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阳市新型智慧城市和大数据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  引  号: 1111-2020-000233
公文种类:
发布机构:中国·德阳
成文日期: 2019-12-27
发布日期: 2019-12-30
文       号:德办发〔2019〕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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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德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德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各重点园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

《德阳市新型智慧城市和大数据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八届六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27日   

     

德阳市新型智慧城市和大数据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新型智慧城市和大数据项目(以下简称“大数据项目”)建设,加强项目统筹规划和资源整合,强化资金管理,保证项目建设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促进数据资源交换、共享和应用,根据《中央国家机关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政府投资条例》,以及四川省《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规定》等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大数据项目建设。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大数据项目主要是指:以计算机、通信技术及其它现代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的信息网络建设、信息应用系统建设、数据资源开发等非涉密工程项目,包括项目的新建、扩建、改建、升级、数据处理、咨询评估及购买服务等。

第四条  大数据项目建设应符合国家、省、市相关行业规定的强制性标准,突出技术融合、业务融合、数据融合,坚持统一数据归集、统一建设运营,着力实现跨层级、跨地域、跨系统、跨部门、跨业务的协同管理和数据共享,坚决防止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

第五条  遵循“建营一体、管用分离”的原则,加强大数据项目建设的统筹。市政务和大数据局承担市大数据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是全市新型智慧城市和大数据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代政府履行政务大数据资源的所有者、管理者和运营者职责;负责牵头大数据项目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项目评审、监督管理等工作;负责指导全市大数据项目建设的各项工作;负责牵头组织大数据项目的申报、论证、评审和验收评估等工作;负责组建市大数据项目建设专家组。发改、财政、经信、审计、保密机要、公安、国安、网信等部门依据职责权限负责大数据项目建设的相关管理工作。

市本级各部门(单位)的大数据项目建设纳入全市统筹。

第二章  申报审批管理

第六条  市本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拟实施的大数据项目,应向市政务和大数据局提交建设方案和资金报告,市政务和大数据局根据项目性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对方案进行论证、评审。未经评审或评审未通过的大数据项目,财政部门不予安排资金。

第七条  评审通过后的大数据项目,按照相关程序报市政府同意后,根据政府采购和工程项目招标相关规定进行发包,并按照国家项目建设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八条  市本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所管理的下属单位、社会团体组织,由其主管部门统一申报。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九条  市政务和大数据局牵头,组织对全市电子政务网络、基础信息库、重点业务系统、数据中心与信息安全保障体系相关基础设施、标准化体系和相关支撑体系等大数据项目建设,以及网上协同办公、视频监控等综合性项目进行资源整合、统筹建设、共享使用。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逐步向统一平台整合。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外,不再需要单独运行的机房、网络要统一整合。整合后,各单位原则上不得新建(扩建)中心机房和业务专网。

第十条  加强大数据重大项目(项目投资超过200万元)建设的组织领导。重大项目负责人须由本单位主要领导担任,同时,应成立由业务人员和技术人员组成的工作组,接受市政务和大数据局的技术指导。

第十一条  大数据项目设计方案,应当包括信息系统安全技术应用的设计,并能够满足信息系统安全运行需要。

第十二条  市本级大数据项目建设过程中,如因实际需要对项目建设方案进行重大调整的,须报市政务和大数据局核准备案。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德阳经开区、德阳高新区、重点产业园区的大数据项目建设,应按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德府发〔2019〕14号)的规定管理,依法依规按程序确定建设单位。项目投资超过100万元的,实施方案报市政务和大数据局备案。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市政务和大数据局要及时掌握各大数据项目进展情况,并对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和监督。市财政局按职责对各项目资金的拨付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审计局依法对各项目及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五条  大数据项目建设各牵头部门要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相关规章制度,按照确定的项目和实施进度组织好项目实施,按规定用途使用好资金。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政务和大数据局建立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采用科学的评价方法和评价组织程序进行评价考核。

第十七条  大数据项目资金不得挪作他用和任意扩大开支范围。必须按照批准的项目计划和确定的建设内容实施。在执行过程中项目如有变更或资金用途发生变化超出批复范围10%的,需要重新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八条  大数据项目业主单位在硬件采购、软件研发和系统建设中,必须贯彻整合资源、协作共享、节约效能的原则,并按照有关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的法规、政策规定方式实施。

第十九条  对于违反规定,虚报冒领、截留、挪用专项资金或其他违规行为,按照相关财政违法行为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条  大数据项目资金的安排、拨付、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和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检查,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验收评价管理

第二十一条  大数据项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项目竣工后,项目业主单位应在系统测试和试运行合格后,向市政务和大数据局提出验收申请。项目业主单位牵头会同市政务和大数据局按规定组织相关单位和专家对项目进行验收和安全评测认证。未经验收、安全评测不合格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二条  大数据项目验收应当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建设过程中有效的技术资料为依据。验收内容应包括系统建成后试运行期内项目运行情况及相关数据资料。

第二十三条  大数据项目实行后评估制度。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并经过1年运行后,对项目决策、建设和运行过程进行系统调查,客观对比、分析和总结。项目后评估由市政务和大数据局会同项目业主单位组织实施。评估结果作为纳入财政部门预算安排维护运行经费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运行管理

第二十四条  大数据项目建设形成的资产分别由各项目建设牵头单位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建立资产台账制度,设专人进行日常管理,负责资产的使用与维护,定期开展财产清查,及时做好原始记录,严格资产账务处理,做到账实相符,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第二十五条  大数据项目建设实行质保制度。项目业主单位在与承揽项目的单位签订合同时,应明确项目履行质保责任,其中重大项目(项目投资超过200万元)质保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不得少于3年。

第二十六条  大数据项目业主单位违反本办法的,由市政务和大数据局责令改正;情节严重并造成重大损失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对需要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交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纪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  承揽大数据项目的单位违反本办法的,由项目业主单位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对造成损失的,有关责任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各县(市、区)、德阳经开区、德阳高新区、重点产业园区参照执行本办法。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政务和大数据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其他有关大数据项目建设的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责任编辑:王成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