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阳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
索  引  号: 1111-2015-000349
公文种类:
发布机构:德阳市公众信息网
成文日期: 2015-01-08
发布日期: 2015-01-12
文       号:德办发〔201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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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政府、德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

  《德阳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程序规定(试行)》已经市政府七届四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18 

   

德阳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程序规定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决策行为,强化决策责任,减少决策失误,保证决策质量,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中共四川省委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入推进依法治省的决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德阳市人民政府作出重大行政事项决策(以下简称市政府重大决策)适用本规定。需经上级政府批准或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决定的重大决策事项,按程序报上级政府批准或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决定。

市政府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办事机构、派出机构、市级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及其他有关单位的重大决策参照本规定执行。

各县(市、区)政府应确定本级政府重大决策事项程序。

第三条 前条所指市政府重大决策包括以下事项:

(一)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二)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等重大政策措施;

(三)编制财政预决算、重大财政资金安排;

(四)制定或修改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总体规划、生态环境保护和防震减灾等专业规划;

(五)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与调整、需长期采取的重大交通管制措施;

(六)市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国有资产处置方面的重大事项;

(七)产业发展规划的制定或调整,产业区域布局的规划或调整;

(八)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重大措施;

(九)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

(十)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的定价和调价;

(十一)土地管理、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方面的重大措施;

(十二)对本市居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市政府行政首长和分管领导对一般行政事项的决策,不适用本规定,但应当按照科学、合法和公平原则,参照本规定有关要求,择优决策。

第五条 市政府重大决策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法决策原则。按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正确履行法定职责。

(二)科学决策原则。尊重客观规律,运用科学的方式,做到现实性和前瞻性相结合,使决策符合社会发展规律;

(三)民主决策原则。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做到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体现和反映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第六条 市政府重大决策应当兼顾公民个人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与国家利益,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和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七条 市政府重大决策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媒体等方式依法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事项除外。

第二章 决策形式

第八条 市政府行政首长代表本级政府对重大行政事项行使决策权。市政府分管领导、市政府秘书长协助行政首长决策。

第九条 市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办事机构、派出机构、法律法规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及其他有关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承办单位”)负责具体承办市政府重大决策的调研、方案起草与论证等前期工作。

决策承办单位可以委托专家、专业服务机构或者其他有相应能力的组织完成专业性工作。

第十条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安排政府重大决策活动,并提供综合服务。

市政府法制、市政府政策研究与发展改革研究等部门,市政府法律顾问及市政府专家顾问应当为市政府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政策、专业咨询等相关服务。

第十一条 市政府应当专门列出重大决策前期调研经费预算,保障重大决策经过充分的调查研究和论证。

第三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决策承办单位拟提报市政府的重大事项应当深入开展前期决策调研工作,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的有关情况。

第十三条 开展前期决策调研工作可通过报纸、广播、电视、政府网站或其他有效方式将决策重大事项告知社会,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和建议时间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决策承办单位根据决策事项的前期调研结果,提供科学、全面、务实的决策备选方案。方案内容应主要包括方案实施的合法性、必要性及可行性;有关方面和社会各界对方案的主要意见和意见的处理情况;方案实施后对经济、社会可能产生的影响分析等内容。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的问题或者存在争议经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的事项,应当根据公众、专家或部门的不同主张拟订两个以上决策备选方案。

拟订决策备选方案应当确保其依据信息的准确性和全面性。

第十五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

决策承办单位决策事项的前期调研和制定备选方案工作应当通知本单位的法制机构参加,其在职权范围内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经本单位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十六条 决策承办单位向市政府报送审议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向市政府办公室一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决策备选方案和决策备选方案简要说明(包括基本情况介绍和必要性、可行性说明);

(二)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和政策依据;

(三)决策承办单位法制工作机构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四)有关的统计数据、调查分析和评估报告等资料;

(五)有关征求意见的综合材料;

(六)应当进行专家咨询论证的须提供咨询论证材料;应当举行听证的须提供听证材料;

(七)市政府法制部门认为进行合法性审查所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十七条 市政府办公室将重大决策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审议前,应当将该决策备选方案和相关资料转给市政府法制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

提交材料不完备的或提交材料不符合第十六条之规定的,审查机构暂缓审查并通知起草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补正材料,未按时补正材料的不予审查,退回相关部门。

第十八条 市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对决策备选方案审查终结,将审查完毕的决策备选方案与审查意见一同送交市政府办公室。

审查意见应当明确提出合法或违法、部分合法或违法的意见及理由、依据,以及相关的意见和建议,供市政府决策。对与决策承办单位不一致的意见,应当在合法性审查意见中予以说明。

市政府法制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只供市政府决策使用,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泄露。 

第十九条 重大决策事项在提交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决策前,由市政府指定、委托或按照上级的要求和市政府有关部门的申请,先交由专家进行咨询论证。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向德阳市专家咨询委员会办公室(市科技顾问团办公室为市科知局内设机构)提供相关材料。市专家咨询委员会按规定的类别和程序组织相应的专家进行咨询论证或由具备资质条件的其他咨询机构承担,并形成专家咨询论证意见报告。专家咨询论证意见,由市专家咨询委员会办公室提交市政府作为决策参考。

第二十条 决策承办单位对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应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充分听取社会公众对市政府重大决策备选方案的意见,并根据听证会或论证会的情况,修正和完善原方案。

需要进行组织听证的,听证应当公开进行,但是听证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组织听证的行政机关为该听证事项的听证机关。

第二十一条 听证机关可以根据听证事项的性质及内容,邀请参与决策事项论证的专家或行业代表等相关人员出席听证会并发表意见。

第二十二条 听证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30个工作日前,通过电视、报刊、网站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听证公告,包括下列事项:

(一)听证的时间、地点;

(二)听证的行政行为的基本情况及听证事项;

(三)听证代表以及旁听人员的人数、报名条件与报名方式;

(四)其他有关事项。

第二十三条 申请参加听证应当在听证公告发布后,按公告确定时间,向听证机关递交书面申请,申请应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对听证事项的主要观点及理由、相关依据。

申请参加听证人数较多时,应当推选代表。听证申请人不能推选的,由听证机关指定。

第二十四条 听证代表确定后,应当在举行听证15个工作日前向听证代表发出听证通知,听证通知载明听证的时间、地点、内容和有关听证须知。

第二十五条 听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书记员查明听证参加人是否到会;

(二)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介绍听证参加人,说明听证事项,宣布听证程序、会场纪律,告知权利和义务;

(三)决策承办单位就听证事项作出说明;

(四)听证参加人应当按照听证主持人宣布的发言顺序和发言时间,围绕听证事项陈述各自的观点与理由、对证据进行质证;

(五)听证主持人归纳分歧点,组织双方展开辩论;

(六)最后陈述;

(七)听证主持人对听证情况进行简要总结;

(八)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二十六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机关应当对听证记录等相关材料进行整理,对听证意见进行研究,形成听证报告,并根据听证情况,对决策事项进行修改和完善。

决策事项方案提请市政府审议时,听证报告应当一并提交政府,供决策参考。

第二十七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关系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注的决策事项,按照《四川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形成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决策事项方案提请市政府审议时,社会稳定风险报告应当一并提交市政府,供决策参考。

第二十八条 决策事项按照《德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有关程序规定,提交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提交市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决策事项,应当报送以下资料:

(一)提请决策的请示;

(二)决策备选方案;

(三)方案拟订说明。说明应当包括前期调研情况,有关机关和社会公众意见;

(四)市政府法制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提出的法律意见;

(五)专家咨询论证意见报告;

(六)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七)其它相关资料。

第二十九条 决策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决策事项的分管领导应当到会。因故不能到会的,应当书面提出决策建议。

决策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向会议作决策方案说明,回答询问;决策事项的分管领导应重点阐述意见,并提出决策建议。因故不能到会的,书面提出决策建议。

会议其他组成人员应当发表意见。

第三十条 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可以对审议的事项作出同意、不同意、修改、暂行搁置的决定。

作出同意决定的,由行政首长签发;作出不同意决定的,决策方案不得实施;修改决定属文字性修改的,由行政首长或其授权的分管领导签发,属重大原则或实质内容修改的,修改后按程序报经会议重新审议;作出暂行搁置决定的,超过一年期限,方案自动废止。

第三十一条 行政首长一般应当根据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

行政首长也可以根据少数人的意见或综合判断作出决定,但应当说明理由。

市政府办公室应负责详细记录重大事项决策审议情况。

第四章 决策执行

第三十二条 对会议审议通过的重大事项,市政府办公室应当按会议要求,明确执行机构和工作要求。

涉及跨分管工作范围的,原则上由一位分管领导负责,有关领导配合。

第三十三条 有关执行机关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全面、及时、正确地贯彻执行政府重大决策,并负责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并将执行情况及评估结论报决策机关。

在执行决策中出现的问题,执行机关应客观分析原因,及时向上级机关、行政首长或分管领导报告,并提出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修正决策的建议。因不可抗力或市政府重大决策所依赖的客观条件发生变化导致决策目标全部或部分不能实现的,应当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第三十四条 市政府办公室和市政府目督办负责政府重大决策执行的督办和考核等工作,确保决策方案的正确施行,并及时向市政府报告督查情况。

第三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市政府重大决策应当停止执行或修正的,可以向决策机关或决策执行机关提出质疑或建议。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依法对市政府重大决策及其执行进行监督。

第三十六条 决策机关可以根据执行机关提出的建议或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提出的建议,参照决策程序的规定作出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修正决策方案的决定。

出现紧急情况的,行政首长可以直接作出决定,并在决定后的下一次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上通报情况。

第五章 决策评价

第三十七条 市政府办公室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成立重大决策实施后评价工作领导小组,作为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价的组织和协调机构。领导小组组长一般由市政府秘书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副秘书长担任,成员由发改、财政、人社、编制、审计、监察、法制、目督等部门和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组成。

重大决策实施后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政府研究室,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重大决策实施后评价工作;

(二)实施或参与重大决策实施后评价;

(三)指导、监督各县(市、区)政府的重大决策实施后评价工作。

第三十八条 重大决策实施后评价一般在该行政决策颁布实施一年以后进行,并在评价启动后半年内完成。如有必要,可以对该重大决策再次组织评价,但两次评价的时间间隔一般应在一年以上。

第三十九条 重大决策实施后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评价要求和实际需要,可以确定重大决策实施后评价的实施机构;也可以直接确定评价人员组成评价小组对重大决策进行实施后评价。

评价实施机构和评价小组应当对评价的客观性、真实性负责。

重大决策实施后评价小组由7-11名评价人员单数组成。评价小组组长由重大决策实施后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定。

第四十条 重大决策实施后评价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评价方案;

(二)采集信息;

(三)评价并制作评价报告;

(四)根据评价报告作出重大决策延续、调整或终结的决定。

评价方案应当包括评价目的、评价标准、评价方法、评价时间、评价经费、评价人员等,并由重大决策实施后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

采集信息应当通过媒体或互联网征询。

评价实施机构或评价小组应当向重大决策实施的主管部门、相关行业性组织和重大决策实施的相对人进行充分调研,并运用文件资料审读、个别访谈、群体访谈、抽样问卷等方法进行。

第四十一条 重大决策实施后评价主要围绕以下内容开展:

(一)决策的实施结果与决策既定目标的一致性;

(二)决策实施的成本、效益分析;

(三)决策带来的正负面影响;

(四)决策实施在实施对象中的接受程度;

(五)决策实施对社会经济发展的推动作用;

(六)决策实施带来的近期效果和长远影响;

(七)决策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其主要原因;

(八)以实施后评价为基础的重大决策的改进方案。

第四十二条 评价实施机构或评价小组综合分析后,确定综合评定结论,撰写重大决策实施后评价报告。

重大决策实施后评价报告应当对评价活动进行总结。包括评价实施机构的效率管理、评价人员的选择及素质、评价方案与评价程序、评价标准的合理性等。

第四十三条 评价报告应当重点载明以下内容:

(一)确定重大决策制定与实施总体评价等次,对重大决策效果、决策效率、决策效益做出定性与定量的评价;

(二)作出重大决策实施后评价和定性、定量评价的依据;

(三)重大决策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主要原因;

(四)对重大决策延续、调整或终结的建议及理由;

(五)提出重大决策延续或调整建议的,提供重大决策的改进方案。

重大决策实施后总体评价等级分甲等、乙等和丙等三级。

重大决策制定与实施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总体评价等级应当降低一个等次。

第四十四条 重大决策实施后评价报告经重大决策实施后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后,报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定。

市政府对重大决策实施后评价报告审定后,形成对重大决策延续、调整或废止的最终决定。

第四十五条 市政府办公室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形成市政府重大决策专门档案。

市政府重大决策档案,包括市政府重大决策会议纪要、会议专项记录、决策前期调研及审查、评审相关资料,以及决策执行情况和评估结论,督办、反馈修正等有关材料。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决策机关违反本规定,导致市政府重大决策失误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德阳市人民政府决定及重大决策执行情况问责办法(试行)》(德办发〔200753号),追究行政首长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七条 决策承办单位违反本规定,导致决策机关决策失误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德阳市人民政府决定及重大决策执行情况问责办法(试行)》(德办发〔200753号),追究行政首长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八条 受委托的专家、专业服务机构或组织,不履行合同约定,或者在市政府重大决策过程中违反工作规则,或者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机关应依法解除合同,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重大决策实施后评价中,重大决策执行机关弄虚作假,或与评价实施机构、评价小组串通作弊,或评价实施机构、评价小组玩忽职守,致使评价结果失实的,重大决策实施后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以宣布评价结果无效,并追究决策执行机关、评价实施机构、评价小组及其工作人员的民事、行政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保密义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2009216印发的《德阳市政府重大决策程序暂行规定》(德办发〔200912号),2010511日印发的《德阳市政府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暂行规定》、《德阳市政府重大决策意见征询程序暂行规定》、《德阳市政府重大决策集体决定暂行规定》、《德阳市政府重大决策实施后评价暂行规定》(德办发〔201041号),2010612日印发的《德阳市重大决策专家咨询论证暂行规定》(德办发〔201053号)等文件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废止。

责任编辑:系统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