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政府、德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最低工资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四川省最低工资保障规定》(省政府令第60号)和省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精神,市政府研究决定对我市现行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调整后的标准含职工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现将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
每月1140元。
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每小时12.1元。
用人单位有执行最低工资保障规定的义务,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应得的最低工资不得低于市政府颁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上述标准从2013年7月1日起执行。
德阳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