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指导意见
索  引  号: 1111-2019-000590
公文种类:
发布机构:中国·德阳
成文日期: 2019-03-10
发布日期: 2019-03-11
文       号:德府发〔201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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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德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产业园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决策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以及《四川省落实中央第五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意见》(川府发〔2018〕21号),经市政府八届四十五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就我市进一步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以构建“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以下简称“三线一单”)管控机制为支撑,全面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提高规划的科学性,从源头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加快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全面推动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任务

(一)严格分类管理

1.市级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有关规划以及区域、流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以下简称综合性规划),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写该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

2.市级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应当在该专项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应编写该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

(二)规范审查程序

1.应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的综合性规划和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将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作为规划草案的组成部分一并报送规划审批机关,由规划审批部门审查规划时一并审查;未编写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的规划草案,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2.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专项规划,规划编制机关在报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一并附送审批机关审查;未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机关不予审批。规划审批机关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应由相应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

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应当根据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和审查意见对规划草案进行修改完善,并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和审查意见的采纳情况作出说明;不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3.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按照“同级审查”及规划实施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程度划定分级审查原则。

国家级开发区涉及新建、修编的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应报国务院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省政府及省直相关部门审批的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省级开发区开发建设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涉及世界自然遗产地、省级及以上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的旅游区开发建设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定位涉及石化、化工、化学合成类制药、印染、酿造、制浆、冶炼、典型涉重产业(专业电镀、铅蓄电池制造、再生铅等)、含前工序的集成电路、放射性同位素生产(核技术利用)等的产业园区开发建设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水电开发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等应报省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审查除国家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的其他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产业园区跟踪环境影响报告书原则上由原审查部门组织审查。

(三)提高审查质效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应将空间管制、总量管控和环境准入作为评价成果的重要内容。加强空间管制,在明确并保护生态空间的前提下,提出优化生产空间和生活空间的意见和要求,推进构建有利于环境保护的国土空间开发格局。加强总量管控,以推进环境质量改善为目标,明确区域(流域)及重点行业污染物排放总量上限,作为调控区域内产业规模和开发强度的依据。加强环境准入,在符合空间管制和总量管控要求基础上,提出区域(流域)发展的环境准入条件,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和绿色发展。

提高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审查效率,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快对各类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和跟踪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查进程。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实施5年以上的产业园区应主动开展跟踪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属地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通知督促产业园区按期开展规划跟踪环境影响评价。园区定位、范围、布局、结构、规模等发生重大调整或者修订的各类产业园区应及时重新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四)强化质量监督

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编制机构的管理,对质量低劣、弄虚作假的要严肃处理,并向社会公开。被国家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单位,两年内不得在我市承担工业、水利水电、化工园区和城市建设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部门协同

市发改、经信、自然资源、住建、规划、交通、水利、农业、林业、旅游部门以及产业园区管委会等要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协同,在规划编制过程中,按照职能职责依法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并根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和审查意见对规划草案进行修改完善。

(二)完善会商机制

凡涉及跨区域环境影响的产业园区规划、水电开发规划、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规划等,应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编制阶段由规划编制机关组织相关地方政府和部门进行会商。规划编制机关可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启动区域和流域污染防治协作机制等形式组织开展会商。会商意见达成一致后,送相应审查权限的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纳入审查管理。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在召集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时,应邀请参与会商的单位代表参与审查。

(三)严格联动管理

未按要求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或跟踪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所含项目(含新、改、扩建),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对不符合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或审查意见的建设项目,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审批其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规划所含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可按照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中相关意见,结合实际情况适当简化区域环境现状评价、与有关规划的环境协调性分析、区域污染源调查等内容。

(四)强化执行监督

对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查中,发现未按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和审查意见完成相应工作任务、不能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指导和约束的,或是发现相关规划在实施过程中产生重大不良影响的,或是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与审查意见未得到有效落实的,有关单位和生态环境部门不得以规划已开展环境影响评价为理由,随意简化规划所包含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内容,甚至降低评价类别;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暂缓或不予受理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向有关规划审批机关提出相关改进措施或建议。

(五)严肃考核问责

市生态环境局应适时组织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及审查意见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将各县(市、区)、德阳经开区、各产业园区、市级有关部门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开展情况纳入环境保护督察和环境保护党政同责工作目标。


德阳市人民政府

2019年3月10日

责任编辑:王成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