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阳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1111-2018-000740
公文种类:
发布机构:中国·德阳
成文日期: 2018-02-28
发布日期: 2018-03-01
文       号:德府发〔2018〕5号
有  效  性: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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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德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德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

《德阳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八届二十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德阳市人民政府

                  2018年2月28日    

 

德阳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重点项目在“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中的引领作用,大力推动政府资源和市场资源向重点项目集聚,切实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德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重点项目,是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具有支撑引领、对产业转型升级具有导向示范作用,符合以下标准并经市政府审定的项目。

(一)德阳市境内的省重点项目。

(二)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

多个无关联小项目打捆形成的项目,限制供地、禁止供地、用地粗放浪费、投入产出比低的项目,不符合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要求的项目,不得列为市重点项目。

第三条 市重点项目包括续建、新开工和加快前期项目。根据国家和省产业政策、发展规划以及市委、市政府重大战略决策部署,市政府每年确定一批续建、新开工和加快前期项目作为市重点项目。续建市重点项目是上一年度已开工并继续建设的项目;新开工市重点项目是当年能够完成各项前期工作并开工建设的项目;加快前期项目是正在开展前期工作,计划近两年内开工建设的项目。

第四条 市重点项目申报和退出程序:

(一)市重点项目的申报:各县(市、区)政府、德阳经开区管委会、德阳高新区管委会和市级有关部门每年9月底前向市发改委申报下一年度市重点项目。按照“谁申报谁负责”的原则,申报单位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负责。

(二)市重点项目的确定:市发改委根据申报情况,征求各县(市、区)政府、德阳经开区管委会、德阳高新区管委会和市级有关部门意见后,研究提出市重点项目建议名单。对符合条件但未申报的重大项目,市发改委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程序纳入市重点项目建议名单。市重点项目建议名单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由市政府印发实施。

(三)市重点项目的中期调整:市发改委根据上半年市重点项目实施情况,按照投资强度不减的原则,6月底前提出市重点项目中期调整建议名单,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印发实施。

(四)市重点项目的退出:因国家宏观调控、产业政策调整、市场发生变化或不可抗力,或相关单位推动不力及其他因素影响正常实施的项目,由项目申报单位向市发改委书面说明情况,申请退出市重点项目名单。

第五条 建立市重点项目储备制度。市发改委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加强项目储备,对储备项目实行滚动建库、动态管理。市发改委每年从储备项目中筛选确定一批重点储备项目,征求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后制定前期工作计划,落实工作责任,明确时间节点,加快推进前期工作。

第六条 强化市重点项目协同推进。市重点项目管理实行分级分类负责、重点保障、条块结合、联动推进的原则。市发改委负责市重点项目的统筹、综合、协调和督促工作。各县(市、区)政府、德阳经开区管委会、德阳高新区管委会和市级有关部门分别按照隶属原则和属地原则负责所属市重点项目的协调调度、服务保障、督促考核、投诉举报相关工作。

第七条 实行市重点项目秘书制度。德阳市项目和企业秘书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管理和考核全市重点项目秘书制工作。市委组织部门按照组织选派和个人申请相结合的原则,每年从全市各级、各部门中选调一批年龄在40周岁以下、工作积极性高、认真负责、沟通能力强的后备干部担任项目秘书。各县(市、区)政府、德阳经开区管委会、德阳高新区管委会相应建立项目秘书制度,选派好项目秘书。

第八条 实行市重点项目协调调度制度。建立部门互动、上下联动的项目协调调度机制,市重点项目法人及责任单位可向项目所在地重点项目综合管理部门或发改部门反映项目建设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各地重点项目综合管理部门可根据情况组织协调调度或提请市发改委协调调度。市发改委对提请解决的困难和问题,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协调相关部门研究解决,重大事项报市政府研究推动。

第九条 健全市重点项目审批核准快速通道。各地各有关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创新服务方式,优化服务流程,提高综合服务能力,为市重点项目开展前期工作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第十条 依法优先保障市重点项目建设用地。市重点项目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原则,优先利用存量土地。确需新增建设用地的市重点项目,由所在县(市、区)政府、德阳经开区管委会、德阳高新区管委会、市发改委、市国土局统一负责保障,所需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在全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优先安排。

第十一条 加大市重点项目资金支持力度。各地各有关部门在争取和安排财政资金时,对符合支持条件的市重点项目予以倾斜。负责市重点项目建设资金筹措责任的有关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及项目当年建设进度要求,落实年度项目建设资金。政府投资项目要严格控制所批复的概算投资,确需增加投资规模的须按相关程序报批。

第十二条 探索创新市重点项目投融资机制。开展市重点项目综合金融服务,通过资产债务剥离重组、政策资源整合、引入战略投资者、运用投资引导基金等方式,创造市场化融资主体资格和项目条件,采用系统化综合融资解决方案,有效解决市重点项目建设资金问题。

第十三条 支持为市重点项目融资担保。鼓励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发展壮大,围绕市重点项目加快构建资源共享、风险分担的融资担保体系,为社会资本投入市重点项目提供有力的信用支撑。

第十四条 鼓励市重点项目直接融资。采取贴息、补助等方式,鼓励和支持市重点项目依托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依法依规发行债券和上市挂牌筹集建设资金。鼓励和支持重点项目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激发民间投资活力。

第十五条 务实推动市重点项目融资对接。各地各有关部门应及时向金融管理部门和金融机构推荐市重点项目,对需银行贷款并符合贷款条件的应积极支持。探索建立融资对接服务平台,推动资金供给方和需求方通过平台实现常态化、高效率融资信息对接。

第十六条 强化水电气等要素保障。电力、交通、供水、供气等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优先保证市重点项目用电、用水、用气和物资运输等方面的需要。

第十七条 实行市重点项目信息动态管理制度。建立完善市重点项目综合信息平台,实现项目信息共享。市发改委负责收集、整理并发布市重点项目动态信息,每月向市委、市政府报送市重点项目推进情况,同时抄送市级有关部门。各县(市、区)、德阳经开区、德阳高新区发改部门,市级重点项目责任单位应及时准确向市发改委报送市重点项目的组织实施、工程进度、竣工验收等信息,并对报送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八条 建立市重点项目督导督查和稽察机制。逐一明确市重点项目联系市领导和责任单位,适时组织开展市重点项目督导督查和专项稽察,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力的市重点项目,要根据需要组织跟踪稽察、全过程监管,并通报有关情况。

第十九条 实行市重点项目目标考核制度。由市发改委牵头负责,组织实施对各县(市、区)政府、德阳经开区管委会、德阳高新区管委会和市级有关部门等市重点项目推进工作主体责任单位及相关协调服务部门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纳入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及重点工作”的目标绩效管理加分,分值15分(以市委、市政府当年审定为准)。对市重点项目推进不力的单位和部门,由市目标督查室和市发改委进行通报批评,并扣减相应分值。

第二十条 由市发改委制定《市重点项目目标考核实施细则》,考评结果报市委、市政府审定。除《市重点项目目标考核实施细则》规定之外,对顺利完成年度计划并满足以下条款的市重点项目推进责任单位和部门,还可享受以下考评加分,经折算后计入目标绩效管理加分。

(一)市重点项目进度奖励加分

1.提前完成市重点项目年度投资计划,提前1个月加2分,提前2个月加5分,提前3个月及以上加10分。(取最高分,不叠加)

2.加快前期批次市重点项目当年内开工,一个项目加2分。(最高加6分)

(二)市重点项目总投资奖励加分

1.续建和新开工批次的市重点项目总投资同比增长20%-50%加3分,51%及以上加5分。(取最高分,不叠加)

2.续建和新开工批次的市重点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同比增长20%-50%加3分,51%及以上加5分。(取最高分,不叠加)

第二十一条 建立市重点项目投诉举报制度。各级重点项目综合管理部门设立并公布投诉举报渠道,受理涉及市重点项目的投诉举报,及时处理市重点项目工作乱作为、不作为和慢作为等行为。

第二十二条 市重点项目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相关规定,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资本金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第二十三条  市发改委下设德阳市重大项目推进中心,负责重点项目管理协调等具体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责任编辑:市政府办综合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