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现场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索  引  号: 1111-2016-000115
公文种类:
发布机构:德阳市公众信息网
成文日期: 2015-12-16
发布日期: 2015-12-16
文       号:德办发〔2015〕72号
有  效  性: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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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政府、德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

《德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现场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七届五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1215       

德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现场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现场监督管理,规范现场交易行为,维护现场交易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国办发〔201563号)、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体制机制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的实施意见》(德府发〔201510号)和《德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德办发〔20159号)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进入德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比选)、政府采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资产处置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现场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公共资源交易现场的监督管理坚持依法依规和服务项目相结合的原则,维护公共资源交易的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

第四条 发改、财政、国土、国资、经信等项目主管部门和住建、交通、水务等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能职责,依法依规对公共资源交易现场实施监督,查处交易现场的违法违规行为;行政监察部门对公共资源交易现场监督人员、工作人员等监察对象的履职情况实施行政监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公共资源交易现场监督管理提供服务。

第五条 实行全过程电子监控。公共资源交易现场的交易活动实行全过程电子监控,探索推行在线远程监控,扩大现场监督参与度和透明度。

第六条 实行分区隔离管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根据使用功能、保密要求将现场分为评审区、限制区和公共区。评审期间,评审区原则上仅评标委员入内,限制区仅现场监督人员、现场工作人员入内。

   第七条 推行异常情况处置制度。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涉及交易规则、交易程序方面的异常情况由现场监督人员牵头处理,涉及交易秩序、现场管理、设施设备方面的异常情况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牵头处理,项目业主、中介服务机构、投标人等应予配合。

第八条 推行交易诚信行为公示制度。对项目业主或其委托的中介服务机构、投标人、评标专家影响交易秩序和交易公平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或不诚信行为,现场监督人员或现场工作人员应如实记录,报送相关部门处理后在德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等媒体上曝光。

   第九条 推行现场履职情况通报制度。现场监督人员、评标专家抽取人员不按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履行职责的,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记录并通报派遣单位处理。现场工作人员不按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履行职责的,由现场监督人员记录并通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处理。

第二章  交易受理

   第十条 凡纳入《德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内的项目应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凡未纳入《德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内的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后可进场交易。

   第十一条 交易申请和场地预约。项目业主或其委托的中介服务机构向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供准予交易的批复文件等资料,申请入场交易,预约交易场地。凡未成功预约交易场地和交易时间的,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得安排进场交易。

   第十二条 信息发布。项目业主或其委托的中介服务机构在指定媒介和德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同日发布交易信息,并保证发布的交易信息内容完全一致。

第三章   交易组织

   第十三条 交易当日,项目业主代表、中介服务机构人员、现场监督人员应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身份核验手续,领取交易现场工作证,佩证开展交易组织工作。

   第十四条 项目业主代表或其委托的中介服务机构人员应在交易开始时间前到达项目交易现场,开展投标人签到、接收投标文件、开启交易倒计时等准备工作。

现场监督人员应准时到达交易现场,依照法定职权监督业主、中介服务机构开展交易组织工作。

第十五条 交易过程中,项目业主和其委托的中介服务机构、现场监督人员不得脱岗、早退,否则不得继续交易。

   第十六条 交易组织结束后,项目业主或其委托的中介服务机构应在现场监督人员的监督下,完成电子辅助评标项目评标数据的传输或完整移送非电子辅助评标项目的评审资料至指定的评审室,任何人不得更换、修改交易文件。

   拍卖、比选等当场确定成交人的项目,现场监督人员应监督业主、中介机构、成交人完成现场法(约)定手续。

第四章  交易评审

   第十七条 需要评审的交易项目,项目业主或其委托的中介服务机构必须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

第十八条 抽取评标专家前,现场监督人员、专家抽取人员、现场工作人员应主动封存通讯工具,待项目所有评标专家已抽取且全部到达评审现场后方可解封。

第十九条 专家抽取人员应在现场监督人员的监督下,审查评标专家抽取资料,抽取评标专家,密封评标专家名单并交由现场监督人员妥善保管。

   评标专家名单密封件未到解封时间不得启封,出现任何可能泄露评标专家信息情况的,一律重新抽取评标专家。

   第二十条 评标专家抽取后,专家抽取人员在接受评标专家路线咨询、请假事宜时不得向咨询的评标专家透露涉及项目交易的任何信息。评标专家到齐前,专家抽取人员不得离开工作岗位。

   第二十一条 评标委员进入评标室前,应在现场监督人员监督下封存所有通讯工具、带通讯功能的电子设备、背包等物品,否则不得进入评标区。项目评审结束后,封存物品方能解封。

   第二十二条 评标专家到场时,现场监督人员应核验评标专家身份。需要通过指纹核验评标专家身份的,现场工作人员应予协助。

   第二十三条 评审期间,现场监督人员、现场工作人员不得离开工作岗位,严禁私自与外界联系,严禁与评标委员私自接触。因排查评标设备故障或交易文件明确要求查看样品、现场演示等需要与评标委员接触的,不得发表影响公平、公正或带倾向性的言论。

   评审期间,现场监督人员通过监控视频等方式,对评标委员的评审行为实施现场监督,通过变声电话、资料交换箱等方式解答评标委员会的疑问、传递澄清资料,发现评审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诚信行为时立即制止、记录、处置。

   第二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按照交易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预或影响。

   第二十五条 评审期间,未经现场监督人员允许,评标委员不得与外界联系,不得离开评审区,不得进出其他评标室。评标委员因查看样品、演示(讲标)、洽谈、磋商等需要离开评审区的,应由现场监督人员陪同,且未经现场监督人员同意不得与投标人接触、不得擅自对外联系。

第二十六条 评审期间需要解释、质询或澄清的,评标委员会、项目业主或其委托的中介服务机构、投标人,应通过变声电话或资料交换箱传递方式进行。

第二十七条 评审结束后,评标委员会应通知现场监督人员,向其提交评审报告,经现场监督人员同意后离开评审区域。政府采购项目的复核按《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规定进行。

    第二十八条 评审过程全部结束后,项目业主或其委托的中介服务机构应按照相关规定足额给付评标劳务费、交通费。评标专家不得以修改评标结果、不出具评标报告、强制流标等方式威胁并超标准索取评标费、交通费等费用。

第二十九条 业主或其委托的中介服务机构应将交易结果送备案部门备案后公示。

第三十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复核、重评。工程建设项目的评标结果公示后,招标人接到投标人对评标结果提出的异议、质疑,招标人认为异议、质疑成立且需要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复核的,招标人应向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交复核申请,明确复核事项,预约复核日期和场地。

   因投诉等原因需要重评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向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出具作出复评决定的部门书面意见、提交预约场地申请。需要重评的工程建设项目采取电子辅助评标的,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于重评当日在现场监督人员的监督下将评审数据恢复到初评状态(原数据备份保存)。

   工程建设项目采取非电子辅助评标复核、重评的,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等评审资料的完整性、原始性由招标人自行负责。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 项目业主或其委托的中介服务机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调查处理;涉嫌违纪的,移送执纪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不按规定预约交易场地或无故不进场交易的;

   (二)擅自进入与身份不符的特定区域的;

   (三)资料不齐而强制要求抽取评标专家的;

   (四)将违规资料或物品带入评标区域的;

   (五)资格审查不合格,强行要求参与开标、评标活动的;

   (六)迟到、早退、脱岗的;

   (七)私自接触评标专家,以暗示、许诺、贿赂或威胁等手段影响独立评标的;

   (八)接受利害关系人贿赂的;

   (九)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调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因迟到、资料不齐、资格条件不符合等强行要求交易的;

   (二)在开标、评标现场大声喧哗、起哄、无理取闹的;

   (三)擅自进入评审区域、监控区域的;

   (四)在特定功能区域使用通讯工具且不听劝阻的;

   (五)私自接触评标专家,或以暗示、许诺、贿赂或威胁等手段影响评标专家依法独立评标的;

   (六)接受利害关系人贿赂的;

   (七)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三条 专家抽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予以调查处理;涉嫌违纪的,移送执纪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不按规定的职责进行审查,无理刁难、拖延、拒绝抽取评标专家的;

   (二)不按规定封存通讯工具的;

   (三)泄露评标专家抽取信息的;

   (四)超内容回答专家路线咨询、请假电话的;

   (五)以暗示、许诺、贿赂或威胁等手段影响评标专家独立评标的;

   (六)接受利害关系人贿赂的;

   (七)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四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无故迟到或缺席的;

   (二)到达现场后借故拒绝评标或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的;

   (三)携带通讯工具进入评审区域的;

   (四)干预他人独立评标,发表倾向性或歧视性的意见,或串通其他专家操纵评标结果的;

   (五)评标过程中擅自对外联系的;

   (六)评标结束后带离有关资料、数据,泄露需保密的评审信息的;

   (七)拒绝接受或阻扰相关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的;

   (八)故意拖延评标时间,或违反规定索要劳务费的;

   (九)出现明显误评、错评的;

   (十)按规定应回避而未申请回避的;

   (十一)接受利害关系人贿赂的;

   (十二)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五条 现场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现场监督人员应予以纠正或制止,由行政主管部门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予以调查处理;涉嫌违纪的,移送执纪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无理刁难有关人员,拖延安排开标、评标场地的;

   (二)不严格核验有关各方主体资格的;

   (三)不履行现场秩序维护和现场管理职责的;

   (四)允许不符合条件的项目交易的;

   (五)擅自进出评审区域等特定区域的;

   (六)私自接触评标专家,以暗示、许诺、贿赂或威胁等手段影响评标专家独立评标的;

   (七)接受利害关系人贿赂的;

   (八)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六条 现场监督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委派单位予以调查处理;涉嫌违纪的,移送执纪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迟到、早退、脱岗的;

   (二)不纠正、制止现场违规违纪行为的;

   (三)泄露开标、评标过程中的保密信息的;

   (四)干涉、阻扰项目业主、现场工作人员、中介服务机构人员、评标专家抽取人员等正常履行职责的;

   (五)擅自进入评审区域等特定区域的;

   (六)私自接触评标专家,或发表不当言论,以暗示、许诺、贿赂或威胁等手段影响独立评标的;

   (七)不主动封存通讯工具,不督促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现场工作人员、评标专家封存通讯工具的;

   (八)不服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现场秩序管理的;

   (九)接受利害关系人贿赂的;

   (十)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指定争议解决区。项目业主和现场监督人员应在指定的争议解决区内及时协调解决争议。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交易现场是指交易项目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交易受理、交易组织、交易评审环节的工作现场。交易受理包括项目交易流程中的进场申请、受理、信息发布环节。交易组织包括项目交易流程中的开标、拍卖、挂牌、现场竞价等环节。交易评审包括项目交易流程中的评标、谈判、磋商、询价、样品评审和现场演示等环节。

本办法所称现场监督部门是指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审批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现场监督人员是指受现场监督部门委派并履行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现场监督职责的正式在编工作人员。现场工作人员是指项目交易当日提供现场服务的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

本办法所称项目业主,是指招标人、采购人、转(出)让人等部门或单位;本办法所称投标人,包括比选申请人、供应商、竞买人、意向受让方等;本办法所称中标人,包括中标(成交)供应商、竞得人、买受人、受让方等。

   第三十九条 国家和省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有效期5年。原《德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现场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德办发〔201440号)自行废止。

责任编辑:系统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