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索  引  号: 1111-2019-000792
公文种类:意见
发布机构:德阳市政府
成文日期: 2019-01-30
发布日期: 2019-01-31
文       号:德府发〔2019〕2号
有  效  性: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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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德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德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20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8〕40号),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促进残疾儿童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经市政府八届四十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就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省第十一次党代会、省委十一届三次、四次全会和市委八届七次、八次全会决策部署,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进一步深化“量体裁衣”式残疾人服务(以下简称“量服”),通过精准对象、精准施策、精准监督、精准管理,切实保障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需求,努力实现残疾儿童“人人享有康复服务”,使残疾儿童家庭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

(二)基本原则。

坚持制度衔接、应救尽救。加强与基本医疗、临时救助等社会保障制度的有效衔接,确保残疾儿童家庭求助有门、救助及时。

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坚守底线、突出重点、完善制度、引导预期,着力满足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需求。

坚持规范有序、公开公正。建立科学规范、便民高效的运行机制,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做到公开透明、结果公正。

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更好发挥政府“保基本”作用,不断推进基本康复服务均等化;更好发挥社会力量作用,不断扩大康复服务供给,提高康复服务质量。

(三)工作目标。

到2020年,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残联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格局,基本实现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全覆盖。

到2025年,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更加健全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供给能力显著增强,服务质量和保障水平明显提高,残疾儿童普遍享有基本康复服务,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二、救助对象

(一)对象范围。救助对象为符合条件的0—6岁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脑瘫儿童年龄放宽至12岁;在非特殊教育学校随班就读的听障儿童申请人工耳蜗植入年龄放宽至12岁;肢体残疾儿童申请矫治手术年龄放宽至14岁。

(二)救助条件。救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具有德阳市户籍;持有残疾人证或县级以上残疾等级评定机构、三级以上资质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有康复需求,且经专业医疗康复机构明确诊断具有相应康复适应指征。

有条件的地区,可扩大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年龄范围。

各级残联要与卫计部门密切配合,通过入户调查、走访等方式做好残疾儿童精准筛查工作,将符合救助条件的残疾儿童信息及时录入“量服”平台。

三、救助内容和标准

(一)救助内容。包括以减轻功能障碍、改善功能状况、增强生活自理和社会参与能力为主要目的的手术、康复训练、辅助器具适配、支持性救助等。

(二)救助类别及标准。

1.视力残疾儿童救助包含手术、视功能训练等救助。

经诊断符合手术条件的,手术费(含术前检查费用)救助不超过3万元/人/年;视觉康复训练救助,早期感知训练、认知训练、基本生活自理能力训练及盲文基础学习等,不超过2万元/人/年。

2.听力、言语残疾儿童救助包含人工耳蜗植入、助听器适配、康复训练等救助。

人工耳蜗救助: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重度听力残疾儿童人工耳蜗植入术前检查费用,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不超过0.5万元/人全额支付,其他家庭的患儿术前检查费用在0.5万元以内的,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85%报销,其余部分由患儿家庭自行承担。

经省聋儿中心及定点机构评估符合植入人工耳蜗条件的,免费配置基本型人工电子耳蜗1台,免手术费及调机费;已自费植入人工耳蜗的,一次性补助人工耳蜗购买、手术及术后调机等费用不超过8万元/人。处理器升级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救助。

助听器适配救助:验配助听器2台(双耳),不超过1万元/人;助听器验配费(包括软耳膜制作)救助不超过0.15万元/人。在救助年龄内,每人累计救助不超过3次。

康复训练救助:康复训练救助不超过2万元/人/年。

3.肢体(脑瘫)残疾儿童救助包含康复治疗(矫治手术)、康复训练等救助。

康复治疗(矫治手术):先天性马蹄内翻足等足畸形、上下肢畸形,脑瘫导致的严重痉挛、肌腱挛缩、关节畸形及脱位等,脊柱裂等导致的下肢畸形,救助手术费用不超过3万元/人/年。

康复训练:肢体(脑瘫)儿童康复训练救助不超过2万元/人/年。

4.智力残疾儿童救助包含康复训练等救助。

智力残疾儿童康复训练救助不超过2万元/人/年。

5.孤独症儿童救助包含康复训练等救助。

孤独症儿童康复训练救助不超过2万元/人/年。

6.残疾儿童辅助器具适配救助包括为残疾儿童适配轮椅、坐姿椅、站立架、助行器、助视器、定位手环等,装配假肢、矫形器等。

残疾儿童辅助器具适配救助不超过0.5万元/件;残疾儿童假肢装配救助不超过1万元/例。辅助器具适配后,两年内不得再救助同一类型辅助器具。

残疾儿童矫形器装配救助不超过0.5万元/例。

7.给予参加康复训练的残疾儿童家庭支持性救助,不超过0.2万元/户/年。

各地依据本地财力状况、保障对象数量、残疾类别等,分类确定康复救助基本服务项目的经费保障标准,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有条件的地区结合实际,可拓展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精准服务项目内容,根据残疾儿童家庭情况和实际康复需求,可适当提高救助标准。

四、救助流程

(一)对象申请。残疾儿童监护人通过“开放量服”自助业务办理等方式向残疾儿童户籍所在地(居住证发放地)县级残联组织提出康复救助申请。监护人也可委托他人、社会组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等代为申请。充分发挥村(居)民委员会、公益慈善组织和残疾人专职委员、社会工作者、志愿服务人员等社会力量作用,做好发现告知、协助申请、志愿服务等工作。

(二)对象审核。县级残联组织应根据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相关标准对残疾救助对象提交的康复救助申请进行审核、认定。必要时,可在市级及以上残联组织和卫计部门指定的医疗、康复机构作进一步诊断、康复需求评估。

(三)救助服务。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残疾儿童监护人自主选择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县级残联组织按程序在“量服”平台上办理康复救助有关手续,并向符合救助条件的申请人核发康复救助服务卡(转介服务卡)。残疾儿童凭康复救助服务卡(转介服务卡)到指定的定点康复机构办理康复救助注册登记,接受康复救助服务。

康复机构选择一般应遵循就近就便原则,确需跨地区接受康复服务的残疾儿童,经户籍所在地县级残联组织同意后可转介至其他地区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康复训练以机构训练为主,社区、居家康复为辅,每年在机构康复训练时间应不少于6个月。辅助器具适配由手术医师、康复医师、辅具器具适配技师根据患儿的病情,提出适配方案,在征得患儿监护人同意后为其适配辅助器具。

市、县两级兴办的残疾人康复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特殊教育学校(附设幼儿园或学前班)、儿童福利机构都应积极开展残疾儿童康复工作,提供优质康复服务。定点康复机构要按照有关标准和质量要求为救助对象提供“一人一策”的精准康复服务,服务情况要按照“量服”详细服务“六要素”要求,及时精准录入“量服”平台。监督管理部门实时动态监督,受助对象及监护人动态评价。

(四)费用结算。在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等报销和医疗救助后,由县级残联组织审核确定康复救助金额,再由同级财政部门与定点康复机构直接结算,结算周期由县级残联组织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经县级残联组织审核同意在非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由县级残联组织商同级财政部门明确结算办法。

(五)效果评估。建立健全评估工作机制,做到服务前评估、阶段性评估、终期评估、常规评估和抽测性评估相结合。有条件的地方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康复效果评估。各级残联组织要会同有关部门成立残疾儿童康复专家指导组,开展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指导检查和效果评估,并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五、机构管理

(一)机构培育。各级要根据本行政区域残疾人数量、分布状况、康复需求等情况,制定康复机构设置规划,举办公益性康复机构,将康复机构设置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规划,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康复机构建设,鼓励多种形式举办康复机构。社会力量举办的康复机构和政府举办的康复机构在准入、执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非营利组织财税扶持、政府购买服务等方面执行相同的政策。各行业主管部门(单位)应鼓励、指导和支持社会兴办的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开展残疾儿童康复业务。

(二)机构认定。定点康复机构由县级以上残联组织会同卫计、教育、民政等部门按照“同级管理、公开择优”原则选择确定,纳入“机构量服”管理。县级残联组织应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与经审核认定的定点康复机构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双方职责、任务目标等,并通过适宜的渠道和方式,向社会及时公示救助情况。

(三)机构监管。各级残联要会同教育、民政、卫计、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单位)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管理相关政策,加强定点康复机构监督管理,进一步提升康复服务能力,改善康复服务质量;要加强定点康复机构准入、退出等监管,建立定期检查、综合评估机制,指导定点康复机构规范内部管理、加强风险防控,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和安全责任事故,确保残疾儿童人身安全和康复服务质量。对管理不善、违反康复技术流程或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定点康复机构,残联组织和相关部门(单位)要责令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仍达不到规定标准或情况严重的,应取消定点康复机构资格。

各地要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服务定价机制,加强价格监管;要建立覆盖康复机构、从业人员和救助对象家庭的诚信评价和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建立黑名单制度,做好公共信用信息记录和归集,加强与全国、全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信息交换共享;要积极培育和发展康复服务行业协会,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制。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取得实效。

(二)加强部门协作。残联、财政、审计、教育、民政、卫计、人社等部门要密切协作配合,加强工作衔接和信息共享,按照深化“放管服”改革,努力实现“最多跑一次”“一站式结算”要求,切实提高便民服务水平,共同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

残联组织负责组织协调、宣传发动、对象筛查审核,定点康复机构和救助对象的评估、审批;会同卫计部门制定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准入标准;指导各地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经办队伍;编制本地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计划;组织检查、指导、评估、培训;将残疾儿童康复需求与康复救助服务纳入四川省“量服”平台,建立健全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台账档案,实施动态管理,做好统计与汇总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将应由本级承担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根据上级财政资金补助情况,做好资金兜底保障;会同残联等相关部门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审计部门负责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杜绝挤占、挪用、套取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

教育部门负责对特殊教育机构是否纳入定点康复教育机构进行审核,对实施康复救助的学校加强管理;支持特殊教育机构开展学前残疾儿童康复教育,完善随班就读支持保障体系,为康复后的残疾儿童进入普通小学或幼儿园提供支持保障。

民政部门负责做好残疾儿童的康复医疗救助,督促儿童福利机构开展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配合卫计、残联开展残疾儿童康复工作,协助残联对救助审批相关信息进行比对。

卫计部门负责对康复医疗机构是否纳入定点康复机构进行审核,对实施康复救助的医疗机构进行管理和指导,开展康复专业技术人员培养、培训工作;与残联配合做好残疾儿童的筛查、转介、残疾预防和康复宣传工作。

人社部门负责将残疾儿童符合规定的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支付范围,并逐步提高报销比例,扩大支付范围。

(三)加强资金监管。各级要加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使用管理,健全多渠道筹资机制,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捐赠。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和资金筹集使用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救助对象监督。

(四)加快人才培养。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制定残疾儿童康复人才教育培训培养计划,对康复服务从业人员定期组织开展技能培训,不断提高技能水平和服务质量。要加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经办能力建设,努力打造一批懂政策、精业务、有爱心、善服务的专业化干部队伍,确保事有人做、责有人负。

(五)强化宣传引导。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充分运用传统媒体、新媒体等多种手段,大力开展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政策解读和宣传,让社会各界广泛了解党和政府的爱民之心、惠民之举,帮助残疾儿童监护人准确知晓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相关内容,了解基本申请程序和要求。积极引导全社会强化残疾预防和康复意识,关心、支持残疾儿童康复工作,营造良好社会环境。

(六)严格督查考核。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的督促检查,定期通报工作进展,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加大问责力度;认真总结经验,推广好的做法。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作为政府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重要内容,建立定期调研督导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各地要依据本实施意见,结合实际做好本地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市残联要会同相关部门(单位)督促指导各地做好贯彻落实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发现的问题,重大情况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市政府将适时组织专项督查。

七、实施时间

本实施意见从2019年3月1日起实施(2018年10月1日后申请救助的参照执行),有效期5年。

德阳市人民政府

2019年1月30日

责任编辑:王成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