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通知
索  引  号: 510600-2024-011386
公文种类:通知
发布机构:德阳市政府
成文日期: 2024-03-29
发布日期: 2024-04-01
文       号:德府规〔2024〕2号
有  效  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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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重点产业功能区,市级各部门:

现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德阳市人民政府

2024年3月29日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持续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和关爱服务体系,促进残疾人事业全面发展,进一步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康复救助制度

第二条 残联及教育、民政、财政、卫健、医保等部门(单位)根据职责,共同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相关工作。

第二章 康复救助对象和条件

第三条 康复救助年龄计算节点为申请康复救助年度的1月1日。救助对象和条件如下。

(一)0—6岁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

1.具有德阳市户籍。

2.持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未办证疑似残疾儿童提供医学诊断证明书。

3.经评估具备康复指征(手术适应指征),有康复需求和康复意愿。

(二)7—14岁肢体(脑瘫)残疾儿童、孤独症儿童和在非特殊教育学校随班就读的听力残疾儿童

1.具有德阳市户籍。

2.持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3.经评估具备康复指征(手术适应指征),有康复需求和康复意愿。

4.在非特殊教育学校随班就读的听力残疾儿童提供学籍证明。

第四条 医学诊断证明书应由县级以上残疾等级评定机构或三级以上资质医院出具。在诊断描述中须明确建议康复的残疾类别。用于审核的医学诊断证明书开具时间距申请日应不超过2年。

第五条 有条件的区(市、县)可进一步扩大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年龄范围、放宽康复救助条件、扩充康复救助内容、提高康复救助标准。

第三章 康复救助内容、标准

第六条 根据残疾儿童个体的不同情况,由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服务机构(以下称“定点服务机构”)有针对性地开展以减轻功能障碍、改善功能状况、增强生活自理和社会参与能力为主要目的的手术、辅助器具适配和康复训练等康复救助。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行限额救助。康复救助金额按照在最高救助标准内据实结算的原则,由县级残联根据实际发生费用审核确定。

第七条 手术救助内容和标准。

(一)人工耳蜗植入手术

1.术前检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听力残疾儿童,按规定享受资助参保待遇,术前检查费用按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保障制度范围

2.手术。经省听力语言康复中心及省残联认定的四川省人工耳蜗植入手术定点机构评估符合要求,纳入国家人工耳蜗救助项目的,免费配置基本型人工电子耳蜗1台,按项目规定免除相关费用。

需自费植入人工耳蜗的,可一次性补助人工耳蜗植入费用(包括人工耳蜗设备、手术及术后开机、调机费用),救助限额为80000元/人。

在救助年龄内,每名儿童仅可享受一次自费植入救助。已纳入国家人工耳蜗救助项目的,可申请自费植入人工耳蜗补助。

3.处理器升级。已植入人工耳蜗的听力残疾儿童可申请处理器(外机)升级救助一次,救助限额为10000元/人。

(二)肢体矫治手术

1.肢体矫治手术指先天性马蹄内翻足等足畸形、上下肢畸形;先天性髋关节、膝关节等关节脱位小儿麻痹后遗症、脊膜膨出后遗症脑瘫或脑损伤等导致严重痉挛、肌腱挛缩、关节畸形及脱位;脊柱裂等导致的下肢畸形矫治手术。

2.肢体矫治手术救助费用指手术费、术后院内康复训练费。术后院内康复训练费是指在手术后即刻在手术同一医院开始,在出院前进行康复训练产生的费用。

3.肢体矫治手术救助限额为30000元/人/

4.每名肢体残疾儿童在救助年龄内可救助2次。

第八条 康复训练救助内容和标准。

接受手术救助的残疾儿童,出院后经评估符合条件的须按规定接受康复训练。救助年龄内的残疾儿童,自申请日起算,一个康复周期(12个月)内康复训练救助金额不得超过最高限额。

(一)视力残疾儿童

1.为低视力儿童提供视觉基本技能训练

救助标准06岁每个康复周期康复训练时间应不少于10个月,救助限额为10000元/人/年

2.为盲童提供定向技能及行走训练、社会适应能力训练

救助标准06岁每个康复周期康复训练时间应不少于5个月,救助限额为5000元/人/年在救助年龄内,每名儿童可救助3

(二)听力、言语、肢体、智力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

按残疾类别和需求,为听力、言语、肢体、智力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提供日常生活能力、体能、社会适应能力、认知、沟通和社交能力等训练。

救助标准每个康复周期康复训练时间应不少于10个月。

06岁救助限额为20000元/人/年714救助限额为10000元/人/年,其中,7—12岁肢体(脑瘫)残疾儿童和在非特殊教育学校随班就读的听力残疾儿童救助限额为20000元/人/年

第九条 残疾儿童每周康复训练时长应符合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团体标准要求。进入普校(幼)就读的儿童凭学籍证明(入园证明)可申请非全日制康复训练,每周康复训练时长按非全日制康复训练要求执行。因不可抗力未达康复训练最低时长要求的,康复训练救助金额按实际训练时间结算。

第十条 辅助器具适配内容和标准。

按照最新的《残疾人基本辅助器具指导目录》为残疾儿童适配基本型辅助器具。多重残疾儿童已申请并获得适配的在使用年限内的辅助器具,总件数不超过3件,其他类别残疾儿童总件数不超过2件。

(一)假肢、矫形器

1.经评估需适配假肢、矫形器的肢体残疾儿童,可根据评估结果申请适配假肢、矫形器。其中,两肢残缺的残疾儿童可一次性申请2具假肢,按2件计;装配矫形器的残疾儿童根据评估结果可一次性申请左右2具矫形器,按2件计。

2.假肢和矫形器救助费用指:零部件及材料费用,诊断评估、制作和适应性训练费用。适配踝足矫形器、足矫形器、矫形鞋、腕手矫形器,救助限额为1500元/例;适配膝部矫形器、膝踝足矫形器、脊柱矫形器等,救助限额为5000元/例;适配假肢,救助限额为10000元/例。

3.使用年限。假肢为1年。矫形器:0—6岁为0.5年,7—14岁为1年。

(二)助听器

1.经评估符合助听器佩戴条件的听力残疾儿童,可申请适配2台助听器(已接受单侧人工耳蜗植入手术的听力残疾儿童,可申请适配1台助听器)。适配2台助听器的,按2件计。

2.助听器救助费用指:助听器购置费,助听器适配服务、耳模制作、电池购置及调试服务费。救助限额为5000元/台。

3.使用年限:3年。

(三)除假肢、矫形器、助听器以外的其他类基本型辅助器具

1.除假肢、矫形器、助听器以外的其他类基本型辅助器具救助限额为5000元/件。重复申请同种其他类基本型辅助器具的(指在最新版《残疾人基本辅助器具指导目录》中名称相同),不予救助。

2.使用年限:3年。

十一条 对于具有德阳市户籍,且当年医疗机构筛查诊断为残疾的新生活产儿家庭,按照规定给予一次性筛查诊断补贴300元。具体申请流程由县级残联商同级卫生健康部门确定

十二条 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可按规定在相应救助周期内同时享受同一残疾类别的相应手术、康复训练、辅具适配等康复救助。

同一年度内,接受康复训练救助的残疾儿童最多可申请更换一次定点服务机构多重残疾儿童原则上只能就一个残疾类别申请康复救助,可根据医学诊断证明书申请更换一次康复救助类别。

十三条 有条件的地区可为本地接受康复救助残疾儿童提供生活、交通等补助

第四章 康复救助流程

十四条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残疾儿童家长(监护人按照救助对象和条件要求,持相关申请材料向残疾儿童户籍所在地县级残联申请办理家长(监护人)可委托他人、社会组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等代为申请,代理人持代理人本人身份证明,提供家长(监护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一个家庭有多名残疾儿童的,可以按康复救助制度规定分别申请相应康复救助。

(二)审核。县级残联应安排专人受理申请并在7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经审核符合救助条件的,由家长(监护人)自主选择定点服务机构接受康复救助;经审核不符合救助条件或需要补充资料的,及时向申请人反馈。必要时,县级残联可进一步组织评估,依据相关专家或医疗机构评估意见明确审核意见。

家长(监护人)选定定点服务机构后,县级残联向定点服务机构开具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转介证明。

(三)救助。审核通过后,如无特殊原因,残疾儿童应于申请通过日起30日内到定点服务机构接受康复救助,超过期限的,原则上应重新进行申请。定点服务机构应与残疾儿童家长(监护人签署康复救助协议,明确双方责任、义务。

(四)结算。残疾儿童我市定点服务机构接受基本康复服务产生的费用,由定点服务机构提供康复服务档案、记录和有效票据,经县级残联审核同意后,机构与财政部门或残联直接结算。结算周期由县级残联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对已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政策范围或者其他救助项目的,应先行报销、救助后,再由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据实结算。

前往其他市(州)定点服务机构接受康复训练、适配辅具或手术等产生的自付费用,由县级残联审核后,商同级财政部门明确结算办法,在救助标准范围内给予救助。

鼓励各地探索先预付、后结算等灵活结算方式,加大对定点服务机构的扶持力度。

第十五条 结算中的有效票据,是指正规医疗票据原件或税务系统正规发票原件。对于部分确因基本医疗保险支付票据回收后不能提供原始发票的,凭医保部门出具的医疗支付结算材料给予救助。

第十六条 定点服务机构选择一般遵循就近就便原则。确需跨地区接受康复服务的,经户籍所在地县级残联同意后转介至其他地区定点服务机构接受康复服务。

县级残联审核同意在其他地区接受异地康复的,应当选择当地残联认定的定点服务机构接受康复服务

第五章 康复救助管理和监督

第十条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服务机构认定、管理与监督等按照省、市残联定点服务机构管理相关要求开展,严格落实准入、监管、退出动态管理机制。各地有关部门要加大残疾儿童康复机构的培育和扶持,积极推进教育、儿童福利、医疗、民办非企业等各类机构开展残疾儿童康复服务。

第十条 各级财政要会同审计等部门加强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发生挤占、挪用、套取等违法违规现象。

县级残联要同相关部门探索建立覆盖康复机构、从业人员和救助对象家庭的诚信评价和黑名单制度,将查实有伪造诊断证明或康复训练档案、开具虚假发票套取救助资金行为的各类机构、康复人员和残疾儿童监护人纳入黑名单。涉及违法犯罪的交由公安司法等相关部门处理。

十九条 各级残联、民政、卫健、医保等部门要做好政府其他救助政策和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有效衔接,加强残疾儿童数据比对和共享工作。

二十条 残联要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的组织实施,积极发挥组织协调和服务作用;准确掌握本地残疾儿童底数、康复需求、康复救助情况,及时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数据录入中国残联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综合管理系统;指导定点服务机构建立完善救助对象档案资料,做到“一人一档”

二十一条 残联及相关部门要通过发放政策告知书、入户走访、电话宣传等形式加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政策宣传讲解;卫健部门要指导、督促相关医疗卫生机构,围绕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对象、条件、标准、流程等内容,开展针对性宣传,提高残疾儿童家长(监护人政策知晓率

第六章 经费保障

二十二条 各区(市、县)、德阳经开区应根据残疾儿童数量、救助标准、工作保障等情况,科学测算救助资金和工作经费需求,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及相应工作经费纳入预算,做好兜底保障,确保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应救尽救。

德阳市儿童福利院内残疾儿童的康复救助费用由德阳市儿童福利院承担,列入部门预算安排。

二十三条 市级财政通过转移支付,对市辖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给予适当补助。

第七章 附则

二十四条 康复救助制度所称各类别残疾儿童均包括含有相应残疾类别的多重残疾儿童。

第二十五条 康复救助制度所称“不超过”“不低于”“不少于”“以上”均包含本数。

二十六条 各地应根据本康复救助制度结合当地实际完善本地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和配套措施

第二十七条 康复救助制度2024年5月4日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内根据中、省政策适时调整。《德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德府发〔2019〕2号)自本康复救助制度施行之日起废止。

责任编辑:李应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