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 |《德阳市市级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实施细则(暂行)》
索  引  号: 510600-2024-0116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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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4-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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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德阳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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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4-03-27 来源:德阳市政府 浏览次数: 字体大小:A+ A- 打印

《德阳市市级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实施细则(暂行)》


一、起草依据

根据《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中发〔2018〕25号)、《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暂行规定》(国办发〔2019〕49号)、《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实施意见》(川委发〔2019〕3号)和《四川省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实施办法》(川办发〔2022〕2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德阳市市级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实施细则(暂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二、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7个部分36条,具体如下:

第一部分,总则。内容包括:制定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履职主体、管理内容、履职方式、国企党建等原则性规定8条。主要明确了市级国有金融资本的范围、市财政局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的方式、出资人的职责边界以及采取直接管理和委托管理方式时各自职责。

第二部分,出资人与受托人职责。内容包括:出资人代表机构和受托人的主要职责等4条。主要厘清出资人、受托人权责边界,明确了财政部门作为出资人代表机构的主要职责和义务,以及受托人权利和义务。

第三部分,市属国有金融机构管理与监督。内容包括:财政部门建立健全基础管理体系、国有股权管理、资本穿透管理、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多方位监督,市属国有金融机构应定期报送金融分析报告等事项12条。主要聚焦产权管理防止国有金融资本流失,明确了市属金融机构国有资本管理与监督的具体内容。

第四部分,所监管市属国有金融机构重大事项管理。内容包括:重大事项管理等5条。主要明确了市属国有金融机构的重大事项范围、审批权限、内部决策机制及出资人监督指导。

第五部分,所监管市属国有金融机构管理者选择与考核。内容包括:国有金融机构领导人员管理制度等3条。主要明确出资人任免或提名国有金融机构管理者及其薪酬、考核的权限和原则。

第六部分,责任追究。内容包括: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具体追责情形等3条。主要明确建立监督检查工作体系与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加强违法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管理。

第七部分,附则。内容包括:参照管理事项、生效日期等3条。

《实施细则》在贯彻落实中央、省精神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进行了细化、完善和创新,重点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是明确国有金融资本的管理范畴。将市级国有金融资本的管理范围明确为市政府及其授权投资主体直接、间接出资设立或管理的金融机构,凭借国家权力和信用支持的金融机构所形成的资本和应享有的权益,也纳入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同时,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对实质性经营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一并纳入管理范围。

二是明确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方式。充分考虑市级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现状,采取直接管理和委托管理两种方式履行职责,由市财政局建立并公布直接管理和委托管理名录,实施动态管理。同时,充分尊重国有实体企业的法人财产权,对国有实体企业投资入股金融机构所形成的国有金融资本,市财政局可以按规定委托国有实体企业实施管理,市国资委应会同市财政局督促国有实体企业履行好受托管理职责。

三是明确出资人、受托人、国有企业和金融监管部门职责范围。市财政局作为出资人代表机构,以“管党建、管资本、管考核、管薪酬”为工作主线加强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注重国有资本的保值增值和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受托人主要是按照受托权限和程序对受托金融机构行使相关股东职责;出资的国有企业依法依规行使具体股东职责;金融监管部门通过“管风险、管法人、管准入”,实现对国有金融机构的合规和审慎监管要求。

责任编辑:李应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