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阳市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  引  号: 1111-2019-004770
公文种类:
发布机构:中国·德阳
成文日期: 2019-09-20
发布日期: 2019-09-24
文       号:德府发〔2019〕14号
有  效  性: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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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德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德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

《德阳市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八届五十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德阳市人民政府

2019年9月20日


德阳市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712号)、《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川委发〔2016〕30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的通知》(川府发〔2014〕56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项目,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第三条  政府投资主要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的项目(以下统称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的项目,按照国、省有关规定办理手续;鼓励社会资金投向前款规定的领域。

 

第二章  项目决策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坚持民主和科学的决策制度,实行集体决策和依法决策,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量入为出、综合平衡,按照规定程序通过会议方式讨论确定项目,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

第五条  市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区域规划、专项规划和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每年3月底前,下达包装和争取市本级政府性投资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资金计划和目标任务。每年6月底以前,市级各部门(单位)向市发改委报送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建议书、项目可研等要求达到的前期工作深度成果。市发改委依托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和四川省投资项目综合管理服务平台进行重大项目储备和编制三年滚动政府投资计划。储备库内的项目是政府决策和年度计划安排的重要依据,储备库实行动态管理。

第六条  市政府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期财政规划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结合财政收支状况,统筹安排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规范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政府投资实施年度计划管理,每年9月底前,市财政局应拟定下一年度项目建设资金的预算规模,市级各部门(单位)向市发改委报送本单位下一年度政府投资年度计划(以下简称“年度计划”)包括下列内容:

(一)续建项目重点包括项目实施进度、累计完成投资、当年建设内容、年度投资计划、资金需求及来源等;

(二)新开工项目(已履行本办法决策程序决定实施的项目)必须完成项目可研(核准、备案)批复或概算核定,重点包括项目前期工作进展、当年建设内容、年度投资计划、开工时间、资金需求及来源、资金平衡方案等;

(三)拟实施项目应报送项目单行材料,重点包括项目建设必要性、建设规模、建设内容、估算总投资及年度投资规模、项目实施单位、项目实施方式、前期工作进展情况、资金需求及来源等。

第七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安排,优先保障续建项目、重点项目和社会民生项目,重点支持争取中央和省预算内投资项目,年度计划按以下程序报批执行。

(一)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据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规划,提出拟实施项目年度计划,呈报分管副市长同意后报市发改委汇总。

(二)市发改委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拟实施的年度计划项目进行初步会审,结合资金、土地等要素匹配和项目前期工作成熟度、资金平衡方案、项目建设轻重缓急等实际情况,对项目进行初步筛选和确定,统筹编制年度计划草案。

(三)年度计划草案再次征求项目分管副市长和市级相关部门意见。

(四)市发改委根据意见,修改形成年度计划,经常务副市长、市长、市委书记审签后,按程序提交市委财经委员会会议研究,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报市委常委会会议审定。

(五)市发改委每年12月底前下达下一年度投资计划。

第八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投资总规模;

(二)工程建设类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包括项目名称、项目业主、建设规模和内容、建设期限、项目总投资和年度投资规模、资金来源、项目竣工和新建项目开工时间等内容;

(三)待安排的预备项目和前期研究项目;

(四)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

第九条  年度计划实行动态管理。年度计划下达后,原则上不得调整,但经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提出的项目,项目主管部门应按照第七条规定履行相关程序。

第十条  经审定下达的年度计划,各部门(单位)须严格执行,并将其作为资金、土地等要素安排、项目审批、开展招投标活动、报建管理等工作的重要依据。未进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安排财政资金和用地指标。

 

第三章  基本程序及项目审批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根据行业管理的具体规定,履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施工图审查和预算编制、招标投标、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工程结算和财务决算等相关环节,不得随意简化、合并。政府投资项目的基本建设程序: 

(一)前期资料编制及审批。项目业主依据年度计划和相关规划,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节能审查等相关手续。同时,自行或委托编制项目建议书、实施方案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完成后报市发改委,市发改委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进行项目咨询评估,项目业主按照专家和有关部门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完善,并将修改完善后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及附件资料报市发改委,市发改委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并核准招标事项。

实施方案审批按照第十二条第三款程序办理。

(二)初步设计及概算。项目业主依据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相关规定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编制初步设计及概算,初步设计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概算报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进行审查评估并出具意见,市发改委依据以上审查意见对概算进行核定。经核定的投资概算作为投资安排和资金下达的依据,是项目投资的最高限额,投资概算包括国家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项目业主未取得概算核定文件的,市财政局不得安排项目建设资金。

(三)施工图审查和预算编制。项目业主严格按照批复的初步设计及概算,委托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编制项目工程预算。施工图设计完成后,送审图(咨询)机构进行施工图审查(咨询),取得审查(咨询)意见后,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审查)备案(行业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项目工程预算需经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进行评审,不得超出概算批复中的工程建设总投资。

(四)招标投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以上;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情形,可以不进行招标。

(五)施工许可。项目业主完成施工合同审查、签订、备案等相关手续后,按相关要求提供相应资料到行业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或相关手续。项目开工前,需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环评等相关审批手续。

(六)工程竣工验收。项目业主应当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后,组织相关单位在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下进行验收(行业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工程结算和财务决算。项目业主按规定办理工程结算和财务决算,并及时办理产权登记或固定资产登记手续。

(八)加强项目档案管理。项目业主应按照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

第十二条  市发改委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审批,项目业主在报批前必须取得用地预审意见(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项目、以非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除外)、选址意见书(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项目,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行业目录内的项目除外)以及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一)总投资10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履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及概算等相关环节,不得随意简化、合并。

(二)总投资1000万元(不含)至10000万元(含)的项目;市委、市政府已批准的政府投资年度计划、行动计划,依法批准的专项规划中明确的项目;市政府常务会议确定的项目,经市发改委同意,免予审批项目建议书,直接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及概算。

(三)总投资1000万元(含)以下或点多面广、单个项目小的项目,经市发改委同意,可用项目实施方案代替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但实施方案必须达到初步设计的深度。项目业主在取得行业主管部门对实施方案的审查意见和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的概算审查意见后,报市发改委审批,市发改委同步审批实施方案及概算,同时核准招标方式。

第十三条  非涉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事项全部纳入四川省投资项目管理服务平台和四川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实行“一站式”网上审批。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要进行咨询评估。项目审批前,市发改委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进行项目咨询评估,充分论证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合理核定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投资估算等。

(一)对国家和省已经颁布建设标准的项目,情况简单、已掌握足够决策信息的项目,上级审批部门已评估的项目,可以不进行咨询评估;

(二)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项目,要严格经过咨询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等科学论证。公众参与可采用公示、举办听证会、听取利害关系人陈述申辩意见等方式;

(三)政府投资项目咨询评估所产生的费用,一律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由审批部门支付。

 

第四章  项目调整(审批)及变更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投资估算10%的,市发改委会同相关部门对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进行审核,因初步设计不合理、不合规,擅自扩大工程量或建设标准的,项目业主重新按照可研批复修改完善初步设计并提出合理概算。因可行性研究不充分、不深入,不能满足建设需要的,市发改委会同相关部门对增加投资的必要性及合理性进行审查,确需调整投资的,项目业主重新编制和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在取得市发改委投资调整书面审查意见、市财政局资金平衡书面意见,按以下程序办理后,市发改委重新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

(一)200万元(不含)以下的,分管副市长签批意见后,常务副市长、市长批准后执行。

(二)200万元(含)以上1000万元(不含)以下的,分管副市长签批意见后,按程序报市委财经委员会备案,由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三)1000万元(含)以上2000万元(不含)以下的,按程序报市委财经委员会研究后,由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四)2000万元(含)以上的,按程序报市委财经委员会会议研究,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报市委常委会会议审定。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建设条件。不符合规定建设条件的,不得开工建设。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拟变更建设地点或者拟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项目单位应当履行完相关程序后报市发改委审批。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项目开工后的工程变更,由市财政局牵头的市工程变更联席会议组织实施,除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外,工程累计变更后的总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违规超概部分,市工程变更联席会议必须界定违规超概的责任主体,提出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坚持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处理意见落实后、且违规超概部分不从原渠道安排资金的原则,再进行概算调整。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后的工程变更,按照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履行相关程序后,按以下权限审批。

(一)累计变更金额在暂列金范围内的工程变更审批

1.单次单项变更在1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业主负责审定,报市财政局备案。

2.单次单项变更在10万元(含)以上50万元(不含)以下的,市工程变更联席会议批准后执行

3.单次单项变更在5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不含)以下的,分管副市长批准后执行

4.单次单项变更在500万元(含)以上1000万元(不含)以下的,分管副市长签批意见后,常务副市长批准后执行。

5.单次单项变更在1000万元(含)以上2000万元(不含)以下的,分管副市长、常务副市长签批意见后,市长批准后执行。

6.单次单项变更在2000万元(含)以上的,由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后执行。

(二)累计变更金额超过暂列金的工程变更审批

1.单次单项变更在50万元(不含)以下的,分管副市长批准后执行

2.单次单项变更在5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不含)以下的,分管副市长签批意见后,常务副市长批准后执行

3.单次单项变更在100万元(含)以上200万元(不含)以下的,分管副市长、常务副市长签批意见后,市长批准后执行

4.单次单项变更在200万元(含)以上的,由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后执行。

(三)单次单项变更超过暂列金的,由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后执行

项目开工后,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导致原批复概算不能满足工程实际需要的,项目单位可以申请调整概算,经市工程变更联席会议审定属于合理调增(即不可抗力因素)的,项目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初步设计报原审批部门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概算报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查评估并出具意见后,市工程变更联席会议提出概算调整意见,项目业主按市委“三重一大”相关要求履行程序后,报市发改委调整概算。

 

第五章  部门职责及项目管理

第十八条  坚持事权划分,建立政府牵头、部门联动、分工协作、信息共享的运行机制,统筹推进政府投资项目建设。

(一)市发改委是政府投资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和政府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审查资金平衡方案,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方案)、项目概算、节能审查等,核准项目招标事宜,督促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业主执行投资计划和推进项目建设;

(二)市财政局是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监督管理,及时足额办理资金拨付,包括项目资金预算筹措、政府投资项目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财务活动的监督,建设项目的概算评审、工程预算评审、重大和较大工程变更和造价审查、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

(三)市审计局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概预算执行、结算、竣工决算及工程变更等方面进行全过程审计监督;

(四)市经信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人社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城管执法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机关事务局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分工,负责项目策划、可行性与必要性研究与论证、规划建设方案的制定,提出本部门(含直属部门)拟实施项目的年度计划,负责建设项目相关建设手续的审批及项目实施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

(五)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办理选址意见书及用地预审手续,建设项目土地报征等工作;

(六)市生态环境局、市政务和大数据局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批、管理和监督。

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完成招投标后,项目新增部分工程的发包,应由行业主管部门对新增部分进行技术认定,若增加部分工程必须由原中标单位实施,否则将影响整体项目的施工或功能配套的,可直接确定原中标人实施新增部分项目建设,除上述情形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免于招标的情形外,均应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发包。严禁将政府投资项目进行拆分化整为零规避招标。依法必须招标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应具备法定条件后方能组织开展招投标活动。

第二十条  项目业主是政府投资项目的直接责任人,具体负责项目的筹(融)资、建设、质量、营运管理,按照年度计划组织实施,在具备国家规定的各项开工条件后及时开工建设,准确报告建设进展和进度数据,管好用好资金,依法依规加强项目管理,定期开展自查,接受相关部门监管,及时整改问题并按要求反馈,如期保质保量完工投用。

第二十一条  项目业主委托代建的项目,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建设实施,并严格控制项目投资概算、质量标准和建设工期,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给项目业主。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后评价制度。在项目交付试用期满后,市发改委会同财政、审计等部门,确定需要开展后评价工作的项目名单,制定项目后评价计划。列入后评价计划的项目单位,应当在项目后评价计划下达后3个月内,向市发改委报送项目总结评价报告。市发改委根据项目后评价计划,委托工程咨询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该项目的后评价任务。市发改委通过项目后评价工作,认真总结同类项目的经验教训,将后评价成果作为规划制定、项目审批、投资决策、项目管理的重要参考依据。项目业主应按照绩效评价的有关规定及要求制订建设项目绩效目标,对纳入评价范围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自评工作,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财政性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市发改委和市委目标办对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开展督导,计划执行情况纳入项目业主年终综合目标绩效考核。项目计划执行情况实行月报制度,项目业主每月3日前将上月执行情况分别报市发改委和市委目标办。市发改委每季度通过网站或其他形式公开项目计划执行情况。

 

第六章  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市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监督管理。市财政局、市审计局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进行管理与监督。项目业主行业主管部门在职能范围内加强对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项目业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接受市财政局和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并在市审计局的指导下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对资金使用进行内部审计。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业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项目业主负责人向市政府作出检讨并限时整改;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违反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擅自开工建设,未经批准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管理不善、故意漏项、报小建大等造成超概算的;

(二)不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履行招标或政府采购程序的;

(三)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骗取项目审批和政府投资的,转移、侵占或挪用建设资金的;

(四)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项目的,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的,未按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的;

(五)其他违反基本建设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具体情况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

(一)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和基本建设程序进行批复(许可)的;

(二)未按照规定核定或者调整政府投资项目投资概算的;

(三)违法干预招标投标活动的;

(四)违反本办法规定拨付资金的;

(五)审查或监督结论严重失实或弄虚作假的;

(六)有关部门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转移、侵占、挪用政府投资资金的;

(七)为不符合规定项目安排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的;

(八)其他违反本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玩忽职守、监管不力、行政不作为或乱作为,以及行政过失等失职渎职行为造成重大损失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单位主管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有关职能部门将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线索按干部管理权限,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  因中介服务机构的责任,致使出现工程变更的,应由政府投资项目业主按照合同约定追究中介服务机构的违约责任。项目业主在与中介服务机构签订委托服务合同时,项目业主应该明确相关违约责任,并根据中介服务机构的类别分别纳入以下条款,在项目交(竣)工前,服务费的支付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70%(规划编制、方案研究、可研编制除外)。

(一)可研编制单位。若编制单位编制的可研报告未达到国家规定或合同约定标准的,依法全额追收服务费用,并要求其支付服务费用总额的30%为违约金,造成损失的应要求其赔偿,并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勘察单位。钻探点所在位置的实际地质情况与勘察报告不符的,按对应比例扣除该项目勘察费(不符钻探点个数/钻探点总数×勘察费总价款),项目超过1/3的钻探点所在位置的实际地质情况与勘察报告不符的,不支付该项目勘察费,并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因勘察失误引起工程变更造价增加施工合同价5%以上10%以下的,不支付30%的勘察费;因勘察失误引起工程变更造价增加施工合同价10%及以上的、引起工程反复变更的、或出具虚假地勘报告和虚假处理意见的,不支付该项目勘察费并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设计单位。因设计过失原因引起工程造价增加金额在财政评审价5%以上20%以下的,不支付30%的设计费;引起工程造价增加金额在财政评审价20%及以上的、或引起工程反复变更的,不支付该项目设计费并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预算编制单位。编制的工程量清单预算与财评预算控制价误差在5%以上10%以下的,不支付30%的预算编制费;编制的工程量清单预算与财评预算控制价误差在10%及以上的,不支付该项目预算编制费并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因工程量清单编制原因造成损失金额在施工合同价5%及以上的,不支付清单编制费用并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监理单位。对地勘、设计、施工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的合规性、合理性、经济性未严格审查,经市工程变更联席会议审查未通过的变更事项拟增加工程造价在施工合同价5%以上20%以下的,不支付30%的监理费;超过施工合同价20%及以上的,不支付监理费。监理单位虚假签证的,不支付该项目监理费,并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全过程造价控制单位。对地勘、设计、施工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的合理性、经济性未严格审查,经市工程变更联席会议审查未通过的变更事项拟增加工程造价在施工合同价5%以上10%以下的,不支付30%的过控费;经市工程变更联席会议审查未通过的变更事项拟增加工程造价在施工合同价10%及以上的,不支付该项目全过程造价控制服务费,并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工程未发生实质性变更,项目结算金额超过财政评审价的,不支付30%的过控费;工程未发生实质性变更,项目结算金额超过财政评审价10%以上的,不支付该项目过控费,并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七)招标代理机构。因招标代理机构原因造成招标文件出现重大错漏,导致增加造价在施工合同价2%以上的,不支付30%的招标代理费;因招标代理机构原因导致招标文件出现重大错误而流标的,不予支付该项目招标代理费用并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在招标文件中违规设置限制性条件或故意设置非实质性竞争条款,排斥潜在投标人,在招标过程中造成大量废标,影响公平竞争的,不予支付该项目招标代理费用,并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招标代理机构、造价咨询机构违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不予支付该项目相关服务费用并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招标代理机构、造价咨询机构与投标人串通、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不予支付该项目相关服务费用并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根据中介服务机构不良行为情节轻重,依法依规将相关不良信用信息记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四川德阳)的企业信用档案或列入黑名单予以公布。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各县(市、区)政府、德阳经开区管委会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政策文件。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发改委负责解释,自2019年10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国家、省或市委、市政府“三重一大”制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责任编辑:王成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