合规的餐厨垃圾收运、处置单位妥善处理与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基层组织、群众的关系,协调协助相关部门依法处理违法违规事件等。

发改部门 负责餐厨垃圾收运、处置服务费价格成本调查监审,合理调整服务费价格,作为财政安排资金的依据。

财政部门 为餐厨垃圾收运与处置服务提供资金保障,负责将餐厨垃圾收运、处置所需财政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生态环境部门 负责对餐厨垃圾产生、收运和处置服务单位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市场监管部门 负责食品生产加工、流通环节和餐厨垃圾产生单位的监督管理,依法对以餐厨垃圾为原料生产食品、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油、销售餐厨垃圾等违法行为的查处。

农业农村部门 负责对本市畜禽生产场所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垃圾饲养畜禽的违法行为。

商务部门 加强餐饮业行业管理,督促餐饮服务企业将餐厨垃圾交给取得许可的企业收运和处置;指导餐饮行业协会制定作业规范,引导餐饮服务企业诚信经营、规范经营、绿色经营。

公安机关 加强对餐厨垃圾收运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并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相关检查。

教育、公安、住建、文广旅、卫健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加强对旅游景区(点)宾馆、饭店、餐馆等经营者和学校、医院、单位食堂的监督管理,督促所产生的餐厨垃圾按照本办法规定收集、运输和处置。

第八条(行业自律)我市各级餐饮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参与制定有关标准,规范行业行为,将餐厨垃圾的管理工作纳入餐饮企业等级评定范围。

第九条(服务委托)由餐厨垃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据“因地制宜、工艺完善、先进科学、环保安全”的原则,选择具备相关从业资质和能力的单位从事餐厨垃圾收运、处置活动。

第十条 (收运与处置服务费用)餐厨垃圾收运、处置应根据国家政策或行业规范实行有偿服务。

服务费用初始标准以及调价机制等由行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发改等相关部门审核,报请市政府同意后执行。适时按照“谁产废、谁付费”的原则,逐步过渡为餐厨垃圾产生单位缴纳餐厨垃圾收运、处置服务费。

第十一条(政策扶持)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落实税收优惠、资金补贴等惠民政策,鼓励和支持餐厨垃圾处置资源化利用产品的推广与应用。

第十二条(餐厨垃圾产生单位义务)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与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收运、处置服务企业签署餐厨垃圾收运与处置服务协议,并自签订之日起10日内向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将餐厨垃圾分类收集,使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专用容器存放,保证其中生活垃圾含量(杂质)小于等于10%,禁止将玻璃、废纸、塑料、金属、餐具、酒水饮料容器、桌布、建筑垃圾、瓷器、过期(失效)医药物品及各类危险、有毒有害物品混入餐厨垃圾,并保持存放容器外观整洁、密闭;

(三)将餐厨垃圾在产生后的24小时内,在固定的地点交给合法合规的餐厨垃圾收运单位;

(四)法律、法规、规章作出的其他规定。

第十三条(收运单位条件)申请从事餐厨垃圾收运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企业注册经营范围应包含餐厨垃圾收运且在有效期内;

(二)配备5辆以上的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餐厨垃圾专用密闭运输车辆,车辆统一标识并安装使用信息管理系统等相关设备;

(三)在企业注册地市级行政区域内自有或者租借期限为3年以上,且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

(四)具有健全的车辆管理、财务管理、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生产管理制度;

(五)具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应急管理制度;

(六)车辆驾驶人员取得相应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七)配备专职安全、环保管理人员;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处置单位条件)申请从事餐厨垃圾处置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餐厨垃圾处理设施规划建设应当符合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发展规划;

(二)企业注册经营范围应包含餐厨垃圾处置且在有效期内;

(三)餐厨垃圾处置工艺和技术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

(四)具有健全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生产管理制度;具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应急管理制度;

(五)具有餐厨垃圾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的处理方案或技术措施,且达到国家或行业规范标准;

(六)配备专职安全、环保管理人员;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收运要求)开展餐厨垃圾收运工作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一)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环保政策及相关管理部门的要求,开展餐厨垃圾收运工作;

(二)接受和配合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配备合格的管理、技术及操作人员。制定餐厨垃圾收运工作实施方案;设备维护维修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安全生产、计量统计、客服、人员教育培训等管理制度;餐厨垃圾收运应急预案等,报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严格执行,保证设备设施安全、可靠、稳定运行;

(四)与餐厨垃圾产生单位签订服务协议,并自签订之日起10日内向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五)为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提供符合国家、行业标准的餐厨垃圾专用收集容器,可酌情收取使用押金;

(六)采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技术规范的餐厨垃圾专用密闭运输车辆收运餐厨垃圾,统一标识并安装使用信息管理系统等相关设备。在实行对机动车按车辆类型、号牌尾数限制、禁止通行和停放的时段、路段、区域,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可上道路行驶或临时停靠;

(七)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规范,每日(含节假日及法定节假日)至少到产生单位收运一次餐厨垃圾,双方工作人员现场确认餐厨垃圾质量、桶数,并规范填写收运台账

(八)不得混合收集、运输其他生活垃圾,不得添加与餐厨垃圾无关的任何物质;

(九)实行密闭化运输,运输过程中不得随意倾倒、遗撒、丢弃餐厨垃圾,并保持收运设备和工具完好、整洁、卫生,将收运的餐厨垃圾全部及时运送至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或批准的单位处置;

(十)如发生安全、环保污染事故,以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文件作为处罚依据,并按要求、时限进行整改;

(十一)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停业、歇业或停产检修,因不可抗力无法继续运营的情况除外。计划性停产检修、维护须提前5个工作日向行政主管部门报备,并落实保障及时收运餐厨废垃圾的措施。突发性故障(事件)应及时书面报告;

(十二)协助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接受行政主管部门安排的政府公益性指令;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作出的其他规定。

第十六条(处置要求)开展餐厨垃圾处置工作需遵守包括但不局限于以下要求:

(一)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环保政策及相关管理部门的要求,开展餐厨垃圾处置工作;

(二)接受和配合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配备合格的管理、技术及操作人员。制定餐厨垃圾处置工作实施方案;设备维护维修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安全生产、计量统计、客服、人员教育培训等管理制度;餐厨垃圾处置应急预案等,报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严格执行,保证设备设施安全、可靠、稳定运行;

(四)与餐厨垃圾产生单位签订服务协议,并自签订之日起10日内向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五)未经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允许,不得私自接收处置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或批准的单位、个人运送的餐厨垃圾;

(六)配备餐厨垃圾无害化处置设施、设备,并保证其运行良好,环境整洁。工艺和技术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行业技术规范;

(七)处置餐厨垃圾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的处理必须达到国家或行业排放标准、要求,杜绝二次污染,并按规定安装使用信息管理系统等相关设备设施;

(八)生产、销售餐厨垃圾处置资源化利用产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用途,对不能进行资源化利用的餐厨垃圾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

(九)负责管理、维护和校准餐厨垃圾计量器具,确保其运行正常、计量准确。并按国家相关行业规定,定期对计量器具进行校准,并制定计量设备不能正常运作的应急预案,若发现任何计量器具不准确,应尽快修理或更换;

(十)在处置餐厨垃圾过程中,若需使用有毒有害、易制毒化工原料,应制定相应采购、存储、使用管理制度,并提前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同时建立有毒有害、易制毒化工原料储存、使用台账;

(十一)按要求组织环境监测,监测结果以生态环境部门或法定第三方环境监测机构出据的监测报告为依据;如发生安全、环保污染事故,以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文件作为处罚依据,并按要求、时限进行整改;

(十二)协助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接受行政主管部门安排的政府公益性指令;

(十三)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停业、歇业或停产检修,因不可抗力无法继续运营的情况除外。计划性停产检修、维护须提前5个工作日向行政主管部门报备,并落实保障及时处置餐厨废垃圾的措施。突发性故障(事件)应及时书面报告;

(十四)法律、法规、规章作出的其他规定。

第十七条(台账制度)餐厨垃圾产生、收运、处置单位应当建立详实的工作台账,真实、完整记录餐厨垃圾的来源、数量、处理方法、产品流向、运行数据等。

台账资料应当保存三年以上,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相关单位建立台账和台账记录情况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行政执法)

(一)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完善监督管理体系,建立并落实对非法收集、处理、销售、使用餐厨垃圾行为的长效查处机制。会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建立执法信息共享机制,必要时实施联动执法。

(二)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和检查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1、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

2、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或书面解释;

3、进入现场开展检查;查没、查扣未取得收运、处置委托服务协议的单位和个人收运、处置的餐厨垃圾并无偿交由取得收运、处置委托服务协议的单位进行收运、处置;

4、责令有关单位或个人改正违法、违规行为。

(三)被检查的单位或个人应当积极支持、配合接受监督检查并提供方便,如实反映情况,提供与检查内容有关的资料,不得弄虚作假或者隐瞒事实,不得拒绝或者阻挠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十九条(信用管理)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餐厨垃圾产生、收运、处置单位实行信用监管,按照规定将行政检查等有关情况纳入信用记录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投诉举报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接受公众对餐厨垃圾产生、收运、处置违法活动的投诉和举报。

受理机关应当在接到投诉和举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和举报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投诉人或者举报人。

第二十一条(违法责任)以餐厨垃圾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将废弃食用油脂直接或者经加工后作为食用油脂销售,或者餐饮服务经营者购买、使用以餐厨垃圾为原料加工的食用油的违法行为,由市场监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垃圾喂养畜禽的,由农业农村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按照相关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产生单位违法处罚)对餐厨垃圾产生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按规定将餐厨垃圾分类收集、未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或规范的专用容器、未密闭存放或者在餐厨垃圾中混入其它非餐厨垃圾存放的,餐厨垃圾收运单位有权拒收;情节严重的,由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将餐厨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与其它垃圾违规处理的,由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将餐厨垃圾交由非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或批准的单位、个人收运、处置,由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三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四)将餐厨垃圾与其他垃圾混倒或者排入雨(污)水管道、河道、湖泊、水库、沟渠、厕所等,或以其它方式随意倾倒的,由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收运单位违法处罚)对餐厨垃圾收运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收运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或停产检修的,由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收运单位在收运餐厨垃圾的过程中,未按规定的时限完成收运、沿途丢弃或遗洒、违规倾倒餐厨垃圾的,由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三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三)收运单位将餐厨垃圾交由非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或批准的单位、个人处置的,由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四)收运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台账、台账内容弄虚作假的,由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二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五)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餐厨垃圾收运的单位或个人,由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查没、查扣违规收运和已进行处理的餐厨垃圾,并可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处置单位违法处罚)对餐厨垃圾处置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处置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或停产检修的,由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处置单位接收处置非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或批准的单位、个人的餐厨垃圾,可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查没、查扣的餐厨垃圾除外;

(三)处置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台账、台账内容弄虚作假的,由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并可处二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四)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餐厨垃圾处置的单位或个人,由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查没、查扣违规收运和已进行处理的餐厨垃圾,并可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其他违规、违法处罚)

(一)餐厨垃圾收运、处置单位的其他违规、违法行为的处罚可按照服务考核细则执行;

(二)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责任追究)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餐厨垃圾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办法发布)本办法自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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