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索  引  号: 1111-2018-003806
公文种类:
发布机构:中国·德阳
成文日期: 2018-10-22
发布日期: 2018-10-25
文       号:德办发〔2018〕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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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德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德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7〕70号加快我市公共卫生和疾病预防控制事业建设发展,扎实推进健康德阳建设,进一步规范我市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确保疫苗质量和接种安全,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完善疫苗管理工作机制

(一)健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市卫计委、市食品药监局会同相关部门建立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工作进展和信息,研究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做好政策协调与衔接,协同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各县(市、区)要根据实际健全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协调机制。

(二)完善异常反应补偿机制。各级疾控机构根据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监测情况,提高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及鉴定水平。严格按照《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第一类疫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基础保险实施方案》(川卫发〔2018〕51号)要求落实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基础保险补偿机制,提高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效率。

二、强化疫苗流通全程管理

(一)规范疫苗集中采购工作类疫苗由省上集中采购后,严格按照省—市—县—接种单位模式,实行逐级供应。第二类疫苗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由县(市、区)疾控机构通过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向生产企业采购后供给辖区内预防接种单位,满足群众疫苗接种需求。

(二)严格疫苗冷链配送管理。市、县(市、区)两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卫计部门要按照《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4号和《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2017版)(国卫疾控发〔2017〕60号)的相关规定,加强疫苗冷链配送监督管理。疫苗生产企业直接向县级疾控机构配送第二类疫苗,或委托具备冷链储存、运输条件的企业配送时,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规规范要求。疫苗生产企业委托企业配送的应当向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报送配送企业情况。全市各级疾控机构、接种点在接收第一类疫苗和购进第二类疫苗到货验收时,应当对其运输方式及运输过程的温度记录、运输时间等质量控制状态进行重点检查并记录,不符合温度要求的应当拒收。符合温度要求的,对疫苗品种、剂型、批准文号、数量、规格、批号、有效期、供货单位、生产厂商等内容进行验收、查收相关资料,做好记录。

(三)加强疫苗全程追溯管理。严格执行疫苗出入库台账管理、温控记录管理和儿童预防接种信息登记工作,通过信息化手段,对疫苗生产、流通和使用全过程进行追溯管理。县级疾控机构和接种服务单位应严格规范疫苗购进、运输、储存、使用各环节管理,落实疫苗供应索证制度和验收制度,做好相应资料存档登记,发现包装无法识别、超过有效期、脱离冷链、来源不明等疫苗,应当逐级上报并按规定程序销毁。

三、规范预防接种管理

(一)科学设置预防接种单位。各县(市、区)卫计部门要根据服务人口、任务、范围等科学设置接种服务单位,并采取在线地图查询与展示等方式向社会公布。实行以乡镇(社区)为单位的集中接种模式,城镇地区预防接种门诊采取日接种服务方式,农村地区预防接种门诊采取日、周、旬接种方式,偏远、交通不便地区要通过强化乡(镇)卫生院延伸服务,提高预防接种的可及性,保证预防接种质量。

(二)加强预防接种单位建设。公立医院、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设立专门的预防保健科室(公共卫生科室),充实技术力量,切实履行预防接种等公共卫生职责。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护士或乡村医生,必须通过县级卫计部门组织的预防接种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各预防接种单位要按照《四川省预防接种单位管理办法》(川卫办发〔2012〕531号)和《四川省预防接种规范化门诊建设指南》(川卫办发〔2012〕531号)要求,认真做好规范化预防接种门诊建设工作,为儿童提供安全、温馨预防接种环境。接种门诊要远离急诊科、放射科、感染科等科室,有相应独立的区域,内部布局合理、设施完备、急救设备齐全。

(三)规范预防接种服务行为。各接种服务单位要统筹推进预防接种和其他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开展主动服务、上门服务和延伸服务,提高预防接种均等化服务水平。严格执行儿童疫苗接种登记管理制度,加强预防接种证、卡(簿)的管理,建立成人第二类疫苗接种台账,注意保护接种者个人信息安全。接种服务单位必须在显著位置公示使用的疫苗品种、免疫程序、接种方法、作用、禁忌、不良反应、注意事项以及第二类疫苗的价格和接种服务收费标准及异常反应补偿方式等信息。优先使用第一类疫苗为儿童接种,提供第二类疫苗预防接种服务时,要切实履行告知义务,按照“知情同意、自费自愿”原则实施接种。接种第一类疫苗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接种第二类疫苗按照规定收取服务费。严禁将治疗性生物制品作为疫苗向群众推荐使用。

)加强考核评估和风险防控。卫计部门要加强预防接种工作考核,将考核结果作为划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的重要依据。各级疾控机构持续开展疫苗针对传染病发病率和疫苗接种率监测,每年综合评估重点防控传染病及目标人群,采取查漏补种等措施,有效防控传染病暴发风险,降低传染病发病率,保障群众身体健康。同时,各级疾控机构要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预防接种工作的技术指导。

四、落实工作保障措施

(一)保障机构人员编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在编制总量范围内,落实疾控机构人员编制。采取公开招聘、培训等措施,不断提高疾病预防控制队伍的整体素质。加强药品不良反应监测能力建设,强化人员配备。

(二)建立稳定投入机制。各级财政要切实落实支出责任,根据疾控事业发展需要和发展建设规划,足额安排疾控机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特别是冷链系统和信息化建设等发展建设支出。统筹考虑第二类疫苗管理模式变化等因素,科学合理核定疾控机构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业务经费,足额列入预算,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服务性收入按收支两条线纳入预算管理。

(三)完善绩效工资制度。根据疾控机构职业风险高等特点,科学核定疾控机构绩效工资总量,与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制度,形成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相联系的考核分配机制。

(四)完善相关价格政策。各接种服务单位要严格执行省发展改革委核定第二类疫苗接种服务费标准县级疾控机构要做好向接种单位收取第二类疫苗储存运输费的相关工作。

)广泛宣传教育。各级要利用“4·25全国儿童预防接种日”“7·28世界肝炎日”等活动,充分发挥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的平台作用,强化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知识的普及宣传,重点宣传预防接种的重要性、安全性、有效性,引导群众主动参与预防接种工作,共同构建预防传染病的免疫屏障,有效防止疫苗针对性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要健全预防接种信息发布机制,强化舆情监测,积极回应社会和公众关切,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五、加强工作组织领导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县(市、要将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作为改善民生、强化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组织考核评估

(二)明确部门职责。卫计部门负责疫苗预防接种监督管理,组织实施疫苗预防接种服务,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疫苗采购、储运、使用情况监督检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疫苗质量和流通的监督管理工作,按照《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4号要求,组织对疫苗生产企业、配送企业执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8号)以及疾控机构、接种单位执行《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2017版)(国卫疾控发〔2017〕60号)等情况进行检查,并将发现的问题通报同级卫计部门。教育部门负责指导学校开展传染病防控知识宣传教育,加强对托幼机构和学校查验预防接种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建立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制度,将其纳入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防控管理内容,开展定期检查;配合卫计行政部门做好疫苗接种和补种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将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经费列入年度预算,合理安排并及时划拨资金,加强资金监管。人社卫计部门负责将疫苗接种异常反应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新闻出版广电部门负责疫苗和预防接种知识的公益宣传,协调新闻媒体开展经常性宣传报道。妇联负责组织动员基层妇女干部主动参与儿童预防接种工作,为疫苗接种异常反应儿童家庭提供关爱和帮助。科技部门负责支持免疫规划科研立项,加大科研经费投入。公安部门负责本地出生儿童的户籍登记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流动、暂住儿童的统计工作,协助做好流动人口预防接种工作。

(三)强化监督检查。要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将预防接种等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情况、对疾控机构财政政策落实情况等纳入政府考核内容,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市卫计委、市食品药监局要会同相关部门适时开展专项督,重要情况及时报告。 

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22日


责任编辑:王成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