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阳市市级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索  引  号: 510600-2024-011389
公文种类:通知
发布机构:德阳市政府
成文日期: 2024-03-25
发布日期: 2024-03-26
文       号:德办发〔2024〕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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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重点产业功能区,市级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德阳市市级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实施细则(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3月25

德阳市市级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中发〔2018〕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9〕49号)、《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实施意见》(川委发〔2019〕3号)、《四川省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实施办法》(川办发〔2022〕28号)有关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市级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明确出资人职责,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国有金融资本是指市政府及其授权投资主体直接或间接对金融机构出资所形成的资本和应享有的权益。凭借政府权和信用支持的金融机构所形成的资本和应享有的权益,纳入市级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属国有金融机构,是指市政府及其授权投资主体直接或间接出资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国有独资金融机构、国有全资金融机构、国有绝对控股金融机构、国有相对控股金融机构和国有参股金融机构。

前款所称金融机构包括依法设立的获得金融业务许可证的各类金融企业和依法取得经营资格的各类地方金融组织,以及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投资运营公司、金融基础设施等实质性开展金融业务的其他企业或机构。

第三条 按照权责匹配、权责对等、权责统一的原则,市财政局根据政府授权,集中统一履行市级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

第四条 市财政局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市级国有金融资产监管,重点管好市级国有金融资本布局、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对市级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企业依法依规享有资本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

第五条 市级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企业及其投资设立的机构,依法享有经营自主权,承担国有金融资本保值增值责任,依法接受金融监管部门的行业监管。市财政局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督促市属国有金融机构审慎合规经营、强化风险防控,除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外,不得干预机构正常经营活动

第六条 市财政局应当合理界定职责边界,以市场化、法治化方式履行市级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加强与金融监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和信息共享,按照市场监管与出资人职责相分离的原则,理顺市属国有金融机构管理体制。各级政府、财政部门不得干预金融监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管。

第七条 市财政局采取直接管理和委托管理两种方式履行市级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市财政局建立并公布直接管理和委托管理市属国有金融机构名录,实施动态管理。

市财政局根据需要可以分级分类委托其他部门、机构管理市级国有金融资本,发挥市级国有金融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作用。受市财政局委托管理市级国有金融资本的其他部门、机构(以下统称受托人)按照受托权限管理市级国有金融资本,市财政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身份不变、产权管理责任不变、执行统一规制不变、全口径报告职责不变。

市财政局可根据需要设立国有金融控股公司,统一、高效管理国有金融资本,推动国有金融资本有序转换和合理流动。探索有效的国有金融资本授权经营体制及实现方式,监督金融机构国有资本保值增值。

国有实体企业投资入股金融机构所形成的市级国有金融资本,市财政局可以按规定委托国有实体企业实施管理。市国资委应会同市财政局督促国有实体企业履行好受托管理职责。

第八条 加强国有金融机构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推动管资本和管党建相结合。财政部门党组按照相应职能职责对国有金融机构党建工作实施具体指导和日常管理。国有金融机构党委切实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作用,履行从严管党治党责任。

第二章 出资人与受托人职责

第九条 市财政局作为出资人代表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工作决策部署,指导推进市属国有金融机构资本改革。

(二)统筹优化市级国有金融资本战略布局,健全资本补充和动态调整机制,推动市级国有金融资本向重要金融行业和关键领域、重要金融基础设施、重点机构集中。

(三)监督市属国有金融机构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探索有效的市级国有金融资本授权经营体制及实现方式。

(四)负责市级国有金融资本经营预决算管理,组织上交市级国有金融资本收益。

(五)组织实施市属国有金融机构资本基础管理工作,落实统一的市级国有金融资本统计监测制度,承担全口径市级国有金融资本报告工作。

(六)接受外部监督,依法依规披露市属国有金融机构经营状况,提升市级国有金融资本运营透明度。

(七)督促市属国有金融机构有效防范化解风险,配合做好重大风险处置工作。对直接出资市属国有金融机构行使股东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八)按规定对所监管市属国有金融机构重要事项实施管理。严格实施市级国有金融资本经营绩效考核,负责市属国有金融机构薪酬监管。依法依规选派董事、监事,委派股东代表参与股东(大)会。通过法定程序参与市属国有金融机构管理者的任免、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对其进行奖惩。

(九)委托其他部门、机构管理市级国有金融资本,督促检查受托人、市属国有金融机构执行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

(十)履行出资人的其他职责和承办市政府交办的事项。

第十条 受托人根据市财政局委托,按照产权关系,落实统一规制要求,管理市级国有金融资本,主要职责是:

(一)提升市级国有金融资本运营效率,保障金融安全,防范金融风险,实现市级国有金融资本保值增值。督促受托管理的市属国有金融机构履行好服务实体经济和防控金融风险的主体责任,监交其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协同推进受托管理的市属国有金融机构改革,健全公司法人治理。

(二)按照受托权限和程序,对受托管理的市属国有金融机构行使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职责。按照法定程序,参与受托管理的市属国有金融机构的重大事项决策,维护出资人合法权益。

(三)按照股权关系,通过公司法人治理机制,向受托管理的市属国有金融机构派出董事、监事等,并加强管理和监督。依法依规参与受托管理的市属国有金融机构管理者的选择和考核。

(四)落实统一的市级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规章制度。每年向市财政局报告年度受托履行市级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职责、贯彻落实国家战略和政策目标等情况,接受市财政局的评价、监督和考核。

(五)落实市财政局委托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三章 市属国有金融机构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应当建立健全市级国有金融资本基础管理体系,负责清产核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产权转让、统计分析等工作。

第十二条 市属国有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产权登记制度和工作体系,落实产权登记工作主体责任,及时向市财政局和受托人报送国有金融资本占有、使用及变动情况,按规定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市财政局依法确认市属国有金融机构国有产权归属,按规定核发产权登记证(表),监督市属国有金融机构的出资和产权变动及处置行为,对国有产权变动实行全流程动态监督。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应当规范市属国有金融机构国有股权管理。依法决定所监管市属国有金融机构国有股权转让。所监管市属国有金融机构转让全部或部分国有股权致使政府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对所监管市属国有金融机构实施资本穿透管理。纳入母公司并表管理或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各级子公司,由母公司按照公司治理程序落实统一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涉及母公司本级的股权管理及重点子公司重大股权管理事项,由市财政局履行资本管理程序。重大股权管理事项是指可能导致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的股权管理事项。重点子公司由母公司综合考虑公司长期发展战略、金融业务布局、财务管理水平、风险管控能力、投资行业范围等因素确定,所监管市属国有金融机构应当建立重点子公司动态名录,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负责建立市属国有金融机构国有产权交易管理制度,加强监督管理,促进市属国有金融机构国有产权有序流动,防止国有金融资本流失。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负责制定市级国有金融资本收益管理和经营预算管理制度,编制国有金融资本经营预决算,加强预算执行监管。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依法依规对所监管市属国有金融机构财务进行监督,建立和完善国有金融资本保值增值指标体系,开展动态统计监测和运行分析,全面掌握国有金融资本运营情况

第十八条 市属国有金融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国有金融资本统计监测和报告制度,按规定向市财政局报送财务快报财务决算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等书面材料及电子数据。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九条 市属国有金融机构应当按季向市财政局报送金融运行分析报告,其中银行类金融机构应重点报告资本充足率、不良资产、不良贷款拨备覆盖率等情况;融资担保类金融机构重点报告担保余额、代偿及分担风险等情况;基金管理类金融机构重点报告基金募集、新增实缴金额、已投项目进展、项目退出、项目诉讼等情况对重大风险隐患、发生的重大紧急金融风险事件,应第一时间报送。

第二十条 受托人应加强对受托管理市属国有金融机构的财务监管,督导市属国有金融机构落实报告制度,并负责其国有金融资本保值增值和安全。

第二十一条 推动市级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监督、市属国有金融机构内部监督与金融监管、审计、财会、纪检监察、巡察、社会公众监督等力量协同配合,建立协作机制,形成监督合力。

第二十二条 市财政局应当定期向市政府报告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情况,接受市政府的监督和考核。市级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情况要全口径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并按照法定程序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四章 所监管市属国有金融机构重大事项管理

第二十三条 市财政局及受托人(以下统称出资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通过公司治理机制加强对市属国有金融机构重大事项的管理,依法依规参与市属国有金融机构的重大事项决策。

第二十四条 重大事项是指关系市级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权益,原则上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由出资人机构决定或者由市属国有金融机构股东(大)会决定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机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变更公司形式,改制、重组、上市,股权转让、划转和置换,增减注册资本

(二)章程制定和修改,发展战略和投资规划制定

(三)发行债券,重大投资,重大资产处置,大额捐赠,为他人提供除主营担保业务以外的大额担保

(四)年度财务预决算,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等。出资人机构负责建立所监管国有金融机构重大事项管理清单。

第二十五条 市属国有金融机构涉及重大事项管理的,应事前向出资人机构报告,出资人机构依法依规作出决定或者要求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按程序发表意见和行使表决权,落实出资人意图。

第二十六条 市属国有金融机构应当按规定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内部决策机制,相关制度办法应报出资人机构审核或备案。市属国有金融机构应当及时向出资人机构报告重大事项的实施进展及结果。

第二十七条 市财政局负责监督指导市属国有金融机构建立健全市场化薪酬分配制度,按规定指导建立企业年金制度,探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出资人机构监管市属国有金融机构工资分配的总体水平,备案或核准工资总额预算方案,清算预算执行结果。

第五章 所监管市属国有金融机构管理者选择与考核

第二十八条 出资人机构会同市级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及国有金融机构章程等规定,按照国有金融机构领导人员管理权限,做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或建议任免相关工作,严格进行资格把关。对出资人机构直接管理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认真落实党管干部有关要求,按照规定程序任命或者建议任命,并强化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出资人机构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监事,应当按规定以及依照授权,代表市级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行使职权,并及时向出资人机构报告履职情况。出资人机构应当加强对董事、监事履职情况的监督评价,对履职不当的应当实施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市财政局应当建立健全市属国有金融机构经营绩效考核、负责人薪酬管理等制度。出资人机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市属国有金融机构负责人进行年度和任期考核,确定负责人薪酬标准,规范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和福利保障。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 市财政局建立健全违法违规经营责任追究制度,完善责任倒查和追究机制。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权限,依法依规查办违法违规经营导致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案件。

第三十二条 市属国有金融机构的管理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并依规依纪对其给予纪律处分或者组织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出资人机构不按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履职尽责,或者违法违规干预所监管市属国有金融机构经营活动,侵犯其合法权益,造成市级国有金融资本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规依纪给予纪律处分或者组织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第三十四条 对凭借国家权力和信用支持纳入市级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金融机构,参照本实施细则管理。

第三十五条 )、园区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和管理现状,依据本实施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履行本级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可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实施情况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4年326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责任编辑:李应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