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市区棚户区改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指导意见
索  引  号: 1111-2018-002418
公文种类:
发布机构:中国·德阳
成文日期: 2018-06-27
发布日期: 2018-06-29
文       号:德办发〔2018〕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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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阳区人民政府、德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中欧班列德阳现代物流港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单位):

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6号)、《德阳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德办发〔2016〕45号)、《德阳市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管理办法》(德办发〔2017〕67号)、《关于做好2018-2020年城镇危旧房棚户区改造攻坚工作的实施意见》(德办发〔2018〕25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德阳实际,并经市政府八届三十一次常务会议研究,现就推进市区棚户区改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市区棚户区改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应遵循科学民主、程序正当合法、补偿公平公开原则,实行货币化安置为主的棚户区改造模式。

二、适用范围和工作职责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旌阳区政府、德阳经开区管委会、中欧班列德阳现代物流港管委会辖区内棚户区改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区棚户区改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由旌阳区政府作出,并分别由旌阳区政府、德阳经开区管委会、中欧班列德阳现代物流港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棚户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三、规范实施程序

市区棚户区改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被征收人根据征收补偿方案,签订附生效条件的征收补偿协议。在签约期限内,经确认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补偿协议户数达到95%的,旌阳区政府作出征收决定。

在签约期限内,签订附生效条件补偿协议的户数未达到95%的,终止征收程序。

四、未经登记建筑和改变登记用途房屋的调查、认定、处理

市住建局牵头研究制订未经登记建筑的调查、认定和处理标准,报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房屋征收组织实施单位负责组织相关部门依法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权属、面积、用途等情形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并将未经登记的建筑认定和处理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日。当事人在公示期内申请复核的,做出认定和处理的部门应核实并作出处理决定。

五、严格征收补偿、补助、奖励标准

市区棚户区改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应严格执行《德阳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德办发〔2016〕45号)规定的补偿、补助、奖励标准。

六、强化行政监管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进行房屋征收工作,执行政策一视同仁。市级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加强对市区棚户区改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协调、指导和监督。征收决定作出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将补偿方案、整体评估报告、征收决定书等资料报上级征收部门备案。

七、推行阳光操作

强化房屋征收信息公开。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信息应严格按照政务信息公开要求,做到“应公开、尽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推进征收工作信息化系统建设。建立房屋征收管理系统及征收信息公示平台,以信息技术为支撑,普及“公开、公平、公正”征收理念,倡导“互联网+房屋征收”的服务和管理模式。促进征收工作的高效准确和规范监管,坚决杜绝暗箱操作,实现阳光征收、和谐征收。

八、加强综合管理

承担市区棚户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任务的各相关单位要各司其职,加强协调配合,杜绝房屋拆除施工安全事故,做好房屋拆除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管理以及闲置期空地的维护管理、环境卫生整治及安全管理等工作。

九、附则

本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3年。

本指导意见由市住建局负责解释。

          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27日

责任编辑:市政府办综合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