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索  引  号: 1111-2015-002467
公文种类:
发布机构:德阳市公众信息网
成文日期: 2015-08-28
发布日期: 2015-08-28
文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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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政府、德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

按照省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川府发20153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并经市政府七届五十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决定对全市现行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调整后的标准含职工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全市月最低工资标准

每月1380元(每日63.4元)。

二、调整后全市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每小时14.4元。

用人单位有执行最低工资保障规定的义务,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应获得的工资不得低于市政府颁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上述标准从201571日起执行。市政府2014710日颁布的《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德府函2014102号)同时废止。

德阳市人民政府

2015年8月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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