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阳市工业用地“土地池”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1111-2019-000930
公文种类:市级政策
发布机构:中国·德阳
成文日期: 2019-04-11
发布日期: 2019-04-12
文       号:德办发〔2019〕15号
有  效  性:失效
相关附件: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德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德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

《德阳市工业用地“土地池”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八届五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4月11日

德阳市工业用地“土地池”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八届七次、八次全会精神,切实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进一步解决重大工业项目用地需求,提升各地招商引资积极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新增建设用地指标50%用于工业项目,其中30%由市级统筹安排,形成“土地池”,专项用于我市新引进投资额达30亿元(含30亿元)以上的“5+5+1”工业项目,特别优质项目采取“一事一议”。

“5+5+1”指:装备制造、食品饮料、新型化工、生物医药、绿色建材;通用航空、轨道交通、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数字经济。

第三条 “土地池”适用以下范围:

(一)投资额在30亿元(含30亿元)至50亿元的工业项目,“土地池”提供30%项目用地指标,项目所在地提供70%项目用地指标。

(二)投资额在50亿元(含50亿元)至100亿元的工业项目,“土地池”提供50%项目用地指标,项目所在地提供50%项目用地指标。

(三)投资额在100亿元(含100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土地池”提供70%项目用地指标,项目所在地提供30%项目用地指标。

第四条 申报“土地池”的项目须符合国、省、市产业政策等有关规定,符合承载地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产业发展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要求,符合环保、安全等相关规定,达到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要求。项目应进入《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全市工业园区产业布局工作的通知》(德办发〔2017〕50号)中明确规定的10个园区内建设发展。“土地池”优先保障国、省、市重点扶持的工业项目。

第五条 严格按照投资强度、产出强度等相关要求审核项目用地规模。对用地规模较大的项目实施分期分批申报指标,优先保障当期项目用地,根据项目实际建设进度等情况申报后续用地指标。各县(市、区)、德阳经开区要坚持增量优化与存量挖潜相结合,科学规划、合理用地;鼓励项目采取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等多种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提高工业用地利用率。

第六条 项目的土地用途、投资规模、投资强度、容积率、亩均最低税收、开工时间、竣工时间及相关违约责任等事项,合同终止、土地收回等条款须在各县(市、区)、德阳经开区与项目业主签订的《项目投资协议书》、监管协议中,或自然资源管理部门与项目业主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约定。

第七条 根据《德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工业园区集中集约集群发展的实施意见》(德府发〔2017〕12号)和《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全市工业园区产业布局工作的通知》(德办发〔2017〕50号)要求,重大工业项目须符合以下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一)项目投资强度:国家级园区不低于200万元/亩,省级及以下园区、飞地园区不低于150万元/亩;

(二)项目亩均税收:国家级园区不低于8万元/亩,省级及以下园区、飞地园区不低于6万元/亩;

(三)项目建筑系数不低于30%;

(四)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五)工业企业内部一般不得安排绿地。但因生产工艺等特殊要求需要安排一定比例绿地的,绿地率不超过20%。

第八条 科学提高容积率,鼓励投资修建多层标准厂房。

第九条 项目应采用先进生产工艺、生产设备,缩短工艺流程,节约集约用地。

第十条 严格限制工业用地改变用途。严禁项目业主擅自将工业用地变更为非工业用地。若依照法定程序改变土地用途的,由所在地政府(管委会)及时报市经信局、市自然资源局备案,并在下年度安排给该地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中,扣减工业用地改变用途中相应面积的“土地池”指标,并重新纳入“土地池”中。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德阳经开区对拟落地的重大工业项目进行初审,在符合项目准入要求的前提下,填写《德阳市工业用地“土地池”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报市经信局。

市经信局、市自然资源局根据各地上报的《申请表》,会同相关部门对拟落地的项目进行综合评估后形成意见,按规定报市政府审定。

《申请表》经市政府同意后,市经信局、市自然资源局按照“土地池”适用范围给予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德阳经开区作为责任主体,要加强对项目的管理,积极研究项目用地中涉及相关部门的审批事宜,及时协调解决项目落地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督促项目积极履约,确保按时开工、竣工、投产。市经信局、市自然资源局会同相关部门,抓好项目用地动态巡查。

项目落地后,市产业部门、要素保障部门要加强对项目的统筹协调及要素保障,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第十三条 加强项目用地监管考核。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市、区)、德阳经开区要对重大工业项目用地实行全生命周期监管,及时签订监管协议,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跟踪考核评估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按时完成“达产考核评估”(项目约定达产3个月内进行)和“过程考核评估”(达产后每2年进行1次)。各县(市、区)、德阳经开区应将监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或考核评估结果及时报市经信局、市自然资源局,并针对问题或未通过考核评估的提出处置意见。

市经信局、市自然资源局会同相关部门对各县(市、区)、德阳经开区提出的处置意见联合审定同意后,所在地政府(管委会)依照相关约定及有关规定追究项目业主违约责任,并负责整改或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对分期用地的项目,同时暂停后续供地。

“土地池”指标节约集约利用情况纳入对各地政府的年度考核。对高效利用“土地池”指标,监管责任履行较好的,在下年度其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中适当给予倾斜,并在本年度考核中给予加分;对不按规定使用“土地池”指标,或利用率较差,或监管不到位的,将相应调减其下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并扣减本年度考核分值。

第十四条 严格落实退出机制。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项目投资协议书》及监管协议等相关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地政府应与项目业主终止合同。

(一)项目业主因自身原因无法开发建设或运营达不到要求的,提出终止土地出让合同。

(二)各县(市、区)、德阳经开区在项目监管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或项目未通过考核评估,经市经信局、市自然资源局联合审定同意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

合同终止后,各县(市、区)、德阳经开区应及时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并报市经信局、市自然资源局备案。同时,所在地政府(管委会)按约定返还剩余年期土地出让价款。收回的工业用地中“土地池”指标由各地重新统筹安排使用,市级将在下年度安排给该地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中扣减其相应面积的“土地池”指标,并重新纳入“土地池”中。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试行期2年,由市经信局、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附件:德阳市工业用地“土地池”申请表

责任编辑:王成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