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中心城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公告》
一、制定目的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2019年修正)》(国务院令第709号)和《四川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2007年修订)》(四川省人民政府令2007年第7-1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德阳市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川府函〔2018〕16号)规定,结合德阳市中心城区市政建设状况和经济繁荣程度,市政府起草了《德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中心城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重新优化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
二、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是《德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和征税范围的通知》(德府函〔2014〕136号)有效期截止2019年10月1日,为做好新旧政策衔接工作,需制定印发新的政策。二是与2014年比较,德阳市中心城区城市建设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德阳市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川府函〔2018〕16号)规定,德阳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已达362平方公里,包括旌阳区各街道办事处、和新镇、东湖乡的全部区域,黄许镇、德新镇、孝感镇、杨嘉镇、天元镇、新中镇、双东镇的部分区域。三是《公告》在原征税范围的基础上,对市区各等级土地的征税范围和税额标准未作大范围调整,只根据中心城区街道发生变化情况作小范围调整。
三、调整的内容
《公告》在原征税范围的基础上,对德阳市中心城区三等至五等土地的征税范围进行小范围调整,避免各征税等级土地交叉重叠或界限不清晰。具体是:原三四等土地以岷江路为界处调整为以长江路为界;原三五等土地以汾河路为界处调整为以黄河路为界;原四五等土地以清江街金江街为界处调整为以沱江路为界;原东海路段的四等土地调整为五等土地。以上调整的主要原因是街道名称、道路建设发生变化,如果按原道路为界会造成各征税范围间界限不清,形成争议区域。根据国家减税降费精神,调整区域均为调降征税等级,应税土地较少,对城镇土地使用税收入影响较小。
四、公告执行时间
本公告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