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医疗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
索  引  号: 510600-2022-008801
文  号:德医保发〔2022〕60号
发布日期: 2022-07-29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信息来源:德阳市政府
相关附件:
发布时间: 2022-07-29 来源:德阳市政府 浏览次数: 字体大小:A+ A- 打印

各区(市、县)医疗保障局、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切实保障基本民生,助力企业纾困解难,根据《四川省医疗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转发〈国家医保局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的通知》(川医保发〔2022〕3号)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现就我市阶段性缓缴职工医保单位缴费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缓缴范围

参加我市职工医保的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

二、缓缴时间

2022年7月至9月,对符合缓缴范围的用人单位实施缓缴3个月职工医保单位缴费(含生育保险费)。

三、经办服务

(一)全面推行"免申即享"经办模式。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无需提出缓缴申请即可享受缓缴单位缴费政策,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除大型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外的用人单位,均可享受缓缴单位缴费政策,大型企业名单参照《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统计局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下发四川省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大型企业名单的通知》(川人社函〔2020〕108号)等文件确定。用人单位对划型结论有异议的,可向参保所在地医保经办机构提出复核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所属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对其企业类型进行调整。

(二)切实保障好相关用人单位职工合法权益。用人单位缓缴职工医保单位缴费期间,单位参保人员医保待遇应享尽享、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应报尽报。缓缴期间,用人单位应正常申报职工医保费信息,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医保个人缴费的义务,按时缴纳个人缴费,确保职工连续参保,个人权益连续记录。

(三)规范做好缓缴费用补缴工作。参保人办理离职、职工医保退休手续、关系转移等情形的,用人单位应为其补齐缓缴的职工医保单位缴费。用人单位出现注销等情形的,应在注销前补齐缓缴的保费。用人单位可根据实际,自愿选择放弃缓缴或提前结束缓缴,并补缴缓缴费用。阶段性缓缴的职工医保单位缴费,原则上应于2022年12月31日前补缴到位。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统一思想认识。各地要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助企纾困缓缴政策落实到位。要健全工作机制,优化工作环节,创新服务方式,减轻用人单位工作负担。

(二)加强部门协同,做好政策宣传。各地要建立信息沟通共享机制,形成工作合力。要加强政策宣传,通过新闻发布、政府网站、新媒体平台等渠道,开展多形式、多平台、多维度宣传,帮助企业和职工全面知晓政策。

(三)做好统计分析,确保政策落地。各地要加强信息调度,做好统计监测,落实专人将缓缴情况在缓缴月份的次月5日前汇总上报市医疗保障局、市税务局。要切实加强基金管理,强化基金运行分析,管控运行风险,确保基金安全。

各地在执行中遇有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

五、联系方式

德阳市医疗保障局 张峰豪 0838-2208903

德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赵思靖 0838-2537633

德阳市财政局 王明月 0838-2531739

国家税务总局德阳市税务局 何淑铃 0838-2503136


德阳市医疗保障局 德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德阳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德阳市税务局

2022年7月28日

责任编辑:李应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