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索  引  号: 1111-2018-002800
公文种类:
发布机构:中国·德阳
成文日期: 2018-07-31
发布日期: 2018-08-02
文       号:德府发〔2018〕12号
相关附件: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德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德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

按照省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川府发〔2018〕1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并经市政府八届三十五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决定对全市现行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的标准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全市月最低工资标准

每月1650元(每日75.86元)。

二、调整后全市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每小时17.4元。

上述标准包含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但不包括下列各项: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条件或者特殊工作环境下的津贴;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非工资性劳动保险福利待遇;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补贴。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食宿,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也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有执行最低工资保障规定的义务,劳动者(包括进城务工人员)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应获得的工资不得低于市政府颁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本通知自2018年7月1日起实施。

德阳市人民政府

2018年7月31日

责任编辑:市政府办综合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