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阳市文化旅游产业融合发展扶持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  引  号: 1111-2019-002239
公文种类:
发布机构:中国·德阳
成文日期: 2019-07-22
发布日期: 2019-07-23
文       号:德办发〔2019〕29号
有  效  性: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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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德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德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

德阳市文化旅游产业融合发展扶持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八届五十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7月22日

德阳市文化旅游产业融合发展扶持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大力发展文旅经济加快建设文化强省旅游强省的意见》(川委发〔2019〕11号)精神,推进文化旅游深度融合,加大创新支持力度,加快古蜀文化名城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德阳市内登记注册、在德阳缴纳税收、从事文化旅游生产经营活动并纳入全市文旅产业统计的企事业单位,以及本办法中涉及的未在德阳注册的旅行社,可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扶持奖励。

第二章  扶持奖励类别及方式

第三条  培育新业态

(一)促进文旅与工业、农业、会展、体育、教育、科技、康养等产业融合,支持发展动漫、游戏、数字内容等创意产品,培育健康旅游、工业旅游、体育旅游、科技旅游、乡村旅游等新业态,在取得国家级、省级新业态称号或资质后,分别给予创建单位一次性奖励30万元、10万元。

(二)支持有条件的文旅企业“走出去”,到境外特别是“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地区和主要客源地开拓市场。对评定为国家文化旅游出口重点企业或重点项目的,给予一次性补助20万元。对评定为四川省文化旅游出口重点企业或重点项目的,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对自主在境外投放德阳文旅产品广告或开展德阳文旅宣传推广活动的,按广告(推广活动)总费用的30%计算奖励资金,每家(含联合体)奖励不超过10万元。

(三)对利用存量工业房产兴办创客空间、创新工场等众创空间实施文创改造的,可在5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在文创项目正式投入营运后,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

(四)对新纳入统计的规模以上并正常报送数据1年以上的文旅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3万元;对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5000万元、1亿元的文旅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2万元、5万元。

(五)支持文旅企业投资新建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且建成后实现年参观人数达到1万人次及以上的,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支持符合条件的文旅企业项目申报省音乐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库,每入库一个项目给予一次性补助1万元。

第四条  壮大龙头企业

(六)文旅企业引进并承办国内外知名文旅活动,经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符合有关规格条件的,每个活动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补助。

(七)对承办由市委市政府、省级文旅部门(协会)或市级文旅部门主办的重大文旅活动的企事业单位,每个活动给予一次性补助5万元。

(八)对引进由国际、国内权威机构认定的“世界饭店集团100强”“中国饭店集团30强”品牌并委托其经营管理的旅游饭店,经营业绩较引进前实现年增长30%以上,并经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符合有关行业标准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10万元。

(九)对新评定为国家级、省级文旅产业优秀龙头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10万元。

(十)对年实缴税收超过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的旅游A级景区,分别给予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

(十一)对年实缴税收超过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的旅游饭店,分别给予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

(十二)对年实缴税收超过5万元、3万元、1万元的旅行社,分别给予奖励3万元、2万元、0.5万元。

(十三)旅行社(含未在德阳注册)组织境内游客在德阳开展旅游活动,一日游按照5元/人标准给予奖励,二日游(至少在德阳住宿一晚)按照15元/人标准给予奖励。旅行社(含未在德阳注册)组织境内游客在德阳开展旅游活动,全年累计达到1万人次、3万人次、5万人次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8万元、15万元。

(十四)旅行社(含未在德阳注册)组织境外游客在德阳开展旅游活动,一日游按照20元/人标准给予奖励,二日游(至少在德阳住宿一晚)按照50元/人标准给予奖励。旅行社(含未在德阳注册)组织境外游客在德阳开展旅游活动,全年累计达到1千人次、3千人次、5千人次、1万人次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5万元、10万元、20万元。

第五条  支持品牌创建

(十五)对新评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文化(旅游)产业示范园区(基地)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15万元、3万元。

(十六)对新评定为国家5A、4A、3A级的景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30万元、10万元。对新评定为国家级、省级旅游度假区的景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30万元。对新评定为国家级、省级生态旅游示范区的景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30万元。

(十七)对新评定为国家五星、四星、三星级的饭店,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30万元、10万元。对新评定为国家金树叶级、银树叶级的绿色旅游饭店,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新评定为国家金鼎级、银鼎级的文化主题旅游饭店,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新评定为国家精品旅游饭店的饭店,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十八)对新评定为国家五星、四星、三星级的旅游民宿,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3万元。对新评定为四川省五星、四星、三星级的乡村酒店(农家乐),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

(十九)文旅商品(包装设计)参加由文旅主管部门或文旅行业协会主办的比赛,对获得国家级一、二、三等奖的生产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1万元;对获得省级一、二、三等奖的生产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对由文旅部门认定参与相关技能比赛,获得国家级一、二、三等奖的文旅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1万元;获得省级一、二、三等奖的文旅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

    (二十)对新评定为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的县(市、区),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对新评定为天府旅游名县的县(市、区),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新评定为国家级、省级旅游经济强县或乡村旅游强县的县(市、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对新评定为四川省文旅特色小镇的所在镇(乡),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第三章    

第六条 以上奖补资金从德阳市文化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列支。奖补时限均以年度计,按照“自主申报、集中审核、次年奖励”的原则执行。对符合本政策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市其他扶持奖励政策规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进行奖补。对带动性特别强、对当地地方经济贡献特别大的企业、项目等事项,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

第七条  申报主体在申报行为前后一个年度内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取消其应按本办法享受的相关政策。因违法违规、弄虚作假而获得的奖励、补助,一经发现,及时取消奖补并追回资金,3年内取消申报资格。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文旅局负责解释,其实施细则由市文旅局牵头另行制定。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2年。原《德阳市旅游产业奖励和补助政策》(德旅产领〔2012〕2号)文件同时废止。

责任编辑:王成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