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小区业主大会职责的必要性——《德阳市物业管理条例》解读(4)

业主大会是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自治的最高决策机构,对物业管理活动中的重大事项具有最高决策权,其决议反映全体业主的意志,并代表全体业主对所在小区的物业管理实施监督,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业主大会的决定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因此,《德阳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对小区业主大会的职责明确规定:(一)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二)选举、更换或者罢免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工作;(三)确定物业管理方式,选聘、续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四)依法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并监督实施;(五)制定、修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管理、使用、经营等方面的规程;(六)改变或者撤销业主委员会作出的与业主大会决定相抵触的决议、决定;(七)依法改建、重建共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或者改变共用部分的用途;(八)决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筹集、管理、使用以及业主委员会委员补贴的经费来源、标准;(九)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的其他事项。(记者徐皓)

责任编辑:吴必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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