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阳市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510600-2020-003948
公文种类:通知
发布机构:德阳市政府
成文日期: 2020-09-22
发布日期: 2020-09-23
文       号:德办发〔2020〕37号
有  效  性:废止
相关附件: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德阳经开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

德阳市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八届八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922日 

   

德阳市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895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促进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以促进中小学生身心健康发展为落脚点,以建立健全校外培训机构监管机制为着力点,积极构建权责明确、务实高效的管理体系,努力形成政府依法管理、行业规范自律、社会协同治理的共治格局。

(二)基本原则

1.依法规范。坚持权责法定、依法行政,严格行业准入,强化日常监管,开展专项治理,规范校外培训秩序,维护中小学生及家长合法权益。

2.分类管理。鼓励发展以培养中小学生兴趣爱好、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目标的培训,重点规范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坚决禁止应试、超标、超前培训及与招生入学挂钩的行为。

3.协同治理。强化市级统筹,落实以县为主的管理责任。健全部门协作机制,创新优化管理举措。强化行业自律,鼓励社会监督,统筹学校、社会和家庭教育,提高治理水平。

二、工作任务

(一)严格行业准入

1.科学布局规划。各地要加强统筹规划,根据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状况和市场供求情况,按照“优化布局、优质发展”的原则,制定本地校外培训机构发展规划,完善前瞻性布局和近、中、远期实施计划,并向市教育局备案。

2.明确设置标准。市教育局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我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并达到以下基本要求:一是加强党的建设。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做到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将党的建设有关内容纳入章程,并在年度报告中专题报告党建工作情况。二是严格办学条件。校外培训机构必须具备与所开办培训项目及规模相适应的办学场所和设施设备,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确保不拥挤、易疏散;必须符合国家关于消防、抗震、环保、卫生、食品经营等管理规定要求,不得选用居民住宅、半地下室、地下室及其他存在安全隐患的场所。三是加强教师管理。培训机构要配备数量充足、相对稳定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同一培训时段师生比不低于120,一个培训点专职教师不少于3人。从事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教师应持有与教学内容相对应的教师资格证,非学科类教师应持有相对应的专业技能资格证,外籍教师应持有《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工作类居留证件及国际通行的教学资格证等。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与聘用教职工依法签订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不得聘用中小学(包括民办中小学)在职教师。四是规范管理制度。校外培训机构必须有规范的章程、完善的管理制度,明确的培训宗旨、业务范围、运行保障条件和服务承诺等,建立健全议事决策机制、财务管理制度等。五是落实安全保障。校外培训机构要参照《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和《四川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规范(试行)》,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警处理机制,落实人防、物防、技防等安全防范措施,通过为参训对象购买人身安全保险等必要方式,防范化解安全事故风险。校外培训机构以信息网络方式提供教学服务的,应当符合国家及四川省信息网络方面的相关规定。

3.严格审批登记。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登记实行属地化管理。涉及消防改造的校外培训机构经住建部门消防验收备案后,方可申请办学许可证。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颁发办学许可证,未经教育部门批准,任何机构不得以家教、咨询、文化传播、智力开发等名义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培训业务。校外培训机构取得办学许可证后,根据非营利性或营利性选择属性在同级民政或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依法登记。证照齐全后,方可开展培训活动。已取得办学许可证、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如不符合设置标准,应当按要求限时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主管部门依法吊销其办学许可证,终止培训活动,并抄告相关法人登记部门,依法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中小学校及其在职教职工(含民办)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校外培训机构。

4.规范分支机构管理。校外培训机构在同一县域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均须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跨县域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需到分支机构或培训点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校外培训机构按照有关规定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二)规范培训行为

1.实行亮证办学。校外培训机构要在办学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以及办学类别、层次、招生对象、培训项目、培训内容、教师信息、收费标准、举报投诉电话等相关内容,自觉接受学生和社会的监督。

2.规范教学行为。校外培训机构必须严格按照审批机关核定的业务范围开展培训活动。开展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内容、班次、招生对象、进度、上课时间等,应当向所在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培训内容不得超出相应的国家课程标准,培训班次必须与招生对象所处年级相匹配,培训进度不得超过当地中小学同期进度,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不得留作业,不得对学龄前儿童开展“幼小衔接”等“小学化”教学,除寒暑假外不得招收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开展全日制培训。严禁组织举办中小学生学科类等级考试、竞赛及进行排名。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举办、受托举办或变相举办与招生入学挂钩的测试活动。

3.践行诚信办学。校外培训机构要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发展特点,改进教育教学,提高培训质量,提升培训对象满意度。要遵守法律法规,实事求是地制订招生简章、制作招生广告,向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示,自觉接受监督。培训宣传广告不得误导学生、家长或引发歧义,不得对升学、考试、获得合格证书及培训效果进行明示或暗示的保证性承诺,不得到中小学校内进行宣传或招生。不得以威胁、诱导、强迫等手段要求学生接受培训,不得泄露培训学生信息。

4.严格收费管理。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财务与资产管理规定,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收费应当开具合法票据,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培训机构收费项目及标准、退费标准、退费程序等应当向社会长期动态公示,并接受有关部门监督,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教师、学生、家长等群体摊派费用、强行集资或非法集资。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与受教育者或其监护人签订培训合同,全面使用《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严格履行合同约定内容。对于培训对象未完成的培训课程,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和双方合同约定办理退费事宜。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与金融部门的合作,探索通过建立学杂费专用账户、严控账户最低余额和大额资金流动等措施加强对校外培训机构资金的监管,有效防范办学风险。

(三)强化监督管理

1.强化日常监管。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的日常监管,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防止重审批轻监管,健全责任体系和工作机制,加强监管队伍建设。教育部门负责牵头组织查处未取得办学许可证违法经营的机构,并在做好办学许可证审批工作基础上,重点做好培训内容、培训班次、招生对象、教师资格及培训行为的监管工作,牵头组织校外培训市场综合执法,建立企业正常经营名录库,对达到规模以上单位要及时申报入库,要加大规上单位培育力度。市场监管部门重点做好相关登记、收费、广告宣传、反垄断等方面的监管工作,按照职能职责查处校外培训机构违规违法行为。人社部门重点做好职业培训机构未经批准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培训的监管工作。机构编制、民政部门重点做好校外培训机构违反相关登记管理规定的监管工作。公安、应急管理、住建、消防、卫生健康、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重点做好校外培训机构安全、卫生、食品条件保障的监管工作。网信、文化、经信、广电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教育部门做好线上教育监管工作。

2.落实年检年报。各地要按照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审批条件、办学行为要求和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完善管理办法,组织开展年检和年度报告公示及抽查检查工作。发现校外培训机构隐瞒实情、弄虚作假、违法违规办学,或不接受年检、不报送年度报告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法律责任。

3.推行公示制度。全面推行校外培训机构信息公示制度,对通过审批及法人登记的,在政府或政府指定的第三方网站上公布校外培训机构的名单及主要信息,并根据日常监管和年检、年度报告公示情况及时更新。实行校外培训机构办学情况定期通报制度,对校外培训机构年检结果和日常监管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全面推行校外培训机构黑白名单制度,对证照齐全、办学规范、社会信誉良好的校外培训机构列入白名单,对无办学资质、违法违规办学、办学声誉较差的校外培训机构列入黑名单,黑白名单定期向社会公布,并根据校外培训机构办学情况实时更新。列入白名单的校外培训机构出现违法违规办学等行为,督促整改不到位的,应及时将其从白名单上清除并列入黑名单。将校外培训机构黑名单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按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其中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行政许可信息、行政处罚信息、黑名单信息、抽查检查结果等归集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记于相对应企业名下并依法公示。对于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失信行为,依据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有关规定进行信用管理并依法公示。

4.推动行业自律。鼓励成立校外培训行业组织,建立健全行业自律规范、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在交流合作、协同创新、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发挥桥梁纽带作用。鼓励行业组织参与制定行业规划、行业标准、服务标准等,发挥行业组织在权益保护、纠纷处理、行业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等方面的作用。

5.加强社会共治。加快“互联网+培训机构”监管平台建设,实时公布课程设置、教师信息、培训内容、收费情况等,推进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工作的信息化、公开化、透明化。畅通群众监督渠道,设立举报电话、邮箱,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查处、曝光机制,充分发挥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

(四)提高中小学育人水平

1.提升教育教学质量。各中小学校要严格按照国家发布的课程方案、课程标准和学校教学计划,开足、开齐、开好每门课程。教育行政部门要指导中小学校,按照学校管理有关标准对标研判、依标整改,严格规范教育教学行为,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对中小学校不遵守教学计划、“非零起点教学”等行为,要坚决查处并追究有关校长和教师的责任。

2.规范学校招生管理。严肃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纪律,坚决禁止中小学校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招生,坚决查处将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结果与中小学校招生入学挂钩的行为,并依法追究有关学校、校外培训机构和相关人员责任。

3.强化师德师风建设。切实加强中小学师德师风建设,鼓励广大教师为人师表、潜心教书育人。对中小学在职教师“课上不讲课后到培训机构讲”、诱导或逼迫学生参加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等行为,要严肃处理,视情节轻重,撤销职称资格、荣誉称号、人才称号等,5年内不得申报评聘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及各类人才项目、表彰奖励项目,情节严重的取消教师资格。

4.做好课后服务工作。各地要创造条件、加大投入、完善政策,规范实施课后服务工作。各学校要提高组织管理水平,广泛开展体育锻炼、艺术活动、科普学习、综合实践等活动,提升学生综合素质。

三、工作要求

(一)健全工作机制。建立由教育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参与的联席会议制度,对校外培训机构重大问题、突发事件、联合执法等进行研究协调、安排部署。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加大跨部门联合执法力度,做好校外培训机构“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工作,持续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建立健全定期通报机制,县(市、区)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职责,定期梳理校外培训机构监管情况、存在问题和建议意见等,定期通报同级教育部门。建立健全市、县(市、区)、乡镇(街道)三级联动综合监管机制。各地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校外培训机构统筹管理,组织开展联合执法、专项行动、综合治理,取缔“无证无照”非法校外培训机构,促进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运用网格化管理体系和熟悉本辖区情况优势,做好本辖区内校外培训机构的日常巡查、情况摸排、信息收集、维稳善后等相关工作,并协助做好审批、登记、监管、执法等工作。

(二)强化督查督导。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将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工作纳入年度教育目标考核范围,作为衡量教育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的重要指标。市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要将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情况作为各地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的重要内容和专项督导事项,各地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内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工作情况开展督导。对责任不落实、机制不健全、措施不到位,造成中小学生课外负担过重,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地方及相关责任人要进行严肃问责。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地要广泛宣传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重大意义和政策举措,形成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将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方面的政策宣讲纳入中小学教师培训计划,引导教师遵守教学纪律。要通过家长会、家长学校、家访等形式,引导家长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念、成才理念,理性看待参加校外培训的作用,不盲目攀比,不跟风从众。要及时总结提炼校外培训机构治理与长效机制建立工作的成功经验和创新做法,树立规范、诚信办学典型,引导校外培训机构强化社会责任担当,树立良好社会形象。

责任编辑:李应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