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工作中进一步保障当事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权利的通知
索  引  号: 1111-2018-001702
公文种类:通知
发布机构:中国·德阳
成文日期: 2018-04-26
发布日期: 2018-04-28
文       号:德办函〔2018〕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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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德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德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

按照中央和省、市关于持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深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工作要求,以及《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攀枝花市东区等地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的批复》(川府函〔2017〕125号)中“要建立健全规范高效的行政复议应诉机制”精神,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推进依法行政,确保在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工作中进一步保护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发挥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监督、救济和化解行政争议的作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当事人对行使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县(市、区)行政审批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可以依法向同级人民政府或原行使该行政许可权部门的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法律法规修改的,按照新修订的法律法规规定执行。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后,于15日内向市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情况。

当事人选择提起行政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按照《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处理,县(市、区)行政审批局按照法律规定,积极支持人民法院开展审理,认真准备应诉材料,按要求参加庭审,切实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

二、县(市、区)政府要畅通行政救济渠道,依法保护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县(市、区)行政审批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特别是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告知其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各县(市、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行政审批局的指导,确保行政审批局准确告知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以及诉讼期限等事项。

三、县(市、区)政府要不断加强和规范行政复议机制建设,健全行政复议委员会案审机制,增强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办案力量。对现有行政复议办案人员加强培训,提高办案能力,凡新进的从事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应当取得相应法律职业资格。

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26日

责任编辑:市政府办综合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