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意见征集
德阳市司法局关于公开征求《德阳市三星堆遗址保护条例(草案)》修改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21-02-23 来源:德阳市政府 浏览次数: 字体大小:A+ A- 打印

为了加强三星堆遗址的保护管理,传承弘扬中华民族优秀历史文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由起草单位草拟了《德阳市三星堆遗址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按照《德阳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的要求,现将《条例》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各单位、组织和公民均可于2021326日前按以下方式反馈意见和建议。

联系方式:

1.信函请寄至:德阳市司法局立法科,邮编:618000

2.传真:0838-2901492

3.电子邮箱:scdylifa@163.com

附件:《德阳市三星堆遗址保护条例(草案)》

                                          德阳市司法局

                                           2021223

附件

德阳市三星堆遗址保护条例(草案)

  第一条【制定依据】

为加强三星堆遗址的保护管理,传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德阳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三星堆遗址的保护、管理、研究和利用。

本条例所称三星堆遗址,是指位于本市广汉市境内的经国务院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三星堆文化遗址。

  第三条【保护原则】

三星堆遗址的保护和管理,应当遵循“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保障遗址本体及其环境安全,确保遗址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四条【管理体系】

德阳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德阳市人民政府设立广汉三星堆博物馆景区管委会(以下简称三星堆景区管委会),作为三星堆遗址专门保护管理机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三星堆遗址保护、管理、研究和利用。

广汉市人民政府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做好三星堆遗址保护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德阳市、广汉市人民政府文物、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文化旅游、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三星堆遗址保护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三星堆遗址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协助做好与三星堆遗址保护、管理及利用有关的工作。鼓励三星堆遗址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将三星堆遗址的保护纳入村规民约。

  第五条机构职责

三星堆景区管委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具体组织实施三星堆遗址保护规划;

(二)组织编制与三星堆遗址保护有关的各类专项规划;

(三)对涉及三星堆遗址的规划建设项目提出意见;

(四)协助做好三星堆遗址考古工作;

(五)组织三星堆遗址内出土文物的征集、收藏和宣传展示工作,开展有关学术研究和交流工作;

(六)组织实施三星堆遗址本体保护、展示及其环境整治;

(七)负责三星堆遗址的日常监测、保护和管理;

(八)其他与三星堆遗址保护、管理、研究和利用有关的工作。

  第六条纳入规划

德阳市、广汉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三星堆遗址的保护管理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七条【资金保障】

德阳市、广汉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三星堆遗址保护和管理经费分别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依法加强财政和审计监督。

鼓励通过与社会资本合作、设立保护基金、接受社会捐赠或者国际援助等方式筹集三星堆遗址保护和管理资金。

  第八条保护权力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三星堆遗址的义务,对损毁、危及三星堆遗址及其保护、展示设施的行为,都有权劝阻、举报。

  第九条【保护奖励】

德阳市、广汉市人民政府对在三星堆遗址保护管理、科学研究、展示利用、推广宣传等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或者个人,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条【保护区划】

三星堆遗址保护区划包括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三星堆遗址保护范围划分为重点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

三星堆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具体范围、四至界限由省人民政府依法划定并公布。

广汉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设置三星堆遗址保护标志和界桩。

三星堆遗址的保护区划,可以根据新的考古成果,按照有关规定修改、报批和公布。

  第十一条【规划保护】

三星堆遗址的保护和管理,实行规划保护制度。三星堆遗址保护规划是三星堆遗址保护、管理和利用的依据。

三星堆遗址保护规划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编制并公布施行。

三星堆遗址保护规划经公布施行后,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二条【规划衔接】

三星堆遗址保护规划应当纳入本地城乡建设发展规划,并与不可移动文物保护专项规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等专项规划相衔接。

德阳市、广汉市人民政府编制本行政区域国土空间规划,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三星堆遗址保护的需要,确定三星堆遗址的空间管控内容和保护措施,并纳入规划。

  第十三条【保护对象】

三星堆遗址的保护对象包括:

(一)三星堆古城内、外城以及城址外相关遗址;

(二)城墙、祭祀坑、建筑基址、道路、古河道、墓葬、窑址、作坊等遗迹;

(三)青铜器、金器、玉石器、陶器、骨角器、漆木器、纺织品等遗物;

(四)构成三星堆遗址历史风貌所必须的自然、生态、地理环境;

(五)三星堆遗址保护区划内的其他应当依法保护的文物。

  第十四条【禁止行为】

在三星堆遗址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文物本体上刻划、涂污、张贴、攀爬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文物、危害遗址安全;

(二)擅自移动、拆除或者污损破坏标志说明、界桩等保护设施和绿化、游道、景点说明牌等展示设施;

(三)种植、耕作不符合三星堆遗址保护规划要求、危害地下文物安全的植物、作物;

(四)违反三星堆遗址保护规划,擅自进行打井、挖塘、挖砂、挖洞、挖渠、取土、烧砖、垦荒、深翻土地、平整土丘、建坟修墓立碑以及其他可能改变遗址环境、地形地貌的活动;

(五)未经许可调查、勘探、发掘遗址,或者擅自采集文物标本;

(六)发现文物后藏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

(七)新建、改建、扩建与遗址保护、利用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

(八)建设危害文物安全或者破坏遗址环境风貌的农业设施;

(九)设立高压线塔、通讯铁塔、户外广告;

(十)违规建设歪曲、损害遗址真实性的各类人造景观、景点。

  第十五条【保护范围

在三星堆遗址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与遗址保护、利用无关的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但是,因特殊情况需要在三星堆遗址保护范围内进行与遗址保护、利用无关的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三星堆遗址的安全,并依法办理许可手续。

在三星堆遗址保护范围内,已有的与遗址保护、利用无关,且对三星堆遗址安全及环境风貌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建筑物、构筑物,由广汉市人民政府按照三星堆遗址保护规划的要求,根据考古和保护、展示需要,责令限期治理或者依法拆迁。

在三星堆遗址保护范围内,农居的建筑风格、高度等,应当符合三星堆遗址保护规划的要求。

广汉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三星堆遗址保护规划,制定相应的引导性政策,调控保护范围的人口密度,达到三星堆遗址生态环境容量的合理标准,满足文物保护的要求。

  第十六条【建控地带】

在三星堆遗址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危及遗址安全的设施,不得修建形式、高度、体量、色调等与遗址环境风貌不相协调、不符合三星堆遗址保护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三星堆遗址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项目,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在作出行政许可前,应当征求三星堆景区管委会的意见。

在三星堆遗址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请省文物主管部门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进行考古调查、勘探。

在三星堆遗址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其设计方案应当依法履行报批手续。

对三星堆遗址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发现的三星堆文化遗址和其他文物古迹,三星堆景区管委会应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上报上级文物主管部门;经评估与三星堆遗址直接关联的重要三星堆文化遗址,应当列入三星堆遗址的保护范围,并对保护规划作相应调整。

  第十七条【韧性空间】

德阳市、广汉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三星堆遗址及其周边区域主体功能区定位、资源环境承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在三星堆遗址建设控制地带以外划出一定的区域,实行相应环境准入标准,进行统一规划建设,用于缓解遗址保护范围内生产、生活压力,合理发掘利用遗址资源禀赋,推进川渝地区文化产业和区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第十八条【环境改善】

德阳市、广汉市人民政府应当做好三星堆遗址保护范围内的环境整治、民生改善相关工作。

广汉市人民政府水利、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征求三星堆景区管委会关于遗址保护的意见建议,做好三星堆遗址防震减灾、防洪排涝、环境监测以及污染防治等相关工作;在不危害遗址及文物安全的前提下,适时对湔江(鸭子河)、马牧河进行清淤疏浚,维护河道沿岸生态景观与自然风貌。

三星堆遗址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组织配合相关工作;广汉市目标督查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适时开展专项督查督办。

  第十九条【监测报告】

三星堆景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对三星堆遗址的日常监测,形成记录档案,妥善保管,提出日常监测报告,并定期向上级文物主管部门报告。

鼓励使用先进科学技术手段,开展多学科、多部门合作监测。

  第二十条【群众组织】

三星堆景区管委会可以设立群众性文物保护组织或者确定文物保护员,协助三星堆景区管委会开展遗址保护工作,并给予指导和支持。

  第二十一条【保护支持】

三星堆景区管委会应当组建由多学科、多领域专家参与的专家顾问委员会,进行遗址保护规划修订、建设方案制定以及决定与遗址保护有关的其他重大事项时,应当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

鼓励通过政府购买社会服务、设置公益岗位、招募志愿者等方式增强三星堆遗址保护力量。

  第二十二条【应急预案】

三星堆景区管委会应当会同广汉市人民政府制定三星堆遗址保护应急预案,就遗址保护范围内发生危及遗址安全和文物保护工作秩序,或者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等事件时所应采取的措施制定执行规范、操作规程,组织开展日常协作演练。

广汉市人民政府、三星堆景区管委会在发生突发事件、自然灾害,或者发现三星堆遗址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处置措施,并同时向德阳市人民政府和上级文物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发现报告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在三星堆遗址内发现文物或者其他遗存,应当保护好现场,并立即报告文物主管部门或者三星堆景区管委会。

  第二十四条【考古发掘】

三星堆遗址考古发掘应当按照文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由具有考古发掘资质的考古专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田野考古规程实施。考古专业单位在编制三星堆遗址考古工作规划时,应当征求三星堆景区管委会意见。

  第二十五条考古发掘

依法从事文物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的机构和单位在三星堆遗址考古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向德阳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三星堆景区管委会提供调查、勘探、发掘情况报告、出土文物清单和保护意见。

  第二十六条【收藏展示】

四川广汉三星堆博物馆是三星堆遗址出土文物的收藏单位和三星堆遗址价值、内涵的展示场所。三星堆博物馆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收藏三星堆遗址出土文物。

除需特殊保护外,三星堆遗址出土文物应当及时向社会公众展示。

  第二十七条【创新融合】

德阳市、广汉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三星堆景区管委会应当开展三星堆遗址价值和内涵的诠释、展示与教育、宣传,增强社会公众的历史认同感。

三星堆景区管委会应当加强与地方机构编制、科技、财政、教育、经济信息等部门的沟通,鼓励开展文物修复、科技保护及三星堆文化、古蜀文明学术研究,相关研究基地依法依规享受科研机构创新奖励和激励政策,逐步构筑具有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三星堆考古学,增强三星堆文化、古蜀文明学术研究在国际考古、历史学界、文化领域的影响力、话语权。

鼓励三星堆景区管委会、地方院校、科研机构等单位开展文物修复、联合攻关、人才引进等合作交流,加强自然科学、工程技术和人文社会科学的交叉融合,探索建立跨学科、跨领域、跨行业、跨部门的三星堆遗址保护协同创新机制。

鼓励利用三星堆遗址和出土文物开展文化交流、成果出版、文艺作品创作展演及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开发文化创意产品及其周边衍生产品。合理利用三星堆遗址资源,在确保遗址安全的前提下,适度发展遗址特色文化和旅游产业,促进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

  第二十八条【协同机制】

广汉市人民政府履行三星堆遗址保护属地责任,应当将遗址安全纳入基层社会治理、网格化管理体系。

广汉市人民政府文化旅游、公安、城市管理、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督、水利、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当通过联席会议、协同巡查、联合执法、派驻机构等方式,开展三星堆遗址保护、利用违法行为查处、文物安全防控相关工作;派驻的有关机构人员应当配合三星堆景区管委会的指挥调度。

鼓励通过将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纳入公益诉讼等方式,建立线索移送、信息共享、调查取证、专业支持、联合督办等协同措施,加强三星堆遗址属地司法机关与相关行政部门协作配合,共同构筑遗址保护长效机制。

  第二十九条【兜底条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三星堆景区管委会依法处理:

(一)违反第二项规定的,由三星堆景区管委会要求限期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三项规定的,由文物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四项规定的,由文物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五项规定的,由文物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八项规定的,由文物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第九项规定的,由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拆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七)违反第十项规定的,由文物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

  第三十一条【依法处分】

有关行政机关、三星堆景区管委会及其工作人员在遗址保护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制止与三星堆遗址保护无关的建设活动的;

(二)未依照三星堆遗址保护规划实施遗址保护的;

(三)在三星堆遗址保护范围内违规批准宅基地或者建设项目的;

(四)在三星堆遗址保护范围内违规审批举办活动、拍摄影视作品或者其他经营活动的;

(五)对检举、控告破坏三星堆遗址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受理或者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对三星堆遗址安全造成严重威胁或者不良后果的;

(七)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第三十二条【授权规定】

德阳市、广汉市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本条例制定相应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生效时间】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我要参与

您好!提交意见前请前往一体化实名登录!
姓       名: *
邮       箱: *
联系电话: *
验 证 码 : *
意见内容:

意见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