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阳市中心城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政府收购实施程序》的通知
索  引  号: 1111-2019-001017
公文种类:
发布机构:中国·德阳
成文日期: 2019-05-06
发布日期: 2019-05-08
文       号:德办发〔2019〕19号
相关附件: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德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

《德阳市中心城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政府收购实施程序》已经市政府八届五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5月6日  

  

德阳市中心城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政府收购实施程序 

   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加强土地调控,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进一步完善土地储备制度,提高建设用地保障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规〔2017〕17号)《德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阳市土地储备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德府发〔2012〕21号)、《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阳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德办发〔2016〕45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程序。市中心城区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购工作适用本程序。

一、收购计划

每年年底至次年1月底前由辖区政府、园区管委会、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结合城市发展需要,对适宜连片收购、整体开发的地块进行前期调查摸底,将符合条件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购计划报市自然资源局。市自然资源局会同财政、生态环境、住建、经信等部门进行初步审查,初审后的收购计划由市自然资源局于2月底前报市土资委员会审定。

土地收购工作原则上按照收购计划推进实施。根据实际情况,确需调整的,应按程序审批后实施。

二、收购范围

(一)原土地使用权人主动申请收购的土地;

(二)符合条件的闲置、空闲和低效利用的国有建设用地以及“退二进三”需纳入收购(含置换)的国有建设用地;

(三)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土地(可优先收购);

(四)政府指定的其他需要进行收购的土地。

三、收购程序

(一)由土地使用权人提出申请。原土地使用权人向土地储备机构或园区管委会提出申请并准备以下资料:

1.单位资料: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证明、授权委托书;

2.权属证明文件:不动产权证书(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使用权证明),土地无争议、无抵押、无法院查封等他项权利限制声明;

3.地形现状图;

4.拟收购的资产属国有资产的,需提交国资管理部门意见。

(二)权属和规划用途核实。土地储备机构和园区管委会对原土地使用权人提供的土地和地上建(构)筑物的权属、土地及地上建(构)筑物面积、设施设备、土地用途、土地四至范围、抵押等情况进行实际调查和核实。权属核实后,由土地储备机构或园区管委会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实拟收购地块的规划用途。

(三)初审。依据核实结果,由辖区政府或园区管委会召集同级土地储备机构及相关部门研究收购相关事宜,确定收购谈判小组。

(四)评估测算。由收购方和被收购方在房地产评估机构库中共同选取一家评估机构,按照不动产权证书(或国有土地使用证)登记用途,对拟收购的房地产及设施设备等依据相关评估技术规范进行价值预评估。登记用途不规范的,按原批准文件用途并参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17)进行核定。

(五)复核。根据预评估结果,土地储备机构或园区管委会将预评报告送审计部门复核(复核费用由收购方和被收购方共同承担)后,评估公司出具正式评估报告

(六)签定土地收购意向性协议。根据审计部门复核结果,由收购谈判小组与原土地使用权人进行洽谈,确定土地的补偿价格、收购时间、付款方式标的交付等内容,协商一致后由园区管委会或土地储备机构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土地收购意向性协议。协议内容应包括:

1.收购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及权属依据;

2.收购补偿费用及其支付方式和期限;

3.交付土地的方式和期限;

4.双方约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5.违约责任;

6.纠纷的处理;

7.其他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内容。

拟收购土地涉及化工、金属冶炼、农药、电镀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以及其他有关重点行业企业用地的,原土地使用权人应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土地环境评估,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因原土地使用权人导致土地污染的,应明确修复责任。

(七)政府审批。由土地储备机构或园区管委会拟定收购方案并报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后,由自然资源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收购方案应包含以下内容:

1基本情况。土地面积、建筑面积、原土地使用权人、位置、原批准用途、规划用途、已使用年限、剩余使用年限等

2评估测算。评估依据、方法、结果等

3.审计复核情况;

4.谈判达成的意向性协议;

5.处置建议。收购土地的前期开发和利用的建议。

(八)签订正式协议。收购方案经政府批准后,园区管委会或土地储备机构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协议》并完善相关手续。

(九)注销权属登记。依据政府收购批复注销原权属单位(个人)不动产权证书(或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书)。

(十)支付收购补偿费用。土地储备机构或园区管委会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协议》约定的期限、数额和方式,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相关收购补偿费用。

(十一)交付标的根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购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原土地使用权人向园区管委会或土地储备机构交付被收购的土地和建筑物(附着物)及其他设施

(十二)纳入土地储备库。收购土地按相关要求录入土地储备库。

(十三)开发利用。由园区管委会或土地储备机构对收购土地进行前期平整、管护、临时利用,完善土地出让前期准备工作。

责任编辑:王成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