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政府、德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
《德阳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七届十三次常务会议审定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德阳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四川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德阳市农村扶贫开发实施意见(2011—2020年)》、《中共德阳市委办公室、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设立德阳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通知》以及国家、省、市有关扶贫开发方针、政策、制度,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指我市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农村贫困地区,改善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增强其自我发展能力,帮助提高收入水平,促进消除农村贫困现象的专项资金。
本办法所称扶贫对象是指根据国家扶贫新标准识别认定的农村贫困家庭、贫困人口。
第二章 资金筹集与分配
第三条 市、县财政根据扶贫工作需要和财力情况,在《德阳市农村扶贫开发实施意见(2011—2020年)》实施年度内,每年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地方公共财政收入总额的1%安排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预算。市财政设立德阳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资金来源于:
(一)市级财政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地方公共财政收入的1%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二)各县(市、区)、德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按上年度地方公共财政收入0.5%的部分经同级人代会批准后15日内汇缴市级专户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第四条 德阳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以下简称专项扶贫资金)主要投向中江县、罗江县、旌阳区5个连片贫困区、绵竹市、什邡市地震极重灾区、广汉市丘陵地区贫困村。
第五条 专项扶贫资金坚持围绕减贫工作目标,按照因素测算、规划分配、竞争立项、据实据效等方式进行分配。
因素测算是依据市级有关部门提供的相关数据(主要包括各地扶贫对象规模、农民人均纯收入、地方人均财力、贫困深度等),形成资金分配权重或系数,按测算结果安排资金。
规划分配是依据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通过、市政府批准的扶贫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安排资金。
竞争立项是事前公开扶贫项目准入条件,通过引入公开竞争机制,在备选项目中择优选择符合条件的项目安排资金。
据实据效包括据实分配和据效分配。据实分配是依据扶贫项目确定的补助范围和补助标准,测算扶贫对象需求安排资金;据效分配是依据扶贫项目绩效目标、实施效果等安排资金。
第六条 各县(市、区)扶贫、财政部门按照市、县扶贫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制定年度扶贫项目计划,于每年4月底前上报市扶贫、财政部门。年度扶贫项目计划应同年度减贫工作目标相衔接。
市扶贫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查、核实各县(市、区)上报的年度扶贫项目计划,拟定专项扶贫资金分配方案,报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后在市级媒体公示,公示10日后无异议再拨付资金到县(市、区)。
第三章 资金使用
第七条 专项扶贫资金使用遵循政府引导、群众主体的原则,大力推行民办公助方式实施财政扶贫项目。
第八条 专项扶贫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改善农村贫困地区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支持修建小型公益性生产设施、小型农村饮水安全配套设施、贫困村村组道路等,支持扶贫对象实施危房改造、易地扶贫搬迁等。
(二)培育和壮大特色优势产业。支持扶贫对象发展种植业、养殖业、民族手工业和乡村旅游业;承接来料加工订单;使用农业优良品种、采用先进实用农业生产技术等。
(三)提高农村扶贫对象就业和生产能力,对其家庭劳动力接受职业教育、参加实用技术和技能培训给予补助。
(四)帮助农村扶贫对象缓解生产性资金短缺困难,支持贫困地区建立村级发展互助资金,对扶贫贷款实行贴息等。
(五)编制、审核扶贫项目规划,实施和管理专项扶贫资金和项目而发生的项目管理费。
(六)市委、市政府和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确定的其他扶贫事项。
第九条 市级财政按照专项扶贫资金3%的比例提取项目管理费,各地不得再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从市级财政补助的专项扶贫资金中提取任何费用。
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费依据补助各地的资金规模,参考各地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投入、绩效考评、报账进度、管理工作等情况分配使用,其中安排到县级的比例不得低于80%。
第十条 专项扶贫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专项扶贫资金及项目管理费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三)弥补企业亏损;
(四)修建楼、堂、馆、所、职工住宅;
(五)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六)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七)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九)企业担保金;
(十)其他与本办法第八条使用规定不相符的支出。
第四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的相关部门根据以下职责分工履行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职责。
(一)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专项扶贫资金的预算安排、拨付、管理和监督检查等。
(二)扶贫部门主要负责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的管理、组织实施、检查验收等。
第十三条 专项扶贫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帐核算、专款专用。当年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专户存储所得利息,应在年末全额转作专项扶贫资金,继续用于扶贫工作。
第十四条 专项扶贫资金实行公示公告制。项目实施单位要利用公开栏(墙)、项目竣工牌、会议及告示等形式将本年度专项扶贫资金的投资规模、资金来源、资金用途、受益对象、补助标准、补助环节及项目完成情况在项目实施地进行事前、事后公示公告,增加资金分配使用的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第十五条 专项扶贫资金用于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竣工验收后,应当提请工程结算审核,审定后办理工程价款结算。
第十六条 专项扶贫资金实行县级财政报帐制管理,做到资金安排到项目、支出核算到项目、监督管理到项目。专项扶贫资金县级财政报账制实施办法由德阳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专项扶贫资金使用实行绩效评价制度。评价结果以适当形式公布,并作为分配专项扶贫资金的参考依据。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扶贫部门要积极配合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做好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等工作。
第十九条 对在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中违规违纪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部门向国家、省争取的扶贫资金,上级未制定资金管理办法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为统筹安排各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凡向国家、省争取有扶贫资金的其他部门应于每年2月20日前将上年度资金分配、使用情况报市扶贫移民办、市财政局。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德阳市财政局会同德阳市扶贫移民办负责解释。