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省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川府发〔2015〕3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并经市政府七届五十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决定对全市现行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调整后的标准含职工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全市月最低工资标准
每月1380元(每日63.4元)。
二、调整后全市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每小时14.4元。
用人单位有执行最低工资保障规定的义务,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应获得的工资不得低于市政府颁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上述标准从2015年7月1日起执行。市政府2014年7月10日颁布的《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德府函〔2014〕102号)同时废止。
德阳市人民政府
2015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