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返乡下乡创业二十四条措施的通知
索  引  号: 1111-2019-000796
公文种类:通知
发布机构:德阳市政府
成文日期: 2019-01-30
发布日期: 2019-01-31
文       号:德办发〔2019〕7号
有  效  性: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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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德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德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

《促进返乡下乡创业二十四条措施》已经市政府八届四十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月30日

促进返乡下乡创业二十四条措施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鼓励和支持农民工、大学生和复员转业退役军人等人员返乡下乡创业,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返乡下乡创业二十二条措施的通知》(川办发〔2018〕8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推动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全程电子化,提高登记效率,实现“一次办、网上办、就近办”。开展“政银合作”,将审批服务延伸到银行网点,为返乡下乡领办(创办)家庭农场(林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市场主体提供更快捷的登记注册服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经依法登记注册的可按规定享受小微企业扶持政策。达到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标准的,可按规定享受相关扶持政策。返乡下乡创业者引进项目、资金和技术的,按当地招商引资相关政策给予优惠和奖励。返乡下乡创业企业回迁或购置生产设备,且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有条件的地方可给予一定补贴。鼓励支持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为返乡下乡创业者领办(创办)的工业企业提供政策解读、管理咨询、人才对接、法律金融等指导服务,结合服务数量及服务质量,给予平台一定的业绩奖励。鼓励就近吸纳返乡下乡创业者进入各省级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等创业载体,对注册成立不满3年、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和支持的科技型小微企业,进入省级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租用生产场地,按厂房租金的50%给予最高1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责任单位:市农业局、市经信委、市林业局、市工商局、市投促局、市财政局。列首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创新土地流转模式,鼓励承包农户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及入股等方式流转承包地。有条件的县(市、区)可对返乡下乡创业者从事适度规模经营流转土地50亩以上的给予奖补,具体标准和补贴年限由县(市、区)政府确定。鼓励返乡下乡创业者通过成都农交所德阳所流转土地,办理交易鉴证书,对取得交易鉴证书的,凡符合享受市、县两级财政有关涉农优惠政策的,应优先给予支持。返乡下乡创业者流转土地开展粮食种植达到30亩以上的,按规定享受种粮大户补贴政策。(责任单位:市农业局、市国土局、市财政局、市林业局)

三、将村庄建设用地整治复垦腾退的建设用地指标用于保障返乡下乡创业等农村发展用地。完善农业农村新增建设用地保障机制,按不低于省上下达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总量的8%予以单列,用于支持农村新产业新业态发展。其中,对从事森林康养、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等业务的农业经营主体,其辅助设施建设用地可再增加3%。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工业项目用地,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确定土地出让底价。将在德阳市市区内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2年以上,且同时符合一定条件的返乡下乡创业者纳入公租房保障范围。(责任单位:市国土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局、市财政局、市林业局、市公积金中心)

四、鼓励建立返乡下乡创业农村电子商务服务平台,开展网络销售、提供涉农产品网销服务、物流服务等业务并取得一定效果的,对企业场地租金、网络使用费用、物流费用等给予一定比例补贴,补贴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鼓励支持返乡下乡创业者从事养老服务工作、兴办社会养老企业,对家庭服务业企业吸纳符合条件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鼓励支持返乡下乡创业者兴办养老机构,对符合条件的民办养老机构给予1.1万元/张的建设补助,对民办养老机构收住德阳市户籍60周岁以上老年人的,给予50元/人月的运营补助。鼓励支持返乡下乡创业者在满足消防、安全及相关设计规范前提下,利用社区居民住宅和农村闲置房屋,建设家庭化、个性化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在非扩权县运营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的,符合条件的给予平均1万元/个年的运营补助。(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民政局)

五、返乡下乡创业者开展农业、林木培育和种植、畜牧业、渔业生产以及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农业生产电价。(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德阳供电公司)

六、加大对创业园区(孵化基地)的支持力度,对被认定为市级、省级、国家级的创业园区(孵化基地),由市财政从就业创业补助资金中分别给予20万元、40万元、60万元的一次性就业创业服务补助。整合创业园区(孵化基地)一次性孵化奖励政策,建立创业园区(孵化基地)后续激励机制,对复核合格的市级及以上园区(基地),按照复核评分等级,每年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的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具体办法由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另行制定。县(市、区)认定的创业园区(孵化基地)后续激励办法,由县(市、区)人社局、财政局确定。(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七、返乡下乡创业者符合贷款条件的,可给予创业担保贷款,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15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可展期1次,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符合条件的,贷款额度可适当提高。创办小微企业符合条件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财政部门按规定对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加大对返乡下乡创业者的信贷支持,积极开展信用乡村、信用园区建设,建立信用乡村、信用园区推荐免担保机制。返乡下乡创业者或其创办的企业经担保机构审核评估或信用乡村、信用园区推荐后,可以降低反担保门槛或取消反担保。(责任单位:人行德阳中心支行、德阳银保监分局、市金融办、市人社局、市经信委、市科知局、市财政局)

八、积极争取省财政创业担保贷款分险奖补资金,对返乡下乡创业者创业担保贷款损失,按照各地担保基金实际分险金额的50%给予奖补,奖补资金全额用于补充各地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鼓励支持各备案融资担保机构加强对返乡下乡创业者(创办)的工业类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对担保额单笔不超过1000万(含)且担保费率不超过2%(含)的当年新增担保业务,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补助。(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人社局、人行德阳中心支行、德阳银保监分局、市金融办、市经信委)

九、加强政府设立的各类产业发展基金和投资基金对返乡下乡创业项目的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可通过财政出资引导社会资本投入,设立返乡下乡创业扶持基金,为创业者提供股权投资等服务。对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和境外资本市场首发上市融资的企业,以及在新三板、天府(四川)联合股权交易中心交易板挂牌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费用补助。鼓励支持返乡下乡创业者(创办)的工业企业购买备案优质社会机构提供的专业服务,提升企业发展软实力。对符合条件的,在德阳市中小企业服务券申领时优先安排。(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德阳银保监分局、市金融办、市科知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

十、财政部门按当年新发放返乡下乡创业者创业担保贷款总额的1%,除中央和省级承担的部分外,地方应承担的部分由市、区两级财政各50%,奖励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成效突出的经办银行、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等单位,用于补助其工作经费。各地在分配奖励资金时,可对主要以基础利率或低于基础利率发放贷款的经办银行给予适当倾斜。(责任单位:市财政局、人行德阳中心支行、德阳银保监分局、市金融办、市人社局)

十一、鼓励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农民住房财产权、农村集体经营建设用地使用权(以下简称“三权”)抵押融资试点县(市、区)的创业者利用“三权”进行抵押贷款。支持符合条件的创业者利用林权、专利权、应收账款等进行抵押和土地流转收益保证贷款进行融资。(责任单位:人行德阳中心支行、德阳银保监分局、市金融办、市国土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

十二、鼓励保险公司以信用保证保险为载体,采取“政府+银行+保险”合作融资模式,为创业企业融资提供增信支持。保险公司可通过保单贷款等方式,为创业企业发展提供资金支持;农户和农业企业可通过农业保单质押等形式从金融机构获得贷款增信服务。鼓励保险机构积极开发地方特色农业保险品种,各地可根据本地财力情况给予保险费补贴。(责任单位:德阳银保监分局、市农业局、市财政局、市林业局)

十三、依法落实国家促进创业的减税降费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十四、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等返乡下乡创业人员,以及符合条件的创业大学生,从就业创业补助资金中给予1万元一次性创业补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十五、符合条件的返乡下乡创业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符合条件的创业大学生等人员,在我市自主创业,租赁固定场地创业或通过互联网开办网店的,正常经营期内,可按每年2000元的标准给予创业场租补贴或网络运行物流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所需资金从同级就业创业补助资金中列支。(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十六、返乡下乡创业者创办的企业,招用贫困家庭劳动力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招用人数给予企业1000元/人一次性奖补;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企业岗位补助和社会保险补贴;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资金从就业创业补助资金中列支。(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十七、符合条件的大学生返乡下乡创办企业吸纳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吸纳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人数,给予创业吸纳就业奖励。具体标准为:招用3人(含3人)以下的,每招用1人奖励2000元,招用3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奖励3000元,最高奖励总额不超过10万元。补贴资金从就业创业补助资金中列支。(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十八、返乡下乡创业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等其他人员成功创业并吸纳劳动者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根据实际招用人数,按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创业者一次性创业吸纳就业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所需资金从同级就业创业补助资金中列支。(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十九、实施返乡下乡创业培训专项行动和创业带头人培养计划,根据返乡下乡创业者特点和创业不同阶段的需求,依托符合条件的普通高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培训机构和网络创业(电商)培训资源,分类组织开展创业培训或创业提升培训,使每位有意愿的创业者都能接受一次政府补贴的创业培训或创业提升培训。创业者或创业企业管理者参加创业培训和创业提升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按规定从就业创业补助资金中给予培训补贴。支持返乡下乡创业企业职工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和技能提升培训,并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二十、支持返乡下乡创业企业创建技能大师工作室,对成功创建国家级和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的,按规定从就业创业补助资金中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30万元经费补助,同时,市级财政在国、省补助基础上再按照1:1的标准给予一次性配套激励补助。对成功创建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的,按照评估等级每两年分别给予10万元、6万元和3万元的激励性建设补助。强化农业技术支撑,对符合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标准的下乡返乡创业者,由各县(市、区)农业部门优先纳入当年新型职业农民培训计划,同时免费参加各类农业技术培训。积极开展农业生产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信息服务,为下乡返乡创业者提供产前、产中、产后全产业链服务。继续推进校企合作,鼓励职业院校开展“订单式”培养模式,充分利用职业院校资源优势,有针对性开展职业培训。将返乡下乡创办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纳入引智成果示范推广项目范围,对符合条件的优先推荐。(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科知局、市农业局)

二十一、实施引才回乡工程,建立有效激励机制,以乡情乡愁吸引企业家、专家学者、技能人才等回乡服务。支持各地在返乡下乡创业集中地区设立专家服务示范站,开展返乡下乡创业急需紧缺专业技术人才研修,深入推进科技特派员制度。深入实施“三支一扶”计划等高校毕业生基层服务项目,为返乡下乡创业提供技术和信息服务。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高校毕业生,可通过考核方式聘用为服务地乡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返乡下乡创业企业招用的高层次人才,可参照当地人才引进政策给予支持。对为返乡下乡创业长期提供服务的专家,在项目申报、职称评聘、岗位聘用以及各类重点人才选拔培养奖励项目等方面给予适当倾斜。(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科知局)

二十二、依托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实施返乡下乡创业服务能力提升行动,完善创业服务平台,壮大创业指导专家服务团队,充实创业项目库,开展创业大赛、创意大赛、创业大讲堂、创业训练营等活动,为创业者提供市场分析、创业咨询、项目推介、开业指导等创业服务。对创业失败的创业者按规定进行失业登记,及时提供就业服务;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提供“一对一”就业援助,按规定纳入社会保险和社会救助体系。(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民政局)

二十三、鼓励返乡下乡创业者建立就业创业社会组织。利用德阳市社会组织孵化培育基地为孕育期、初创期的就业创业社会组织提供办公场地、公共空间、日常咨询、资源共享、能力建设、注册辅导等支持,让优秀的公益项目快速健康成长、独立发展。对返乡下乡就业创业高校毕业生创办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免除审查批文、简化登记程序、准予“一址多社”、实行备案制度、提供指导服务。鼓励参与社会组织公益创投活动,各地可使用就业创业补助资金,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力量,为创业者提供创业专业服务。(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二十四、支持县(市、区)创建省级返乡下乡创业示范县(市、区)、示范园(孵化园),被认定为省级返乡下乡创业示范县(市、区)的,由市财政从就业创业补助资金中给予100万元就业创业服务补助;被认定为省级返乡下乡创业示范园(孵化园)的,由市财政从就业创业补助资金中给予50万元就业创业服务补助。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创业者参选村民委员会成员,按照程序推荐为候选人,民主投票选举为村干部。符合条件的创业者可按程序推荐劳模候选人。(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总工会)

上述各项政策自本文件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以上各部门职责在机构改革时如有调整,则由新组建的部门自动承接。

责任编辑:王成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