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维权的平凡卫士——记四川省“记一等功公务员”周传申

周传申,广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股股长。从事消费纠纷调解工作以来,指导和参与调解消费纠纷5980余件,解答法律咨询12790人/次,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1350余万元,得到了上级党委、政府和群众的肯定。他2014年被中国消费者协会评为“全国消协组织消费维权先进工作者”;2017年,被中国消费者协会评为“全国消协组织消费维权先进个人”;2019年9月26日,获四川省“记一等功公务员”荣誉。

牢记宗旨,维权一丝不苟

在消费维权上,周传申坚持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为宗旨,恪守“事无大小,有诉必理;人无亲疏,有求必应”的工作准则,践行自身信念,实现人生价值。

对于消费维权,在一些人眼里是赔钱费工夫的活儿。处理消费者投诉,不但不收一分钱,还要付出不少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然而,周传申却不这么认为,他常说:“办好消费者投诉就是为老百姓维权,维权就是为老百姓办实事,消费者是谁?是老百姓。老百姓是谁?是人民。因此,要做就一定要做到最好,这才叫为人民服务。”他是这么说的,也是这么做的。无论老少,无论事情大小,无论路途远近,不管谁来投诉,只要来到消保股办公室,周传申都会立即放下手中的工作,热情接待每一位来访的消费者,仔细聆听每一位消费者的诉说,并如实做好记录。小到几块钱的纠纷,大到上百万元的投诉,都一视同仁,认真对待,不厌其烦地调解,力求公正处理,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敢于碰硬,维权不打折扣

2017年4月23日,消费者余岚前来投诉,反映2016年10月29日与广汉市某财富广场签订商品房认购书,支付30万元定金,因合同条款纠纷未如期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房产商以此为由认定其违约,不退还定金。接到投诉后,周传申和同事立即约谈双方当事人,组织开展调解。由于双方分歧较大,意见对立,情绪激动,调解一度无法进行。

面对僵局,周传申来来回回奔走于单位、财富广场销售处、公司驻地了解详情,并进行现场取证。为了帮助消费者维权,他放弃休息时间,找来涉及商品房买卖的法律文书,潜心研读,反复琢磨。事在人为,终有所获。最终,周传申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找到了三点不符合消费者意愿的问题。随后,反复约谈销售方,强力为消费者撑腰,要求退还已收的30万元房款。经过半年多的走访约谈,销售方解除了对消费者余岚的违约责任认定,于6月10日将30万元购房款全额退还消费者,一场为期半年多的房产购置纠纷终于得到妥善解决。

心系弱者,维权充满情怀

2018年1月,广汉市北外乡桅杆村2组村民周家强驾驶摩托车追尾造成事故,致使本人身亡。在追偿保险理赔中,因自身负事故主要责任和摩托车行驶证过期未年检等原因,被保险公司拒绝赔付。其遗孀罗文华因丧夫后家境困难,于4月9日怀着试试看的心态来到广汉市消委会,表达了寻求救助的愿望。

周传申和同事了解情况后,对罗文华的遭遇非常同情,立即展开调查取证。历经3个月的奔波,辗转于交警大队、保险公司等相关机构,摆事实、讲道理,完善各类资料、手续,终于在7月17日将保险公司支付死者的15.3万元保险赔偿金交到了罗文华手中。事后,当周传申接过那面写有“热情服务,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锦旗时,他谦虚地说:“我只是做了该做的事。”

宣传消法,唤醒维权意识

工作中,周传申深切地感受到,相对于经营者,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要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首先要唤醒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多年来,他组织各类宣讲、培训达1000余次,发放各类消费维权资料上万份,旨在使维权意识不断深入人心,维权行为合乎法律法规。不仅如此,他还带领消保股的同事开拓创新,在社区、景区、车站、商场、乡村共建立70个消费维权服务站,并在广汉市“保保节”、“3·15”消费者权益日、法制宣传日期间,走进商场、企业、学校、医院、村社,采用群众听得懂的语言、乐意听的方式,广泛宣传消法,让消费者知事明理,崇尚法治。一路走来,周传申成了宣传消法的红人。(德组宣 记者姚金帮)

责任编辑:吴必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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