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发挥行政复议公正高效、便民为民的制度优势和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23修订)》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之规定,现将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派出机构行政复议管辖事项通告如下。
一、对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局等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按照行政区划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复议案件,由其所在地人民政府管辖。
二、对市公安局直属分局等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复议案件,由市人民政府管辖;对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等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复议案件,由旌阳区人民政府管辖。此前,市人民政府已经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由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继续办理直至办结。
三、对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管所、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直属二大队、直属三大队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复议案件,由市人民政府管辖。
四、市、县两级司法行政部门作为本级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具体办理本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事项。
本通告自2024年2月18日起执行,《德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职责调整的通告》(德府发〔2022〕39号)同时废止。
德阳市人民政府
2024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