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将依法严查违规和不文明养犬 最高可处1000元罚款

为助力文明城市创建,我市警方将对违规养犬和不文明养犬行为依法进行严肃查处,最高可对责任人处以 1000 元罚款。

据我市警方相关负责人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德阳市狂犬病防控和犬只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城市(城镇)、近郊区、工矿区、游览区、港口、码头、车站、机场为犬类限养区。

限养区实行养犬登记证制度,未经当地公安机关审核准予登记,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饲养犬只。限养区准许饲养犬只,其成年犬体高不超过35厘米,其品种限于北京犬、西施犬、西藏猎犬、西藏小猎犬、拉萨犬、博美犬、巴哥犬、日本仲、丝毛黄、日本黄犬、吉娃娃、卷毛比熊犬、马尔吉斯犬、约克厦黄犬、贵妇犬(玩具型)、蝴蝶犬、中国冠毛犬、骑士查理王犬、布鲁塞尔犬、腊肠犬、西高地白更犬、丹西—西蒙特更犬、狮子犬、叭儿犬。

据了解,根据相关规定,养犬人应当携带居民身份证、《犬只免疫证》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登记条件由公安派出所发给《养犬登记证》后,方可饲养犬只。养犬人应当对犬只拴养或者圈养,妥善管理犬只。犬吠影响他人正常生活时,养犬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携带犬只外出时不得敞放,为犬只束牵引绳,牵引绳长度不得超过2 米,并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引,主动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等,乘坐电梯时应当采取怀抱或者为犬只戴嘴套等措施。

未经审核准予饲养犬只、未按规定拴养或圈养犬只、非法带犬进入公共场所,由县(市、区)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处以100元以上至1000元以下罚款。饲养犬只不按规定到当地畜禽防疫机构进行登记、免疫和定期检测,责令责任人限期履行;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履行的,由责任人居住地公安机关处以每只犬20元至100元罚款,并限期办理登记、免疫、检测手续。(记者 张嵘)

责任编辑:吴必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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