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阳市加快医药产业发展相关政策》的通知
索  引  号: 1111-2020-000236
公文种类:通知
发布机构:德阳市政府
成文日期: 2020-01-02
发布日期: 2020-01-03
文       号:德办发〔2020〕1号
有  效  性:有效
相关附件: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德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德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

《德阳市加快医药产业发展相关政策》已经市政府八届六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月2日

 

德阳市加快医药产业发展相关政策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发展生物医药产业的决策部署,增强我市医药产业自主创新能力,培育壮大医药产业,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德阳实际,特制定如下政策。

一、支持医药研发创新

    (一)提升新药研发能力。对在德阳范围内开展新药、创新医疗器械(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包括发明专利、软件著作权等)研发的,根据临床研发进度,分阶段按实际投入研发费用的10%予以奖补,单个企业(机构)每年最高奖补400万元。奖补范围包括:中药和天然药物1-6类,化学药品1-4类,生物制品1-9类,创新医疗器械二类、三类。(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

奖补标准为:

1.药品完成临床前研究并取得注册受理号给予不超过100万元资金奖补。医疗器械完成临床前研究并取得注册受理号给予不超过50万元资金奖补。

2.药品完成临床试验研究(包括生物等效性试验)给予不超过150万元资金奖补。

3.完成临床试验的二类、三类创新医疗器械给予不超过100万元资金奖补。

若研发成功,但不在德阳市实施产业化,奖补投入计息退回或转为项目股权投入。

(二)支持医药品种落地。对获得《药品注册批件》的新药和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的二类、三类创新医疗器械且在我市产业化的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奖励标准为:

中药和天然药物

奖励金额(万元)

生物制品

奖励金额(万元)

1类

500

1类

500

2类

300

2-6类

300

3-6类

150

7-9类

150

化学药品

奖励金额(万元)

创新医疗器械

奖励金额(万元)

1类

500

三类

150

2类

300

二类

100

3-4类

150

 

 

(三)完善研发服务体系。对首次获得国家认定的GLP(药物临床前安全性评价机构)、GCP(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的生物医药企业和机构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对首次获得国际GLP、GCP认证的企业和机构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对本地GCP、GLP、CRO(医药研发合同外包服务机构)等研发服务机构为本地生物医药企业提供服务的,按年度合同金额的5%给予奖励,最高100万元。(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

(四)加快仿制药发展。支持和鼓励医药企业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对经国家药监局确定为参比制剂的品种、国内前三家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品种,给予每品种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凡是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品种,给予每品种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按照国家规定获得批准文号的经典名方品种,给予每品种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

(五)配套资助重大新药创制项目。对企业牵头承担的生物医药领域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按国家实际到位经费(扣除外拨部分)的5%给予最高50万元配套资助。(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六)支持医药企业建设创新平台。支持生物医药领域行业龙头企业联合高校院所以及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实施产业集群协同创新项目,开展重大关键技术联合攻关,给予最高500万元资助。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的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按相关规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经信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二、支持医药项目落地

(七)支持引进重大项目。对引进国内行业排名前50名、世界500强或能与我市医药产业形成完整产业链的重大项目、企业兼并重组、园区基础设施建设等采取“一事一议”的原则给予重点扶持和奖励。对我市新引进投资额达30亿元(含30亿元)以上的医药项目,按照《德阳市工业用地“土地池”管理办法》给予相应比例的用地指标保障。(责任单位:市经外局、市经信局)

(八)支持企业入驻园区。医药企业入驻工业园区租赁标准厂房、研发办公楼的,给予房租减免扶持,具体扶持政策由当地政府自行确定。鼓励增加园区容积率,投资新建三层以上标准厂房或将原有厂房改造升级为三层以上厂房的,对三层(含三层)以上的厂房按50元/平方米给予最高50万元的补助。(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德阳经开区管委会、德阳高新区管委会) 

(九)加快引进项目建设。对新投资入驻的医药生产企业,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项目,且项目建成后2年内纳入规模以上企业统计的,项目承接地按照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德阳经开区管委会、德阳高新区管委会)   

(十)鼓励技术改造升级。对本地医药生产企业实施并建成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改扩建项目,且2年内纳入规模以上企业统计的,或本地规上企业实施并建成投资额2000万元以上改扩建项目的,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给予最高不超过80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财政局) 

(十一)鼓励中药材规范种植。对新通过GAP备案的中药材种植基地,一次性奖励5O万元;土地流转费用按lOO元/亩/年进行奖补,一个GAP基地每年最多奖补10万元,最长奖补三年。(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   

三、支持企业生产经营

(十二)支持企业市场开拓。医药企业在新获得《药品注册批件》《医疗器械注册证》后一年内,按该产品销售收入的30%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财政局)

(十三)支持企业展会营销。对医药企业参加省级“川货全国行”活动,展位费按照省级专项活动支持政策执行,对医药企业参展人员费用,按照国内省外给予0.3万元/家/次予以定额补贴。对医药企业参加省级“万企出国门”活动给予展位费70%补贴,参加市级“万企出国门”活动给予展位费100%补贴,自行组团参加展会给予展位费70%补贴。对医药企业参加境外展会的人员费,按照美洲、非洲1.8万元,欧洲、大洋洲1.4万元,亚洲0.8万元,港澳台每人0.45万元给予定额补贴,每户企业支持最多不超过2人;参照参展人员标准,对有实际推介、签约任务的企业参会、开展经贸促进活动给予定额补贴,每户企业支持最高不超过1人。(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经信局、市财政局)

(十四)积极开拓国际市场。支持医药企业为开拓国际市场,按照中央外经贸资金支持标准,对取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产品认证等国际认证,发生的认证费、审核费或产品检验检测费给予70%补贴,每户企业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

(十五)做好产业要素保障。在同等条件下,对医药企业扩大生产所需的要素资源保障上予以重点支持。对首次纳入统计范围的医药规上工业企业,按纳入统计后前两个年度内企业用电量,给予每度电0.025元的补助,单户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财政局)

四、强化医药企业培育

(十六)支持企业发展壮大。对首次进入中国医药工业百强的企业奖励300万元。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跨过10亿元、30亿元、50亿元、80亿元、100亿元台阶的,分别给予企业法定代表人一次性奖励10万元、30万元、50万元、80万元、100万元。主营业务收入上100亿元后,每首次跨过一个50亿元,给予企业法定代表人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新纳入规模以上医药企业并保持两年以上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财政局)

(十七)支持产品委托生产。对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外地药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委托我市企业生产其所持有产品,且销售税收结算在我市的,根据企业对地方的经济贡献,按年度给予不高于新增营业收入3%的奖励。区属企业奖励由市财政和区财政按50%:50%的比例分担,扩权县(市)企业奖励由各扩权县(市)自行承担。(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德阳经开区管委会、德阳高新区管委会)

(十八)支持产品总代销售。对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外地药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将区域销售总部(省级以上)落户我市或者委托我市企业区域总代销售(省级以上)其所持有产品,且销售税收结算在我市的,根据企业对地方的经济贡献,按年度给予不高于新增营业收入1.5%的奖励;进口药品、医疗器械代理人在德阳设立公司进行国内销售,且销售税收结算在我市的,根据企业对地方的经济贡献,按年度给予不高于新增营业收入3%的奖励。区属企业奖励由市财政和区财政按50%:50%的比例分担,扩权县(市)企业奖励由各扩权县(市)自行承担。(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德阳经开区管委会、德阳高新区管委会)

(十九)支持企业上市融资。对在沪深交易所、新三板、天府(四川)联合股权交易中心及境外交易所直接融资的企业,按照《中共德阳市委 德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德委发2018〕31号)对企业给予相应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50万元(含)。鼓励本地产业基金等投资基金对我市大医药企业优质项目给予大力支持。(责任单位:市金融局、市经信局、市财政局)

(二十)支持企业人才引进。医药人才的引进参考执行市委、市政府有关领军人才建设及《德阳“英才计划”实施办法》(德组通2018〕76号)相关支持政策。(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人才办)

五、附则

    (一)本政策适用于我市辖区内进行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的生物医药产业相关企业和机构(本政策中生物医药产业的定义与产业发展规划一致),在获得资金支持后,未经各责任单位书面同意,相关企业及品种生产权5年内不得迁出德阳辖区。

(二)市本级其他支持工业发展相关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三)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有效期5年。执行期间如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调整的,本政策按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四)本政策由市经信局、市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责任编辑:王成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