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实施第三批省级管理事项的决定
索  引  号: 510600-2020-007246
文  号: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41号
发布日期: 2020-10-12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信息来源:四川省人民政府网站
有效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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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0-10-12 来源:四川省人民政府网站 浏览次数: 字体大小:A+ A- 打印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

第341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实施第三批省级管理事项的决定》已经2020年9月21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省长 尹 力

2020年10月9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

关于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实施第三批省级管理事项的决定


  经研究,决定由省直有关部门(单位)下放或委托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天府新区成都管委会、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政府、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政府和中国(四川)自贸试验区川南临港片区管委会实施14项省级管理事项。下放事项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30日后生效,由承接主体实施;委托事项由省直有关部门(单位)与承接主体签订行政委托书后实施。

  根据《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引领性工程建设的指导意见》(川府发〔2018〕30号),协同改革先行区比照自贸试验区同步承接省级管理事项,承接主体为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以上园区管委会。

  以上承接主体应制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具体措施,报原实施部门、省委编办和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工作办公室备案。承接主体不得将省级管理事项扩大至自贸试验区、协同改革先行区实施范围以外的地区。根据改革发展需要,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工作办公室会同省委编办等有关部门,可以对承接主体实施的省级管理事项进行调减。

  附件: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实施的第三批省级管理事项清单
附件:
责任编辑:何华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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