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的必要——《德阳市物业管理条例》解读(2)

目前物业管理发展总体呈现出“起步晚、膨胀快、问题多、欠规范”的特点。为规范物业管理,提高服务水平,落实部门工作责任,充分发挥各部门综合协调的管理职能,明确解决物业管理问题的工作程序和工作方式,及时协调解决实施物业管理过程中出现的矛盾纠纷,需要建立一个社区联动、齐抓共管、能够及时弥补法律缺陷的新机制。因此,《德阳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居(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代表、专业经营单位等有关方面参加,协调处理业主大会设立、业主委员会选举和换届、物业服务企业交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以及其他重大物业管理纠纷。

物业管理联席会议主要协调各成员单位履行管理服务职责,解决管理服务中出现的问题,主要问题包括:业主委员会不依法履职问题、业主委员会换届过程中的问题、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提前终止物业服务合同的问题、物业服务企业在退出和交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需要协调解决的其他物业管理问题。(记者徐皓)

责任编辑:吴必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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