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德阳市工作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1111-2016-001888
公文种类:
发布机构:德阳市公众信息网
成文日期: 2016-05-16
发布日期: 2016-05-16
文       号:德府发[2016]6号
相关附件:

各县(市、区)政府、德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

《〈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德阳市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七届六十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德阳市人民政府       

2016年5月13日


《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德阳市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四川省工作方案的通知》(川府发〔2015〕59号),切实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保障水环境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结合德阳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总体要求:以保护和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坚持系统推进,统筹水资源管理、水污染治理、水生态保护和水环境风险防范;以水环境整治和保护为重点,以源头控制、工程减排、结构调整、强化监管等为抓手,按照“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原则,分类施策,对绵远河、鸭子河、石亭江、凯江、郪江、北河、青白江等河流加强保护和整治;以强力控制和削减总磷污染为主攻方向,坚持标本兼治,继续控制氨氮、化学需氧量等水污染物,兼顾其他特征水污染物;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坚持政府、市场协同,发挥企业主体作用,运用法律、经济、科技、标准、政策、行政等综合管理手段,推动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水污染防治新机制;以督查监察、从严执法为手段,坚持落实各方责任、严格考核问责,不断改善水环境质量,保障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安全,努力实现“河长清、水长流”的目标。

工作目标:到2020年,全市水环境质量得到阶段性改善,地表水中水质较好水体稳中向好,污染严重水体大幅度减少,一般水体稳步改善;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持续提升;地下水环境质量保持稳定;旌阳区、广汉市、绵竹市、什邡市、中江县、罗江县、德阳经开区重点控制区域水环境状况不断好转。到2030年,力争全市水环境质量总体改善,水生态系统功能初步恢复。到本世纪中叶,生态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主要指标:到2020年,绵远河、鸭子河、石亭江、凯江、郪江、北河、青白江等流域的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总体达到71.43%以上,基本消除劣Ⅴ类水体;城市建成区和各县(市、区)建成区黑臭水体均控制在10%以内;县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质优良比例达到92.31%,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质优良比例高于90%;全市地下水纳入国、省考核的监测点位水质保持稳定。(详见附表1-附表4)

到2030年,绵远河、鸭子河、石亭江、凯江、郪江、北河、青白江等流域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总体保持在85%以上,全面消除劣Ⅴ类水体;县级以上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基本消除;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质优良比例达到95%以上。

一、全面控制污染物排放

(一)狠抓工业污染防治。

1.取缔“10+1”小企业。各县(市、区)政府、德阳经开区管委会全面排查装备水平低、环境保护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突出涉磷企业,列出企业清单;2016年底前,依法全部取缔不符合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要求和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油、电镀、农药和磷化工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

牵头单位: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德阳经开区管委会(以下工作均需各地政府、德阳经开区管委会牵头,不再列出)

参与单位:市国土局、市质监局、市安监局

落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德阳经开区管委会(以下工作均需各地政府、德阳经开区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

2.专项整治“10+1”重点行业。市环保局会同市经信委联合制定造纸、焦化、氮肥、有色金属、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制革、农药、电镀和磷化工等行业专项治理方案并组织实施;新建、改建、扩建上述行业的建设项目执行总磷、氨氮、化学需氧量等量或减量置换。市环保局牵头督促重点行业“双有”、“双超”企业和涉氮、涉磷、涉重等特征污染物排放企业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并实施清洁生产达标行动,市经信委牵头督促企业开展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并实施清洁化改造。

2017年底前,造纸行业力争完成纸浆无元素氯漂白改造或采取其他低污染制浆技术,钢铁企业焦炉完成干熄焦技术改造,氮肥行业尿素生产完成工艺冷凝液水解解析技术改造,印染行业实施低排水染整工艺改造,制药(抗生素、维生素)行业实施绿色酶法生产技术改造,制革行业实施铬减量化和封闭循环利用技术改造。强化重点行业废水深度处理,促进和提高重金属、高浓度、高盐、难降解废水处理。对工业循环用水大户和涉磷企业进行全面排查,建立总磷污染源数据库,实施循环水非磷配方药品替代改造,强化工业循环用水监管和总磷排放控制;从严控制新建、改建、扩建涉磷行业的项目建设,总磷超标地方执行总磷排放减量置换,2017年底前,所有涉磷重点工业企业应完善厂区冲洗水和初期雨水收集系统,落实涉磷矿山渣场和尾矿库的防渗、防风、防洪措施,建设规范的雨水收集池、回水池、渗滤液收集池和应急污水处理系统,并安装总磷自动在线监控装置。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经信委

参与单位: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质监局、市安监局

3.集中治理工业集聚区水污染。市环保局组织排查工业集聚区的水污染治理情况,2016年6月底前,列出清单,会同市经信委根据属地原则督促各地落实污染整治措施,重点整治磷化工工业集聚区、涉磷工业集聚区。工业集聚区已经建成的集中污染处理处置设施要正常稳定运行。新建、升级工业集聚区应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同步规划、建设和运行污水垃圾集中处理等污染治理设施,集聚区内的工业废水必须经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要求后,方可排入集中污水处理设施。2017年底前,工业集聚区应按规定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包括增加安装总磷自动在线监控装置);逾期未完成的,一律暂停审批和核准其增加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并依照有关规定撤销其园区资格。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参与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科知局、市住建局、市商务局

(二)强化城镇生活污染治理。

4.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市住建局会同市发改委和市环保局编制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十三五”规划,各地配套制定实施计划;全市现有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要因地制宜加快除磷脱氮等改造和升级,2017年底前,完成安装总磷自动在线监控装置,达到实施处理运行负荷和处理效率要求;2020年底前,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达到相应排放标准或再生利用要求;各地水体水质达不到地表水Ⅳ类标准的城镇,新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要执行一级A排放标准;到2020年,全市所有县城和重点镇具备污水收集处理能力,县城、城市污水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85%、95%左右。

牵头单位:市住建局

参与单位:市发改委、市环保局

5.全面加强配套管网建设。加强统筹规划,加快《城镇地下管线综合规划》编制,深入实施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建设和改造;重点对老旧城区、城乡结合部以及现有合流制排水系统实施污水截流收集、雨污分流、初期雨水收集改造。对难以改造的,应采取截流、调蓄、治理等措施,加快推进项目实施进度。认真梳理地下污水管网问题,着力解决污水管道错接、断头、堵塞和带压运行等问题。新建污水处理设施的配套管网应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运。城镇新区建设均实行雨污分流,积极推进县级城市城区雨污分流,初期雨水收集、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到2018年底,德阳市区污水基本实现全收集、全处理,各县级城市建成区于2020年底前基本实现。

牵头单位:市住建局

参与单位:市发改委、市环保局

6.推进污泥处理处置。市城管执法局、市住建局和市环保局联合组织开展全市污泥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处置专项调查,排查非法污泥堆放点,2016年6月底前完成并列出清单;组织制定现有污泥处理处置设施达标改造方案和项目实施计划,2017年底前基本完成达标改造。禁止处理处置不达标的污泥进入耕地,全面清理取缔非法污泥堆放点;2020年底前,力争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90%以上。

牵头单位:市住建局、市城管执法局、市环保局

参与单位:市发改委、市农业局

(三)推进农业农村污染防治。

7.防治畜禽养殖污染。市环保局会同市农业局指导完善各地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于2016年6月底前,列出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清单,督促各地在2017年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农业局

参与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加强规模化养殖场(小区)污染治理。市农业局会同市环保局组织排查列出需治理(完善)的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名单和对水质水体造成污染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清单,纳入市农业局和市环保局专项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督促现有规模化养殖场(小区)根据污染防治需要,配套建设粪便贮存、处理、利用设施,在散养密集区,加快农村户用沼气池建设,实施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等环境整治。因地制宜建设大中型沼气工程。自2016年起,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

牵头单位:市农业局、市环保局

参与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8.控制农业面源污染。

(1)制定实施方案。市农业局于2016年6月底前完成全市农业面源污染现状调查,并编制《德阳市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方案》;加快编制和实施《德阳市到2020年化肥使用量零增长行动总体方案》和《德阳市到2020年农药减量控害行动方案》;到2020年,农业面源污染加剧的趋势得到有效遏制,实现“一控两减三基本”。

牵头单位:市农业局

参与单位:市环保局

(2)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统防统治。推广低毒、低残留农药使用补助试点经验,到2016年,建立示范区面积35万亩。到2020年,力争全市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技术覆盖率达到30%以上。2016年底前,全市主要农作物专业化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33%,2020年底前达到40%。

牵头单位:市农业局

(3)深入推广测土配方施肥。重点在设施作物、蔬菜、果树、茶叶等经济园艺作物上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开展水肥一体化技术示范,逐步实现主要农作物测土配方施肥全覆盖。到2020年,科学施肥水平明显提升,主要农作物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到90%以上,主要农作物肥料利用率达到40%以上。

牵头单位:市农业局

(4)组织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技术规范。市农业局组织各相关单位按照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高标准农田建设技术规范认真组织实施,在建设目标、灌溉水质等方面细化环境保护的相关技术指标,确保建成的高标准农田达到相关环境保护技术要求。

牵头单位:市农业局

参与单位: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林业局、市委农办

(5)净化农田排水。绵远河、鸭子河、石亭江、凯江、郪江、北河、青白江流域等整治重点区域,要充分利用现有沟、塘、渠等,配置水生植物群落、格栅和透水坝,建设生态沟渠、污水净化塘、地表径流集蓄池等设施,净化农田排水及地表径流并综合利用。

牵头单位:市农业局

参与单位: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林业局、市国土局、市发改委

9.严格执行国家土地开发整理标准规范。全市土地开发整理严格按照《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GB/T 30600-2014)中相关环境保护要求执行。

牵头单位:市国土局

10.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加快编制实施农村污水处理专项规划。按照整县推进的原则,实行农村污水处理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实施农村环境治理,有条件的地方积极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服务向农村延伸。

牵头单位:市住建局

参与单位:市农业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城管执法局

推进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积极落实国家 “以奖促治”政策,完成国、省下达我市的建制村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工程。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参与单位:市农业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城管执法局、市住建局

11.开展河塘清淤疏浚。按照相关规划要求,在农村积极开展河道、小塘坝、小水库的清淤疏浚、岸坡整治、河渠连通等集中整治,建设生态河塘,提高农村地方水源调配能力、防灾减灾能力、河湖保护能力,改善农村生活环境和河流生态。2016年持续推进实施农村河道综合治理工作。

牵头单位:市水务局

参与单位:市环保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

12.调整种植业结构与布局。在我市重点缺水地区试行退地减水,同时适当减少用水量较大的农作物种植面积,改种旱作作物、经济林等,推广旱作节水农业技术,发展高效、节水的现代农业。在地下水易受污染的地方要优先种植需肥需药量低、环境效益突出的农作物。

牵头单位:市农业局、市水务局

参与单位:市发改委、市国土局、市林业局

二、推动经济绿色发展

(四)调整产业结构。

13.依法淘汰落后产能。市经信委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家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及相关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结合水质改善要求及产业发展情况,制定并实施分年度的落后产能淘汰方案,加快推进落后磷化工企业的关闭工作。对未完成落后产能淘汰任务的地区,暂停审批和核准其相关行业新建项目。

牵头单位:市经信委

参与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

14.严格环境准入。市环保局按照流域水质目标、区域功能划分、容量总量核定的“三位一体”环境准入要求,进一步细化准入条件,严格准入标准,强化分类指导;执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以及流域、区域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物减排绩效挂钩制度,推行重点控制水污染区域削减替代制度,明确各地环境准入条件,实施精细化、差别化环境准入政策。2016年底前组织完成划定生态红线工作。

市水务局负责水资源承载能力评价体系建设。组织建立全市水资源承载能力评价体系,实行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对已超过水资源承载能力的地方,要实施水资源调控方案,加快调整产业结构和发展规划。2020年底前组织完成县(市、区)域水资源承载能力现状评价。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水务局

参与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住建局

(五)优化空间布局。

15.合理确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充分考虑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重大项目原则上布局在优化开发区和重点开发区,并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鼓励发展节水高效现代农业、低耗水高新技术产业以及生态保护型旅游业,严格控制缺水、水污染严重地方和敏感区域的高耗水、高污染行业发展;在绵远河、石亭江、鸭子河、北河、青白江、凯江和郪江沿岸应严格控制石油加工、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医药制造、化学纤维制造、有色金属冶炼、纺织印染等项目环境风险,合理布局生产装置及危险化学品仓储等设施。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

参与单位: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旅游局、市国土局、市住建局、市安监局

16.推动污染企业退出。市经信委加大指导力度,各地组织排查城市建成区内现有污染较重行业企业,并制定分年度搬迁改造或依法关闭方案,有序推进现有钢铁、有色金属、造纸、印染、原料药制造、化工等污染较重企业的搬迁改造或关闭。

牵头单位:市经信委

参与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

17.积极保护生态空间。严格城市规划蓝线管理,严格落实《城市蓝线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应保留一定比例的水域面积;新建项目一律不得违法违规占用城市湿地、河道、湖泊等水域。

牵头单位:市住建局

参与单位:市环保局、市水务局

18.严格水域岸线用途管制。加强各类相关规划的衔接,留足河道、湖泊的管理和保护范围,水域和保护范围不得违规占用;2016年底前,市水务局会同相关部门组织排查非法挤占河道、湖泊等水域行为,非法挤占的应限期退出。

牵头单位:市水务局

参与单位:市国土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环保局、市城管执法局

(六)推进循环发展。

19.加强工业水循环利用。市经信委指导钢铁、纺织印染、造纸、石油石化、化工、制革等高耗水企业废水深度处理回用,将废水综合利用项目纳入工业发展项目管理;将全年净取水量30万立方米及以上且独立核算的工业企业纳入节水行动推进企业,实行最严水资源管理;积极推进矿井水综合利用,市安监局推动煤炭矿区的补充用水、周边地方生产用水优先使用矿井水,加强洗煤废水循环利用。

牵头单位:市经信委、市安监局

参与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

20.促进再生水利用。

(1)完善再生水利用设施。2016年6月底前制定完成再生水利用方案,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用水,要优先使用再生水。到2020年,德阳市中心城区再生水利用率达到20%以上;落实《四川省推进绿色建筑行动实施细则》(川建勘设科发〔2014〕619号),自2018年起,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应安装建筑中水设施。积极推动其他新建住房安装建筑中水设施。

牵头单位:市住建局

参与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市水务局

(2)促进重点行业再生水利用。具备使用再生水条件的建设项目,水务部门在审批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时,应明确要求优先使用再生水,取水审批时不得批准其新增取水许可。

牵头单位:市水务局

参与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

三、着力节约保护水资源

(七)控制用水总量。

21.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

(1)健全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市水务局会同有关部门于2016年6月底前完成全市规划区及各县(市、区)行政区用水总量控制目标体系建设,并层层落实分解。

(2)实施取用水总量控制。到2020年,保证全市用水总量控制在18.7亿立方米以内。对取用水总量接近控制指标的地方,限制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方,暂停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许可和新增主要水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环评审批。

(3)实行年度用水计划管理。全市各地区要严格执行下达的年度取水计划,保证全市用水总量控制在总量指标以内。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用水大户,由市水务局负责实行计划用水管理;对未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自来水供水用水大户,由市住建局负责实行计划用水管理;对未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工业用水大户,由市经信委负责实行计划用水管理。2016年6月底前,市水务局、市住建局和市经信委分别建立重点用水单位监控名录并实施监控。

(4)实行水资源论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要充分考虑当地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加强相关规划和项目建设布局水资源论证工作。大力推进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用水标准实施,确保达到行业用水先进水平,严格落实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运的要求。

牵头单位:市水务局

参与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局

22.严控地下水超采。市国土局督促指导相关单位在地面沉降、地裂缝、岩溶塌陷等地质灾害易发区开发利用地下水时,应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避免开发利用地下水诱发或加剧地质灾害。地热、矿泉水开发应严格执行采矿许可,采矿许可证生产规模不得超过地热、矿泉水最大涌水量和取水许可证确定的取水量。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或超过规定生产规模开采地热、矿泉水用于商业经营的,市国土局要依法查处。市住建局和市水务局负责联合依法排查已建机井并加强管理,制定公共管网覆盖范围内自备水源关闭方案和关闭计划,逐步予以关闭;原则上在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不得再新建机井作为生产、生活使用。市水务局严格控制开采深层承压水取水许可。在水资源论证阶段,严格控制开采深层承压水。未进行水资源论证而开采深层承压水的,一律不予取水许可。

牵头单位:市国土局、市水务局、市住建局、市防震减灾局

23.划定地下水开采控制范围。按照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办法和水资源综合规划总体要求,市水务局2016年底前完成全市地下水调查评估工作,开展地下水水资源调查和污染现状评价;2017年底前,市水务局完成地下水限采区范围划定工作,编制德阳市地下水限采区划定报告;2019年底前,市国土局实现对地下水水质的区域监控和重点地区的实时监控,完善全市地下水监测网络。

牵头单位:市水务局、市国土局

(八)提高用水效率。

24.建立万元地区生产总值水耗指标等用水效率评估体系。市水务局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最严格水资源管理考核要求,将节水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各县(市、区)政府政绩考核。将再生水、雨水和微咸水等非常规水源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到2020年,全市万元地区生产总值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2013年分别下降35%、30%以上。

牵头单位:市水务局、市政府目督办

参与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住建局、市环保局、市农业局、市统计局

25.抓好工业节水。结合《四川省用水定额》修订工作,市经信委确定全市高耗水行业企业名单及产品名单,制定并完善全市高耗水行业取水定额。严格执行国家鼓励和淘汰的用水技术、工艺、产品和设备目录。开展节水诊断、水平衡测试、用水效率评估,加大节水改造力度;在建设项目环评、方案初审和项目验收中,将节水作为重要审查内容。在电力、钢铁、纺织、造纸、石油石化、化工、食品发酵等高耗水行业实施用水定额管理,到2020年,创建一批具有行业示范和带动作用的节水企业。

牵头单位:市水务局、市经信委

参与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质监局、市统计局

26.加强城镇节水。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节水标准的产品、设备。市质监局、市工商局组织加强对生产、销售节水标准的产品、设备的监督检查和质量抽查。2016年6月底前完成生产、销售节水标准的产品、设备的企业数量、分布和产销信息清单,开展监督检查,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不符合节水标准产品和设备的违法行为。

牵头单位:市质监局、市工商局

参与单位:市经信委

27.强化节水器具使用。全市公共建筑必须采用节水器具,限期淘汰公共建筑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水嘴、便器水箱等生活用水器具;大力开展节水宣传教育,创建节水器具消费体验基地;提高居民节水意识,鼓励居民家庭选用节水器具。

牵头单位:市住建局

参与单位:市发改委

28.加大老旧管网改造力度。市住建局组织各地编制、实施城市供水管网(使用超过50年和材质落后)更新改造计划,2017年底前,全市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12%以内,2020年底前,控制在10%以内。积极开展海绵城市建设,推行低影响开发建设模式,建设滞、渗、蓄、用、排相结合的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和中水回用设施。新建城区硬化地面,可渗透面积要达到40%以上。2020年底前,全市达到国家节水型城市标准。

牵头单位:市住建局

参与单位:市发改委、市水务局、市科知局、市财政局

29.发展农业高效灌溉节水。加快推广节水灌溉技术。积极筹措建设资金,在实施中央、省、市财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专项资金项目、规模化节水灌溉增效示范项目时,指导推广应用渠道防渗、管道输水、喷灌、微灌等节水灌溉技术。逐步完善大中型灌区取水枢纽灌溉用水计量设施。完成灌区节水改造任务。到2020年,基本完成大型灌区、重点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任务,全市节水灌溉面积达到12万亩左右,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476以上。

牵头单位:市水务局

参与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农业局

(九)科学保护水资源。

30.完善水资源保护考核评价体系。加强水功能区监督管理,从严核定水域纳污能力。组织开展水功能区水质巡测,2016年底前,市水务局完成全市水功能区达标评价并形成报告,开展水资源保护年度考核评价;2016年底前,对已开展纳污能力核定的绵远河、石亭江、湔江进行复核,完成凯江、青白江等重要江河水功能区水域纳污能力核定。2020年底前,组织各县(市、区)完成全市水资源承载能力现状评价。

牵头单位:市水务局

参与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

31.完善调水用水方案。结合四川省都江堰管理局的水量分配、调度方案,制定完善我市重要江河、水库水资源调度方案;强化调度管理,合理安排闸坝下泄水量和泄流时段,维持河湖基本生态用水需求,重点保障饮用水和枯水期生态基流,将生态流量纳入水资源调度方案、区域水资源调配及供水等调度;加大水利工程建设力度,充分发挥控制性水利工程在改善水质中的作用。

牵头单位:市水务局

参与单位:市住建局、市环保局

32.开展水环境容量核算。组织开展全市水环境容量核算、更新工作,在确定水环境功能区、流域、区域的水环境容量基础上,建立分流域、分区域的水环境容量动态数据库,确定流域汇水区内各级行政区域、控制单元和排污单位的允许排放量、许可排放量,逐步建立以水环境容量为基础的水质管理机制。科学确定生态流量,在总量控制的条件下实现优化利用,统筹河道外经济用水和河道内生态环境用水之间的关系,逐步建立流域生态流量保障机制。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参与单位:市水务局

四、强化科技支撑

(十)推广示范适用技术。

33.加快技术成果推广应用。重点推广饮用水净化、节水、水污染治理及循环利用、城市雨水收集利用、再生水安全回用、水生态修复、畜禽养殖和农村面源污染防治等适用技术;市经信委组织节水技术和产品的推广应用;市科知局组织开展污水处理先进技术及成果试点示范,推动技术成果共享与转化。2020年底前重点推广应用一批水污染防治技术成果;市环保局组织完善环境保护技术评价体系,建立与四川(国家)相配套的环保科技成果共享平台体系。

牵头单位:市经信委、市科知局、市环保局

参与单位:市住建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

34.发挥创新驱动主体作用。全面提升科技创新能力,积极培育以企业为主体、高等院校与科研院所参与的技术创新联盟,建设一批产学研联合实验室、水污染防治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科研平台。2020年底前建立水污染防治科研平台体系,构建覆盖水污染处理全过程的创新链。

牵头单位:市科知局

参与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环保局

(十一)攻关研发前瞻技术。

35.引入和推广水污染防治高端技术。整合科技资源,通过相关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和省级科技计划等,引入和推广水资源节约、重点行业废水深度处理、生活污水低成本高标准处理、工业高盐废水脱盐、农村面源污染、氮磷污染控制、饮用水微量有毒污染物处理、地下水污染修复和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等技术;2016年底前,制定“十三五”水污染防治科技计划,配合开展水污染风险评价,保障水环境安全。

牵头单位:市科知局

参与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农业局、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

36.开展水污染风险评价。积极配合国、省开展有机物和重金属等水环境基准、水污染对人体健康影响、新型污染物风险评价、水环境损害评估、高品质再生水补充饮用水水源等研究。重点开展我市涉重金属、重点危险化学品企业的环境管理风险评估和水污染事故的损害评估。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科知局、市安监局

参与单位:市经信委、市住建局、市水务局、市卫计委、市农业局

37.加强水环境保护交流合作。加强水生态保护、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水环境监控预警、水处理工艺技术装备等领域的国内、国际交流合作;积极推进我市水污染防治交流合作项目。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参与单位:市外侨办、市科知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住建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

(十二)大力发展环境保护产业。

38.规范环境保护产业市场。积极配合国家和四川省全面梳理涉及环境保护市场准入、经营行为规范的法规、规章和规定,废止妨碍形成统一环境保护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推动节能环保技术、装备和服务水平显著提升;认真执行国家、四川省环境保护工程设计、建设、运营等领域招投标管理办法和技术标准;加强环境保护产业市场监管,充分发挥环境保护产业行业协会作用,规范市场行为。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

参与单位:市工商局、市财政局、市水务局、市环保局

39.加快发展环保服务业。明确监管部门、排污企业和环保服务公司的责任和义务,完善风险分担、履约保障等机制;鼓励发展包括系统设计、设备成套、工程施工、调试运行、维护管理的环保服务总承包模式、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等;加快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2020年底前,通过开展环境公用设施投资运营体制改革,基本形成较为完善的第三方治理市场机制,培育一批专业能力强、运营管理水平高、竞争能力强的环境服务公司,污染治理效率和专业化水平明显提高。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发改委

参与单位:市住建局、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市水务局

五、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

(十三)理顺价格税费。

40.加快水价改革。实行和完善阶梯水价制度。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加强对各县(市、区)居民阶梯水价改革工作跟踪指导和监督检查,在市本级全面实行居民阶梯水价制度的基础上,2018年底前,县城城区以及其他具备实施条件的建制镇原则上全面实行居民阶梯水价制度;认真执行《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加强水价管理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4〕1078号),2020年底前,全面实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积极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按照国家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完成改革任务。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

参与单位: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住建局、市水务局

41.完善收费政策。2016年8月底前完成对污水处理企业的成本监审工作,在综合考虑全市水污染防治形势和经济社会承受能力等基础上,依据四川省相关文件,修订城镇污水处理费、排污费,做到应收尽收。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参与单位:市水务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局

42.依法落实税收政策。全面落实节能减排和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依法落实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优惠等政策;对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依法落实减计收入优惠政策,对市内企业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大型环境保护设备,必需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办理税收减免手续;积极配合国家开展环境保护税立法、资源税税费改革以及高耗能、高污染产品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等工作。

牵头单位: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参与单位:市经信委、市财政局

(十四)促进多元融资。

43.引导社会资本投入。积极争取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的支持,推进环境保护设备融资租赁业务发展;推广股权、项目收益权、特许经营权、排污权等质押融资担保;在重点流域综合整治、工业集聚区污染防治、城镇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运营、重点工业企业污染治理等方面,积极推动采取环境绩效合同服务、授予开发经营权益等方式,鼓励社会资本加大水环境保护投入,积极推广PPP模式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拓宽融资渠道,加快项目实施。

牵头单位:市金融办、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参与单位: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水务局

44.增加政府资金投入。在积极争取中、省资金对我市水环境保护支持力度的同时,整合多方面资金,加大本级政府资金投入,重点支持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处置、河道整治、饮用水水源保护、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水生态修复、应急清污等项目和工作;积极研究采取专项转移支付等方式,实施“以奖代补”。优化现有环保专项资金分配机制与使用方式,逐步从“补建设”向“补运营”转变,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各地要对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及运行费用分级予以必要保障,探索建立环境保护能力建设及运行经费分级负担制度。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

参与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住建局、市国土局、市农业局

(十五)建立激励机制。

45.健全节水环境保护“领跑者”制度。按照国家要求加快制定完善我市环境保护“领跑者”指标并动态更新;根据规定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节水环境保护“领跑者”遴选和发布,公开环境保护“领跑者”名单和产品目录;通过宣传、推广、适当政策激励和加强监管,鼓励节能减排先进企业、工业集聚区用水效率、排污强度等达到更高标准;选择使用量大、减排潜力大、环境标准完善和环境友好替代技术成熟的产品,以水体污染源头削减为重点,开展清洁生产、节约用水和污染治理等环境保护“领跑者”示范。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

参与单位: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

46.推行绿色信贷。鼓励政策性银行积极发挥在水环境保护中的作用,重点支持循环经济、污水处理、水资源节约、水生态环境保护、清洁及可再生能源利用等领域;加强环境信用体系建设,构建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环保、银行、证券、保险等方面加强协作联动,于2017年底前分级建立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建立完善环境违法企业“黑名单”,严格限制环境违法企业贷款;继续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将涉重金属、石油化工、危险化学品运输等高环境风险行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纳入试点范围。

牵头单位:市金融办、市环保局

参与单位:市经信委、市水务局、市财政局

47.完善水环境治理激励惩罚机制。探索建立市域内跨县(市、区)行政区域水环境生态补偿机制,建立对水源保护上游县(市、区)的激励机制,探索纵向和横向相结合的财力转移支付制度。加大对各地主要河流出境断面水质超标扣缴资金力度,提高扣缴标准;加强黑臭河渠综合治理及治理后日常管护工作,促进水环境治理;创新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财政局

参与单位:市发改委、市水务局

六、严格环境执法监管

(十六)完善法规标准。

48.健全地方性环保法规制度。按照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立法计划,制定水污染防治规范性文件,并逐步探索制定地方性相关法律,逐步建立政府调控、市场引导、公众参与的较完整的水生态文明及水污染防治领域的地方性规章政策体系。

牵头单位:市法制办、市环保局

参与单位: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市卫计委、市水务局、市国土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局

49.严格执行相关标准体系。严格执行国家地表水、地下水等环境质量标准,城镇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农田退水等污染物排放标准,重点行业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污染防治技术政策、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配合完成《四川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修订;在重点行业、重点流域和区域,执行总磷特别排放限值。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参与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国土局、市水务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局

(十七)加大执法力度。

50.实行“红黄牌”制度。逐一排查工业企业排污情况,所有排污单位必须依法实现全面达标排放,定期抽查排污单位达标排放情况并向社会公布。对达标企业采取在线监控、网格化管理、大数据核查等措施确保稳定达标;对超标和超总量的企业予以“黄牌”警示,一律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对整治仍不能达到要求且情节严重的企业予以“红牌”处罚,一律停业、关闭;自2016年起,按季度在市环保局网站上公布环境保护“黄牌”、“红牌”企业名单。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参与单位:市经信委、市农业局、市委宣传部

51.完善环境监督执法机制。积极落实国家督查、省级巡查、市级检查的环境监督执法机制;强化县(市、区)环境保护、公安、检察、监察等部门协作,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配合机制,完善案件移送、受理、立案、通报等规定;加强对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实行通报、约谈和公开曝光制度;配合开展建立环境监察专员制度的研究。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参与单位: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法制办

52.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住建局等部门每年组织开展专项行动, 重点打击私设暗管或利用渗井、渗坑、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有害污染物废水、含病原体污水,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等环境违法行为。对造成生态损害的责任者严格落实赔偿制度。严肃查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领域越权审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久试不验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公安局

参与单位: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经信委

(十八)提升监管水平。

53.完善流域协作机制。在省上的指导下,健全在沱江、嘉陵江重点流域与我市相邻的成都市、绵阳市、遂宁市等地区的水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制度,加强与流域上下游政府和各部门的协调配合,定期会商、联动联治,推动全流域统一监测、信息共享、环境影响评价会商、联合执法、应急联动;落实国家严格监管所有污染物排放的水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参与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农业局、市住建局、市水务局

54.完善水环境监测网络。优化完善全市水环境要素监测网络,2016年6月底前,市环保局组织完成德阳市“十三五”环境监测网络规划;2016年底前,市环保局完成全市水环境重点考核、评价监测断面(点位)设置;加强监测能力建设,市级环境监测站具备109项指标全分析能力,实现县级城市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至少每年开展一次全指标分析。提升饮用水水源水质全指标监测、水生生物(浮游生物、底栖动物)和生物毒性监测、化学物质监测及环境风险防控技术支撑能力。市国土局按照职责开展地下水相关环境质量监测工作,每月公布地下水环境质量状况。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国土局

参与单位:市水务局

55.提高环境监管能力。制定环境监测、监察、应急等专业技术培训年度计划,对环境监测、监察人员实施全覆盖培训,严格落实执法、监测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对新增监测设备和项目实行上岗考核;充实基层执法力量,加强对省级以上工业园区以及工业集聚区或人口上万的乡镇等重点区域的环境监察工作;2016年起,全市实现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重点流域的河流断面逐步实现环境质量在线监测全覆盖。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委编办

参与单位:市经信委

七、切实加强水环境管理

(十九)强化水环境质量目标管理。

56.开展水质达标工作。各地围绕总磷、氨氮等特征污染物,开展辖区水环境污染源调查,并以水环境容量为依据,结合城市建设和产业发展规划,在2016年7月底前,科学编制水环境质量达标方案,将治污任务逐一落实到汇水范围内排污单位,明确防治措施及达标时限,方案报市政府备案。自达标方案公布实施日起,每半年向社会公布方案实施情况。同时,对水质不达标的区域实施挂牌督办、约谈和区域限批等措施。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参与单位:市政府目督办

(二十)深化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57.深入推进污染物总量控制。大力推进流域性、区域性、行业性污染物总量控制,通过污染治理和源头把关,消化污染存量,控制污染增量,实施污染物增量和存量“双重削减”。完善污染物统计监测体系,健全工业、城镇生活、农业、移动源等各类污染源信息化管理体系;探索将总氮、总磷、重金属等污染物纳入环境统计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约束性指标体系;继续控制氨氮、化学需氧量等水污染物,2016年起在总磷超标的旌阳区、广汉市、绵竹市、什邡市等重点地区实行按容量控制总磷污染物排放。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参与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住建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

(二十一)严格环境风险控制。

58.防范环境风险。对沿江河湖库工业企业、工业集聚区组织开展环境与健康检测、调查和风险年度评估,落实防控措施;按国家对现有化学物质环境和健康风险进行评估的结果,认真执行国家公布的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要求,对高风险化学品生产、使用进行严格限制,并逐步淘汰替代。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参与单位:市经信委、市卫计委、市安监局

59.稳妥处置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逐步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体制,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各地根据有关规范和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和完善水污染事故处置应急预案,落实责任主体,明确预警预报与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等内容,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科学、有效、稳妥处置突发水污染事件。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参与单位:市政府应急办、市经信委、市水务局、市卫计委、市交通局、市住建局、市安监局

(二十二)全面推行排污许可。

60.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加强排污许可规范管理,2016年底前,完成国控重点污染源、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污染源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其他污染源于2017年底前完成。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参与单位:市经信委、市农业局

61.加强许可证管理。以环境容量为基础,以改善水质、防范环境风险为目标,将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总量、排放去向等纳入许可证管理范围;禁止无证排污或不按许可证规定排污;各地要摸清水污染物排放单位的基本信息,按国家统一要求于2017年底前完成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建设,对污染物排放实行排污许可证网格化、信息化管理。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参与单位:市经信委、市农业局

八、全力保障水生态环境安全

(二十三)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

62.从水源到水龙头全过程监管饮用水安全。建立和完善全市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等饮用水安全状况评估、公布制度;市环保局组织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进行水质监测和评估,市住建局组织对供水厂出水进行检测,市卫计委组织对用户水龙头水质进行检测。2016年起,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卫计委按照各自职能每季度向社会公开饮用水安全状况信息,2018年起,各地向社会公开饮用水安全状况信息。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卫计委

参与单位:市水务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63.强化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加强对我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环境监管,督促指导各县(市、区)依法划定、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开展规范化建设,依法清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筑和排污口;加强与德阳市饮用水水源保护相关地区的协调联系;开展城镇、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年度评估工作,实施水质月报制度(农村饮用水水源实施半年报)。加强备用水源建设;编制和制定备用水源建设规划和计划,加大推进华强沟水库的建设进度。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住建局

参与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农业局、市卫计委、市财政局

64.防治地下水污染。

(1)开展调查评估。市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定期组织开展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补给区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工作。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参与单位: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住建局、市水务局

(2)加强矿山开采区防渗治理。2017年底前,组织对矿山开采区防渗状况和报废矿井、钻井、取水井等情况进行调查评估;2020年底前,按国家有关规定,督促责任单位对矿山开采区进行必要的防渗处理,对报废矿井、钻井、取水井责令责任单位回填。

牵头单位:市国土局、市安监局

参与单位:市环保局、市财政局

(3)加强工业区域防渗处理。2017年底前,环保部门和安监部门重点对石化生产、存贮、销售企业和工业园区等区域开展排查,指导进行必要的防渗处理。经济和信息化部门重点加强加油站的管理,新建加油站未按照设计规范要求进行建设的不予经营许可,加油站地下油罐应于2017年底前全部更新为双层罐或完成防渗池设置。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安监局

参与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水务局

(4)加强城市区域防渗处理。2017年底前,重点对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场开展排查,2020年底前,按照有关法规和标准,按轻重缓急进行必要的防渗处理,对防渗处理不达标的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场存量生活垃圾进行治理。

牵头单位:市城管执法局

参与单位:市环保局、市水务局

(二十四)深化重点流域污染防治。

65.编制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规划。按照国、省统一部署,组织编制实施沱江、嘉陵江德阳段 “十三五”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健全流域水生态环境功能分区管理体系,按照国、省划分的流域重点控制单元,实行精细化、差别化管理;对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重金属及其他影响人体健康的污染物采取针对性措施,加大整治力度。到2020年,凯江、郪江水质总体达到优良,绵远河、石亭江、鸭子河、北河和青白江水质进一步改善。执行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参与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农业局、市住建局、市水务局、市财政局

66.加强良好水体保护。对水质优良的水体,开展生态环境安全评估,编制实施生态环境保护方案,科学划定生态保护红线,严格保护生态敏感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区域良好水体。积极探索重点流域水生态补偿机制。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参与单位:市水务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

(二十五)推进生态健康养殖。

67.控制渔业养殖环境影响。开展全市水产养殖业污染调查,建立水产养殖污染基础数据库。依法划定渔业禁养区、限养区,在纳入国、省、市考核的流域和湖库,大力推广生态养殖;鼓励有条件的渔业企业开展集约化养殖,配套完善水净化设施,积极推广人工配合饲料,逐步减少冰鲜杂鱼饲料使用。大力发展池塘养殖,加快老旧池塘改造,完善池塘养殖基础设施建设,改进养殖技术,提高池塘综合生产能力。加强养殖投入品管理,开展专项整治,依法规范、限制使用抗生素等化学药品。

牵头单位:市农业局

参与单位:市水务局、市环保局

68.严格控制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污染。2017年底前,组织对环境激素类化学品生产使用情况进行调查,监控评估水源地、农产品种植区及水产品集中养殖区风险,按国家规定实施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淘汰、限制、替代等措施。

牵头单位:市农业局

参与单位:市环保局

(二十六)整治城市黑臭水体。

69.加大黑臭水体治理力度。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和环境保护部关于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指南相关要求,市住建局对已排查出的黑臭水体,向社会公布黑臭水体名称、治理责任人及达标期限。市住建局结合排查整治专项行动,会同相关部门督促各地采取控源截污、垃圾清理、清淤疏浚、生态修复、湿地净化、滨河景观打造等措施加强整治,于2017年底前基本消除黑臭水体。各县(市)要在2016年6月底前组织排查县城中心城区的黑臭水体,并拟出排查出的黑臭水体名称、治理责任人及达标期限,并针对排查出的黑臭水体采取控源截污、垃圾清理、清淤疏浚、生态修复、湿地净化、滨河景观打造等措施加强整治,于2020年底前基本消除黑臭水体。

牵头单位:市住建局、市城管执法局

参与单位: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

(二十七)保护水和湿地生态系统。

70.加强河湖水生态保护。科学划定水生态保护红线,开展重点小流域生态环境调查与评估。2016年6月底前,清理并查处侵占和破坏自然湿地等水源涵养空间的违法行为。加强水源涵养林的建设和保护,加大退耕还林、还草、还湿力度,积极探索全域湿地保护管理,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新模式。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参与单位: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水务局、市住建局、市林业局、市国土局

71.加强水生生物资源保护。制定重点流域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方案,珍稀濒危水生生物和重要水产种质资源的就地和迁地保护。组织开展水生生物多样性实地考察,积极配合《四川省重点流域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方案》的编制并组织实施,提高水生生物多样性。

牵头单位:市农业局

参与单位:市水务局、市林业局

九、明确和落实各方责任

(二十八)强化地方政府水环境保护责任。

72.编制各级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各级政府是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主体,各地应于2016年5月底前按照要求结合地方实际,制定并公布本级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明确分流域、分区域、分行业的重点任务和年度目标;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多方筹措资金加大投入,统筹城乡水污染治理,强化监管,严格执法,确保各项任务全面完成;各县(市、区)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报市政府备案。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参与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科知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委宣传部、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法制办、市金融办、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安监局

(二十九)加强部门协调联动。

73.建立工作统筹、联动机制。市政府成立德阳市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督促、考核全市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推动落实水污染防治相关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技术组,设在市环保局。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参与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科知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委宣传部、市水务局、市法制办、市金融办、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安监局

(三十)落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

74.落实排污单位环境保护责任。各类排污单位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制度,制定企业环境保护规章,加强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开展自行监测并向社会公布,落实治污减排、环境风险防范等责任;市内中央企业和国有企业应带头落实企业环境保护责任,开展清洁生产,淘汰高水耗、高污染的落后工艺设备,采用节水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提高用水效率。工业集聚区内的企业应积极探索建立环境保护自律机制。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经信委

参与单位:市国资委、市安监局、市水务局、市住建局

(三十一)严格目标任务考核。

75.实施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市政府与各县(市、区)政府、德阳经开区管委会签订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市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分解落实目标任务,每年分部门、分流域、分区域对工作方案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各地应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组织领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参与单位: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目督办

76.强化考核结果运用。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并作为水污染防治相关资金分配的参考依据,对各县(市、区)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予以资金方面的奖励或扣减。

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目督办、市财政局

参与单位:市环保局

77.强化责任追究。对未通过市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年度考核的,约谈相关县(市、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有关负责人,对有关地方和企业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限批;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水环境污染事件的,以及干预、伪造数据和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对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导致水环境质量恶化,造成严重后果的领导干部,要记录在案,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已经离任的也要终身追究责任。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参与单位:市监察局

十、强化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

(三十二)依法公开环境信息。

78.定期公布各县(市、区)水环境状况。按照国、省水环境状况排名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我市各地排名办法。对年度考核中排名靠前的给予奖励,对排名靠后的进行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经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报请取消相关荣誉称号,并向社会公告。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参与单位:市发改委、市卫计委、市水务局、市经信委

79.依法公布水环境信息。市环保局组织定期公布各地水环境质量状况,督促国控、省控重点排污单位依法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主动接受监督;根据国家工业集聚区环境友好指数、重点行业污染物排放强度、城市环境友好指数核算方法,开展我市相应指数核算,并予公布。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参与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住建局、市水务局、市国土局

(三十三)加强社会监督。

80.多渠道强化社会监督。为公众、社会组织提供水污染防治法规培训和咨询,邀请其全程参与重要环境保护执法行动和重大水污染事件调查;公开曝光环境违法典型案件;健全举报制度,充分发挥“12369”环境保护举报热线和“德阳环保”微信、微博平台作用,接受群众举报投诉,限期办理,公开办理过程和结果;建立举报人奖励机制,对一经查实的,给予举报人奖励;通过公开听证、网络征集等形式,充分听取公众对重大决策和建设项目的意见;积极推行环境公益诉讼,完善社会力量参与环境保护监督机制。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参与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水务局、市检察院

(三十四)构建全民行动格局。

81.强化教育,广泛宣传动员。树立“节水洁水,人人有责”的行为准则。加强多种形式的教育,把水资源、水环境保护和水情知识纳入党政领导干部的培训内容,提高对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客观规律的认识。设立环境教育公众开放日,在大中小学积极开展国情、省情、市情教育,依托节水教育、水土保持教育、环境教育等社会实践基地,开展环境保护社会实践活动;支持民间环境保护机构、志愿者开展工作。倡导绿色消费新风尚,开展环境保护社区、学校、家庭、机关等创建活动,推动节约用水,鼓励购买使用节水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参与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市水务局、市人社局、市住建局

我市是沱江流域的重要支流石亭江、绵远河的发源地,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工作任务繁重艰巨,在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建设中,各级各部门要正确处理好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的关系,按照“地方履行属地责任、部门强化行业管理”的要求,以抓铁有痕、踏石留印的精神,认真践行“三严三实”,全面贯彻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四川省工作方案》精神,认真落实本方案的各项工作任务,努力改善我市水环境质量。

附件:1.流域水环境质量考核表

2.县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考核表

3.地下水质量考核点位水质现状表

4.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治理目标表


附件1

流域水环境质量考核表

附件1-1 纳入考核的地表水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目标(%)

流域

2016

2017

2018

2019

2020

长江流域

42.86

57.14

57.14

71.43

71.43

附件1-2 纳入考核的地表水丧失使用功能(低于劣Ⅴ类)水体断面比例目标(%)

流域

2016

2017

2018

2019

2020

长江流域

42.86

42.86

14.29

0

0

附件1-3 纳入国家考核的监测断面水质目标表

序号

所在流域水体

断面名称

2014年水质现状

超标因子及倍数

水质目标

达标年限

1

沱江北河

201医院

总磷(0.4)

2017

2

沱江绵远河

八角

2016

3

沱江鸭子河

三川

劣Ⅴ

总磷(1.05)

2018

4

沱江石亭江

双江桥

劣Ⅴ

总磷(1.09)

2018

5

嘉陵江凯江

西平镇

2016

6

嘉陵江郪江

象山

2016

附表1-4 纳入省考核的监测断面水质目标表

序号

所在流域水体

断面名称

2014年水质现状

超标因子及倍数

水质目标

达标年限

1

沱江中河

清江大桥

劣Ⅴ

总磷(0.5613)

氨氮(2.3390)

2019


附件2

县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考核表

附件2-1市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考核表

序号

所属一级流域

所属二级流域

所在水体名称

水源地名称

水质目标

1

沱江

绵远河

人民渠

西郊水厂人民渠水源地(含射水河)保护区

2

沱江

绵远河

地下水

西郊地下水水源地

不低于现状

3

沱江

绵远河

地下水

北郊地下水水源地

附件2-2 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考核表

序号

区县

所属一级流域

所属二级流域

所在水体名称

水源地名称

水质目标

1

罗江县

嘉陵江

涪江

地下水

罗江县饮用水源地

2

绵竹市

沱江

地下水

一水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3

绵竹市

沱江

地下水

第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4

绵竹市

沱江

地下水

第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第五水厂饮用水水源地)

5

绵竹市

沱江

柏林水库

柏林水库备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6

什邡市

沱江

地下水

一水厂水源地

7

什邡市

沱江

地下水

二水厂水源地

8

什邡市

沱江

绵远河

人民渠

什邡市三水厂人民渠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9

广汉市

沱江

石亭江

地下水

三星堆水厂水源地

10

中江县

嘉陵江

涪江

地下水

继光水厂水源地


附件3

地下水质量考核点位水质现状表

序号

原始编号

考核点位(详细位置)

水质目标

1

J3843-2

德阳市旌阳区千佛社区金山街(耐火材料厂)

良好

2

ZK10

德阳市旌阳区孝感镇联合村

较差

3

D4449

德阳市旌阳区东湖乡镇江村

良好

4

D3947-3

德阳市旌阳区孝感镇黄河村

良好

5

D4248-3

德阳市旌阳区北郊水厂3号井

良好

6

W3478

绵竹市绵远镇广西村三组

良好

7

W2548

什邡市禾丰镇和平街

良好

8

W1551

什邡市马祖镇马高桥村

良好

9

W0958

什邡市洛水镇自来水厂

较差

10

W3622

广汉市三水镇宝莲村19组

较差

11

W4362

德阳市旌阳区黄许镇江林村

良好

12

W3058

绵竹市孝德镇高兴村

良好

13

W1340

什邡市隐峰镇黄龙村

良好

14

W2381

绵竹市汉旺镇牛鼻村4组

较差


附件4

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治理目标表

序号

区县

水体编号

名称

整治前黑臭等级

完成年限

1

旌阳区

51000001

胜利堰

无黑臭

2020

2

旌阳区

51000002

穿城堰

重度

2020

3

旌阳区

51000003

丁家堰

重度

2020

4

旌阳区

51000004

干河子

轻度

2020


名词解释:

“双有”: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双超”:排放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国家或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控制指标。

“一控两减三基本”:“一控”,即严格控制农业用水总量,大力发展节水农业;“两减”,即减少化肥和农药使用量,实施化肥、农药使用量零增长行动,确保主要农作物测土配方施肥技术覆盖率达90%以上,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覆盖率达30%以上,主要农作物肥料、农药利用率均达到40%以上,全省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基本实现零增长;“三基本”,即畜禽粪便、农作物秸秆、农膜基本资源化利用,大力推进农业废弃物的回收利用,确保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比例达75%以上,秸秆综合利用率达95%以上,农膜回收率达80%以上。

“IPM”:Integreted Pest Management, 中文意思是“有害生物综合治理”。这里的“有害生物”包括对农作物生产造成损失的所有病菌(含病毒、线虫类)、害虫(含软体动物类)、杂草、鸟类、鼠类等各种生物因子,广义上也包括引起非侵染性病害的各种非生物因子,如有毒气体、土壤毒素、冷害等环境因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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