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乡村振兴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德阳市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510600-2022-001257
公文种类:通知
发布机构:德阳市政府
成文日期: 2022-02-28
发布日期: 2022-02-28
文       号:德办函〔2022〕10号
相关附件: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市乡村振兴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德阳市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225


德阳市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办法

市乡村振兴局 市农业农村局 市财政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资产家底清楚、类型界定合理、产权归属明晰、权利义务匹配、运营管护规范”的扶贫项目资产运行管理长效机制,充分发挥扶贫项目资产效益,确保扶贫项目资产稳定良性运转、经营性资产不流失或不被侵占、公益性资产持续发挥作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接续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乡村振兴局、省委农办、财政厅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21〕77号)精神,结合德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德阳市内产生和管理的扶贫项目资产。

第二章 资产清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扶贫项目资产,是指从2013年以来各级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行业扶贫资金、社会扶贫资金和其他扶贫资金等形成的扶贫项目资产。

第四条 纳入扶贫项目资产管理的具体项目要做到资金清、项目明。部分项目所在地区划调整的,由原项目所在乡、村提供资金项目信息,由扶贫项目所在地登记。

第五条 在对可能形成的物化资产、权益资产(含货币资产)进行核实、登记时,要做到“应清尽清”核清扶贫资金和项目底数,尤其是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必须做到来源明、去向清。

第三章 登记确权

第六条 扶贫项目资产按照资产属性分为公益性资产、经营性资产和到户类资产。

(一)公益性资产:主要为公益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类固定资产等,包括村内道路交通、农田水利设施、农村供水设施、党群服务中心、文化室、卫生室、文化广场、村小或村教学点、污水处理设施、公共厕所、垃圾收集处理设施、公共照明设施、文体健身设施、集中安置点配套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

(二)经营性资产:主要为具有经营性质的产业就业类项目固定资产及权益性资产等,包括农林牧渔产业基地、生产加工设施、仓储物流设施、旅游服务设施、经营性基础设施、村级光伏电站、资产收益扶贫、债权股权类资产、产业扶持基金等。

(三)到户类资产:主要为通过财政补助(补贴)等形式帮助贫困户发展所形成的生物资产、固定资产或物品等,包括到户持续增收产业、“五改三建”、安全住房、到户安全饮水设施、广播电视等。

第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对2013年以来扶贫资金投入扶贫项目形成的资产开展清产核资结合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充分利用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成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稳妥推进符合条件的扶贫项目资产确权登记、移交等工作。

第八条 扶贫项目资产登记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资产名称、资产编号、购建时间(完工时间)、资产所处位置、资产规模、原始价值、资产属性、资产类别、资产状态、资产形态、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收益权人、管护责任人、监管单位、收益分配及资产处置等信息。

第九条 扶贫项目资产权属确定,应当充分考虑资产形成过程、资金构成和实施方式,按照实事求是、合法合规、优先受益、兼顾效率的原则进行界定。

(一)公益性资产:在项目建成后应及时办理移交手续,按照行业相关要求和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确权和管理。

(二)经营性资产:根据资金来源、受益范围、管理需要等明确权属,尽可能明确到收益的个人、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等。对于难以明确到个人的扶贫项目资产,原则上应明确到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范围,并按照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要求进行股量化。

(三)到户类资产产权原则上归属农户所有,对其中属于不动产的,依法办理确权登记。

第十条 扶贫项目资产登记信息在村组、乡镇、县级公示无异议后,及时录入“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中“扶贫项目资产”管理模块。

第四章 后续管理

第十一条 各级各部门应落实扶贫项目资产管理责任。

(一)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指导和监督做好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工作。

(二)县级人民政府对辖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和监督履行主体责任,明确相关部门、乡镇(街道)管理任务清单、责任清单。

(三)各级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根据行业领域资产管理制度和规定,履行行业监管职责,将扶贫项目资产全部纳入监管范围。

(四)乡镇(街道)对本辖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护运营负日常监管责任,常态化组织开展扶贫项目资产管护运营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五)村级组织对确权到村组集体的扶贫项目资产负具体监管责任。到户类资产在村组集体指导下,由农户自行管理。

第五章 管护运营

第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护与“所有权与监管权相统一、受益权与管护权相结合”原则,根据扶贫项目资产特点,落实运营管护主体和责任人,探索多形式、多层次、多样化的运营管护模式。

(一)对经营性资产,应委托所在地村集体经济组织持有、管护和经营,收益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采取承包、托管、租赁、合作、合伙、合营及独资方式择优落实经营主体,优先满足脱贫户、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或农业产业化企业、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带农益农利益联结机制紧密的新型经营主体的需要,引导农户参与运营。

扶贫项目资产属于村组集体的,由村组集体提出包括但不限于经营目标、经营方式、期限、运营各方权利义务、风险防控等内容的运营方案,报乡镇(街道)或行业主管部门合规性、合理性审查后,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民主决策,由村组集体与经营者签订规范性合同(协议)。确保资产不受损失,确保带农益农利益联结机制得到有效落实。

(二)对公益性资产,要制定和完善管护标准和规范,由相应的产权主体落实管护责任人和管护经费。

第十三条 落实扶贫项目资产管护经费。经营性资产的管护经费根据运营方案原则上从经营收益中列支,县级视财力情况予以适当补助;公益性资产管护经费可通过调整优化现有公益性岗位等方式解决管护力量不足问题,优先聘请符合条件的脱贫人口参与管护。属于村组集体的,管护经费可从村组集体经营性收益中安排,不足部分县级视财力情况予以适当补助,鼓励对水利设施、集中供水设备按“保本微利”原则,由村组集体进行商业化运营管理;到户类资产管护经费由农户自行解决,村级组织和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和帮扶,使到户扶贫项目资产更好发挥效益。

第六章 收益分配

第十四条 扶贫项目资产所得收益重点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全面实现乡村振兴。扶贫项目资产属于村组集体的,由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分配使用方案,经成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报乡镇(街道)备案。资产收益分配坚持“有利于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和全面实现乡村振兴”和“不养懒人”的原则,严禁简单发钱发物、一分了之、一股了之的做法。到户收益分配要向监测帮扶对象倾斜;到村组集体收益要用于扶持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对象增收、公益性项目管护、村内公益性事业等方面;村级光伏发电项目收益分配使用按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扶贫项目属于国有资产的,收益分配使用按国资管理相关规定执行,可将收益用于公益性岗位补助、劳动就业奖补等激发内生动力方面的补助。

第七章 风险防控

第十五条 经营性资产应当按照绩效目标明确、经营程序规范、坚持民主决策、落实审批备案、有效防范风险、确保发挥效益的原则运营,根据资产类别及经营方式,有针对性地制定风险防控措施。对长期闲置、效益较差甚至亏损的扶贫项目资产,及早预警、及时介入,县级人民政府指定行业部门督促指导产权主体和管护运营主体管好用好资产。

第十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或乡镇(街道)可本着有利于资产收益和壮大村集体经济的原则,将辖区内的经营性资产集中统一管护。

第十七条 扶贫项目资产由资产所有权人委托管护责任人、收益权人经营的,经营方案须报资产所有权人同意。直接投入市场经营主体形成的股权、债权等扶贫项目资产,合同(协议)到期后,扶贫项目资产要统一收回,由所有权人重新安排或续签协议。

第八章 资产处置

第十八条 扶贫项目资产出现下列情形的,应严格按照国有资产及集体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明确审批部门(单位),履行相应审批程序依法进行处置。

(一)长期闲置资产。

(二)报废、报损的资产。

(三)置换、淘汰、拆除、变卖、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因管理不善、自然灾害、重大疾病或意外事故等造成非正常损失确需处置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处置的资产。

第十九条 扶贫项目资产可依法合理流动,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严格履行报批手续后采取流转、置换、报损、变卖、拍卖、报废等方式进行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随意处置扶贫项目资产。

属于村组集体的扶贫项目资产由村两委会同产权主体提出处置意见,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同意,报经乡镇(街道)审核,行业部门审批,审批结果抄送县级扶贫项目资产管理部门,处置收入应重新安排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全面实现乡村振兴,不得分配给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属于国有资产的扶贫项目资产的处置,按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到户类资产虽属个人所有,但原则上不得随意处置,尤其是唯一安全住房。

第二十条 对扶贫项目资产进行抵押担保的,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属于村组集体的,应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审议报乡镇(街道)审核,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属于国有资产的,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坚持分级分类公示公告,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实施方案、资金项目清理核实、扶贫项目资产确权登记、扶贫项目资产处置等情况应当在资产所在的村组、乡镇公示栏、县级门户网站公示。公益性资产管护方案、经营性资产运营方案、扶贫项目资产收益分配方案和分配结果以及调整方案,应在扶贫项目资产所在村组公示栏公示,确保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二十二条 市县两级乡村振兴、农业农村、财政、发展改革、交通、水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教育、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文化、残联、科技、人社、应急、民宗等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职能分工,加强沟通协调、紧密配合,统筹推进扶贫项目资产管理,组织研究解决扶贫项目资产管理中的具体问题,确保扶贫项目资产产权清晰、管理规范、持续稳定发挥效益。乡村振兴部门要发挥统筹协调作用,督促有关方面落实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责任。

第二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要统筹做好扶贫项目资产管理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的有效衔接,提高扶贫项目资产的管理效率。加强对扶贫项目资产的纪律监督、审计监督、行业监督和社会监督。充分发挥驻村工作队、村务监督委员会、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等监督作用。乡村振兴部门要发挥统筹协调职能,财政、农业农村、国资等县级行业主管部门、乡镇(街道)要加强对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全过程的监督,预防各种违规行为发生。有下列违纪违法行为的要及时报送相关部门,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一)非法改变扶贫项目资产所有权的。

(二)侵占挪用、骗取套取、虚报冒领、截留私分、贪污挪用、非法占有使用扶贫项目资产的。

(三)不按照规定进行扶贫项目资产登记或者资产评估造成扶贫项目资产损失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处置或低价处理扶贫项目资产、挥霍浪费扶贫项目资产的。

(五)其他造成扶贫项目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乡村振兴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实施细则,报市乡村振兴局、市农业农村局和市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法律法规对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另有规定的,按相应的法律法规执行。

责任编辑:李应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